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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三章 养老金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风险,规范养老金业务印章管理,依据有关*银行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行养老金管理业务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养老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企业年金、标准福利计划、弹性福利计划、信托型福利计划、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做实、职业年金、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泛养老金产品和有关业务的产品设计、客户营销推广和服务、账户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养老金业务印章包括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公章、养老金管理中心领导人名章及账户管理业务印章三类。第四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养老金业务印章的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总行关于印章管理规定,制订*银
2、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种类、用途、规格及使用说明。经总行授权开办养老金业务账户管理运营工作的分行(以下简称“分行”),须严格负责依照总行的规定,使用和保管分行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第二节 印章规格第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公章为圆形,直径为5毫米。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领导人名章为正方形,边长18毫米。养老金管理中心公章和领导人名章数量均为一枚。第六条 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规格为圆形,直径5毫米,边粗1毫米。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字体一律采用宋体。第七条 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共四种,分别用于总部、分行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和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其名称为:“*银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专用章+编号”,“*
3、银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专用章XX分行+编号”,“*银行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专用章+编号”,“*银行养老金账户管理业务专用章(X分行)编号”。第三节 印章的刻制第八条 养老金业务印章须依照*银行印章管理办法(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由总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刻制。第九条 分行因账户管理运营工作需使用或增加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需经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由总行统一刻制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分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第十条 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刻制和分配,应严格依照“一人一章”的原则,依照账户运营人员数量提交印章刻制申请。第四节 印章的领用第十一条 养老金业务印章的领取应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
4、取”原则。各分行应确保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领取安全。第十二条 各分行向总行申请领取账户管理业务印章时,申请行需填写*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领用凭证,在“申请信息栏”注明领取印章的用途、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拟领取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分行行章后传真号码至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办理印章领取手续。第十三条 各分行从总行领取账户管理业务印章时,应在总行*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交接人和领用人姓名和日期。*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应预留印模。第五节 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第十四条 养老金业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依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贯彻责任。第十五条 养老金业务印章
5、保管人员应将印章放入带锁专用盒入库保管,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第十六条 使用养老金管理中心的公章及领导人名章前,印章保管人应设立专门的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经过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总行、分行的养老金业务印章用印登记簿应由总行、分行各自定时整理和存档。第十七条 总行和分行的养老金业务印章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各级业务专管人员监交。印章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在*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签名,以明确责任。第十八条 禁止将养老金业务印章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携带使用。严禁印章保管人员越权用印或擅自将印章转交他人保管使用。若因工作需要,
6、暂且移交印章,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办理交接登记。第十九条 如发生印章丢失的情形,应立即向批准领用或刻制印章的部门报告。有关责任人员将依照*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六节 印章的封存、停用、作废和销毁第二十条 由于账户运营操作人员减少而停用的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应由本机构的账户管理主管人员接管印章并封存,在*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当该机构新增账户运营操作人员时,再由账户管理主管人员把印章交接给新增人员。封存时间超过1年的,应将印章予以作废和销毁。第二十一条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更、印章损毁等原因,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或作废时,应在*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
7、等,确保登记簿的完整性。第二十二条 停用和作废的账户管理业务印章,必须及时填写*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上缴清单,并连同印章共同上交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封存,定时集中销毁。第二十三条 销毁印章要求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监察保卫部门和办公室人员共同预留印模、记录日期并监销,销毁清单由销毁人、监销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印章上交及销毁等有关各类清单应定时整理交办公室归档。第二十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分行账户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定时对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的使用和保管情形进行检查,对于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更正纠正。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
8、用或保管印章的,对关于责任人依照*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说明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原下发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同时废除。附件:*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领用凭证附件2:*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上缴清单附件1:*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领用凭证填表日期:_年_月_日申请信息分行名称:_ 行号:_印章名称:_ 数量(大写):_领用人姓名:_ 身份证号码:_拟领取时间:_ 用途:_分行申请建议或意见_分行(签章)申请日期:_总行审批建议或意见公司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签章)日期:_领用印章印模说明
9、.各分行在领取印章前,须填制本表格,在“申请信息栏”注明领取印章的用途、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拟领取时间等信息,并加盖分行行章后传真号码至总行公司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2.总行公司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加盖部门公章后传真号码回领取行保管。3.领用行在收到传真号码后,在传真号码件上再次加盖分行行章,并交由指定的领取人持该传真号码件、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附件2:*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印章上缴清单填表日期:_年_月日申请信息分行名称:_ 上缴业务印章总数(枚):_分行经办人:_ 总行经办人:_上缴印章印模总行审批建议或意见公司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签章)日期:_备注说明本清单一式两份,分行与总行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