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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特编制本细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项目经理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总监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2、并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三条 明确各责任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二)参与项目组织的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三)组织人员积极参与项目组织的应急消防演练。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组建义务消防队,开展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应急演练活动,确保义务消防队员掌握一般性消防常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具备处理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将易发生火灾生产、生活区域确定为防火重点部位,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3、管理。第六条 严禁在易燃建筑工棚和易燃材料堆放地附近搭建炉灶,严禁使用电炉、油炉、汽炉;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材料库房等各种仓库、机库、配电房等处使用明火;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随意搭建易燃建筑。第七条 不得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班组应按规定向安质环保部申请“动火许可证”,并落实监护人,在确认动火作业条件满足要求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八条 防火责任区域内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九条 对易燃易
4、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使用管理由岗位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状况,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领导并补充,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项目经理部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第十一条 发现违章动火作业的行为,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吸烟的行为;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处理,报告相关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进场时,安全管理
5、人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防知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要点。(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三)扑灭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四)预警、报警的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 在易燃、易爆施工场所或区域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二)施工过程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消防设施;(三)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四逃生方法及路线。第五章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第十五条 使用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现场管理人
6、员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将材料的阻燃等级及相关性能向作业人员交底。第十六条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采用阻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第十七条 室内使用油漆、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采取防静电措施。第十八条 施工中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要及时清理。第六章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用火要符合下列规定:(一)动火作业应办理
7、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确认动火作业的范围、防火措施、监护等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阻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四)施工组织安排时,将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作业安排在动火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五)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六)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作业点均设置1个监护人;(七)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
8、时,严禁无挡风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八)动火作业后,及时对作业现场检查清理,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九)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十)施工现场严禁采用明火取暖;(十一)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定期清理油垢。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二)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禁止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三)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四)易燃、易爆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
9、相应的电气设备;(五)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六)可燃材料库房不得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使用防爆灯具;(七)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小于500mm;(八)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九)严禁私自改装现场用电设施;(十)定期对临电设施、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及维护。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用气要符合下列规定:(一)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要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附件有缺损的氧气瓶和乙炔瓶;(二)气瓶运输时
10、,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并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三)气瓶要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要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四)气瓶使用前,要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连接气路的气密性,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使用时要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五)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第七章 消防检查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安质环保部和消防安全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情况;(二)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监护情况;(三)用火、用电、用气作业情况;(四)临时消防设施;(六)消防车道及疏散线路情况。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后,要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