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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稳定和激励人才,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我行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我行健康持续发展,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第二条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
2、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 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发展的原则我行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退休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我行发展。(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实施范围、企业缴费分配等方面力求公平公正;同时综合考虑员工个人的工作岗位、对我行贡献等因素,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是由我行和员工平等协商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和修改都由我行和员工共同协商决定。(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避免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我行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我行有权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第五条 本计划的类型本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DC)企业年金计划,我行和计划参加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本计划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计划参加人退休后可获得的企业年金待遇水平取决于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额。第二章 计划参加人第六条 员工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计划:(一)与我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
4、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可以加入本计划。不愿加入计划的员工可提出书面声明。第七条 计划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计划参加人的权利:1对其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可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二)计划参加人的义务:1授权我行按照本方案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2授权我行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3承诺在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
5、不得从其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第八条 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计划参加人可以自愿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我行提交经本人签章的书面退出申请,经过我行签章确认后即为退出本计划;(二)计划参加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本计划;(三)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其退出计划日都将终止;(四)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也可保留在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负担其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
6、法第九条 资金来源企业年金所需缴费由我行和计划参加人个人共同负担。我行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我行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我行和员工缴费适用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个人不缴费的,我行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第十条 企业缴费我行每年提取的企业缴费总额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33%。我行每年可以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财务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企业缴费标准,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缴费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按下述标准进行个人缴费,但企业缴费和员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发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为
7、固定金额每年60元。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分配我行每月提取的缴费总额分为两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或单位公共账户:(一)第一部分按下述公式记入员工个人账户:记入员工个人账户金额=该员工当年月缴费基数7.33%。其中:在岗员工月缴费基数为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内退员工月缴费基数为当月在岗员工最低月缴费基数的85%。我行于每年4月初确定员工当年的月缴费基数。(二)第二部分为我行当月企业缴费总额减去第一部分之后的余额,主要用于中人补偿缴费和企业年金奖励缴费,全部记入单位公共账户。第十三条 中人补偿办法本方案所称中人是指自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之日起10年内退休的员工。中人补偿缴费金额=中人补偿标准7.33%(1
8、012-该员工已缴费月数)。其中:在岗员工的中人补偿标准为该员工退休当年度的月缴费基数60%;内退员工的中人补偿标准为该员工退休当年度的月缴费基数。中人补偿缴费从我行提取的企业公共账户缴费中列支,由公司在中人退休时一次性划入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四条 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一)我行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缴纳企业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我行在每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二)企业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至受托资产托管账户。第四章 账户管理第十五条 账户管理方式(一)本计划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提
9、取的公共账户缴费。(二)由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企业缴费,负责缴费分配、待遇审核支付、投资收益分配、权益归属处理、个人账户转移、信息变更等日常账户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账户管理人为每个计划参加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以记录和核算缴费、投资收益、权益归属、待遇支付等情况。个人账户下至少设立两个子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一)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分配和记录;(二)投资收益的分配和记录;(三)个人权益计算和未归属权益的收回;(四)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变
10、更;(五)企业年金待遇审核支付;(六)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等。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一)计划参加人离职并且参加了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经我行确认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2计
11、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因本公司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个人账户保留后,参加人个人需自行负担相应的管理费用.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一)计划参加人离职并将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二)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领取完毕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三)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二十条 单位公共账户的管理(一)单位公共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1本案第十二条所定义的企业公共账户缴费;2
12、员工离职、终止劳动合同或自主退出本计划时,企业缴费部分权益未归属员工个人的部分;3其他列支渠道划入的企业年金特别缴费;4企业账户资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二)企业账户的资金用途包括:1中人退休时的一次性补偿缴费支出;2在保证第一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对我行运营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其个人账户进行的一次性奖励缴费支出;3在保证第一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行长办公会批准,并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的其他企业年金缴费用途。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所形
13、成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委托给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和市场化运营。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本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管理。第二十四条 由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严格遵循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投资原则。第二十五条 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分配方法记入企业公共账户和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企业年金
14、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照基金单位的投资收益分配方式,按净收益分别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与计划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六章 权益归属第二十七条 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均完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个人。第二十八条 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确定归属:(一)计划参加人退休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属个人;(二)计划参加人死亡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
