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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7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0号)、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138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财会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既定的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具有一定时限和专门用途的资
2、金。第三条 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学校专项资金一般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指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省高校重点科研项目、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等)、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项目所涉及的财政资金(如无特殊说明,统一简称为财政专项资金)。校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
3、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队建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其他综合项目专项资金(如无特殊说明,统一简称为校级专项资金)。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拟建设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程序审定后,校财务处统一组织上报省项目库,并执行省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校级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由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管理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学校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
4、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省属高校高水平大学基建项目、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科技处负责省属高校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科技创新团队、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教务处负责高校教育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研究生院负责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省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实验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以及其他教学条件改善等项目;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项目;资产处负责金花校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房屋修缮、大型设备购置、办公家具更换与维修项目;曲江管理处
5、负责曲江校区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未列举项目的管理由学校依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预算与上报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征集指南下达财政专项与校级专项项目申报通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遵循“保证建设重点、早编细编预算、明确项目责任、严格绩效考核”的原则。对所负责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明细等方面按标准文本编制项目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项目的组织、规划、论证、评
6、审,提出对项目申请资金的具体意见报送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汇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上报上级财政专项项目库。第八条 纳入财政专项项目库的财政专项资金及校级专项资金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预算;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已经纳入财政专项项目库但当年未安排的专项,确需在以后年度安排的,财务处应积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纳入下年度专项项目。第十条 校级专项实行零基预算,每年申报一次,预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结余年末清零。次年需继续立项建设的项目,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申报。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7、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根据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建设的招标应依据学校审定的专项项目建设目标和资金额度实施,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目标的范围和资金额度组织项目的招标。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的付款进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前预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预算项目一经审
8、定,不得变更预算、改变项目用途及内容。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需要跨年度建设(文件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应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具体的建设进度按不同专项的规定执行;校级专项(除基本建设外)的建设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第十六条 校级专项原则上不允许追加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要追加的,且预计超出原预算金额5%及以上或此追加金额超过 10 万元以上者,需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会财务处核准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提交相关会议审议,获得通过后下达预算资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未经学校预算审定前实施项目建设。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项目管理部门
9、要及时逐项组织验收、并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结合项目建设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批复立项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向省教育厅、省财政报送项目完成材料,办理项目库结项手续。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办法对专项项目的建设、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开支的签字审批,如资金分拨至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负责人或项
10、目负责人(项目下达时确定签字人)在审批权限内签字审批。 第二十条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进行审核,经费支出5万元以内(含)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5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联合审批;50万至100万(含)由主管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100万以上须经校长审批。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项目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即项目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学校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处要根据上
11、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由接受审计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未按期启动的,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提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校级专项年底未完成的,如无特殊理由将由财务处收回预算资金。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格式按照项目管理部门要求填写,如属新增、校级专项等无指定格式的项目申报可使用通用格式见理工大学校级专项资金申请书(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
12、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 月 日起施行。附: 校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公章)项目负责人: (签字)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立 项 申 报 说 明 1、按照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在申请专项支出预算时,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特定格式,则可使用此表。此表一式三份,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2、本表是进行项目预(决)算、支付项目款项、项目考核的依据,应认真组织填写,不够可加附页。 3、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一般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4、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其他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由学校资产处组织实施招标。一、项目实施的背景、依据及必要性二、项目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 三、项目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四、项目支出预算共计 万元五、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六、项目管理部门意见七、财务处意见 八、学校意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