15、属个人;(三)计划参加人经批准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权益归属表所示比例归属个人,其余部分权益仍归属企业:员工为本单位服务年限归属比例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0年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1年1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2年2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3年3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4年4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5年5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6年6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7年7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8年8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19年90%为本单位服务年限20年100%(四)计划参加人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未办理手续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企业缴费部分权益100%归属企业。第七章
1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 待遇支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三)出国(境)定居;(四)在职期间去世。第三十条 待遇支付方式(一)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按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并且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计发;(二)计划参加人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其企业年金待遇,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三)计划参加人出国(境)定居时,应一次性领取其企业年金待遇;(四)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企业年金待遇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若无指定受益人
17、)一次性领取。第三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员工加入本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书面提出撤回或修改关于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二条 计划参加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的税收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八章 组织管理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的程序本方案由我行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行长办公会批准,提交我行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第三十四条 我行和员工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选择具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资格的法人受
18、托机构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第三十五条 我行代表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全权委托受托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委托投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并对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与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委托上述三类专业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第三十七条 我行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受公司和员工委托,对本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企业年金管理
19、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员工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由管委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指定我行人力资源部作为本计划的业务经办部门,代表公司及全体计划参加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企业年金实施原则、基金投资管理运营等有关政策;(二)起草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对方案的修改调整提出建议;(三)代表我行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受托管理合同;(四)处理成员加入、缴费分配、权益归属、待遇审核支付、信息变更、账户转移、账户保留等委托人负责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五)协调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项;(六)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七)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
20、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按月足额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定期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第四十条 管理费用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所需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由我行与计划参加人个人共同承担。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接受我行员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计划参加人的监督。由我行的纪检、工会和审计部门对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并接受员工涉及企业年金的相关投诉。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21、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由我行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行及计划参加人同意接受仲裁机构之最终决定。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第十一章 方案的修改和中止第四十五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一)我行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经营情况的变化,可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和员工个人缴费标准,但不得突破企业和员工缴费的上限规定。(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方案进入修改程序:1我行半数以上计划参加人提议修改;2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3我行的经营状况、人力资源政策或国家相关
22、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本方案的某些条款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第四十六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一)我行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二)修改后的方案草案经公司管理层批准,提交我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方案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四)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五)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方案所规定的我行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履行完毕,我行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完毕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方案。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我行可中止实施本方案:(一)我行出现被兼并、收购、依法解散、依法撤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情况;
23、(二)我行半数以上计划参加人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三)本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四)我行的经营状况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第四十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事项(一)中止实施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1我行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中止实施企业年金方案;2提交我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4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二)中止实施本方案后,应对所有个人账户的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制定分配方案,将企业公共账户中的所有权益全部分配到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由于离职已经处于保留状态的个人账户无权参与本项权益分配
24、。(三)中止实施本方案后,计划参加人可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也可保留在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处继续管理,但个人必须自行负担其账户保留后相应的管理费用。第四十九条 企业中止缴费(一)终止实施本方案后,企业缴费中止;(二)我行未给应参保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在重新取得建立企业年金资格后可以继续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三)我行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企业缴费,待盈利情况好转时恢复缴费义务;并可在财务状况许可的情况下,于合理时间内弥补暂停期的企业缴费金额;(四)企业中止缴费期间,员工个人缴费也同时中止,原有资金继续保留
25、和运作。第五十条 计划参加人中止缴费(一)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在暂停缴费期间,企业缴费相应暂停。暂停缴费后参加人可以申请恢复缴费;(二)计划参加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三)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四)企业中止缴费期间,员工个人缴费也同时中止,原有资金继续保留和运作。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我行和受托人必须定期向计划参加人披露企业年金方案实施情况和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情况,并向计划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途径。第五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企业年金基金季度管理报告;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的经审计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管理报告。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