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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与施工生产协调发展,防治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局的管理方针和目标,结合局施工生产活动的特点,突出“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工作管理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单位施工生产、生活、服务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可控。 第三条 环保工作应贯彻局环境保护的管理方针,教育和提高全体员工的生态保护、污染预防意识和
2、能力,有效开展节约能源、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资源、有效控制和管理环境因素和减少废弃物,倡导绿色施工、污染预防,努力实现社会环境质量、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局的环境管理目标是“资源、能源消耗量实现定额要求,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高要求的环境管理目标和指标,制定与实施能够保证其目标、指标实现的管理方案,持续提高环境管理的绩效监视和测量水平。 第五条 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局安全质量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监察、指导全局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
3、(各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并设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各级机构的环保工作要接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要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并相对稳定。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局安全质量部环保工作的职能是: 1贯彻国家、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收集、建立和及时更新局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的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
4、合的统计工作,对局所属单位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并形成检查记录。 3组织参与局有关环境保护的办法、目标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 4监察所属各单位施工生产区、生活区的生态保护,以及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 5. 年底对施工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 6. 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诉,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第十条 各单位环保部门的职责是: 1对本单位的环保目标负责,根据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工艺及环境特点,编制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2负责对所属单位
5、环境管理绩效监视和测量进行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及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统计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对各自生活及施工生产区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委托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定期将本单位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报局安全质量部。 4年底对所属施工生产项目的各项活动的合规性评价运用统计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评价结果,同时报局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备案。 5协助上级和地方环保、水保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应将现场
6、的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组中要包含减少土地占用、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植被破坏、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减少施工过程中环境污染和收尾期复耕复垦等技术措施,以及落实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各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要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水、废(烟)气、施工扬尘、噪声、振动、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控制,建立管理目标、制定技术措施、落实环保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各工程开工之初,应针对具体项目施工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环境影响因素的调查和
7、识别,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根据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技术措施、责任部门、监督部门、财务预算、完成期限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严禁向水体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施工弃渣不能阻断河道、毁坏植被;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以及对非施工用地范围的地表植被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应做到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工后恢复、土方合理调配;对有条件的取土场、弃渣场,要进行必要的复耕复垦、还林还草;不得破坏沿线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第十五条 在城市地铁和轻轨等施工中,要作好周围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和振动影响观察工作,施工噪声、生产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影响周围环境、严重扰民的
8、振动、噪声源,应采取消声、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以达到国家规定或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固体废弃物,应遵守“尽量减少产生、合理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置”的方针,应分类收集,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有害固体废弃物的堆存、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环境敏感地带施工,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工程承包中,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列入经济承包合同中。 第十九条 施工机械设备选型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当地自然条件要求,首选低噪声、低振动、低排放的节能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定期保养、合理维修,保持其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以减少油料的跑、冒、滴、漏对环境土壤
9、和水体的影响。在维修过程中控制其油、水、气及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理。 第二十条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降低资源消耗率;提高施工用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的耗水量,节约水资源。对电力、燃油及办公用纸张要坚持合理控制、减量消耗。 第二十一条 局及各单位大院、工程指挥(项目经理)部办公区要加强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采取措施对废电池、废灯管、废硒鼓、废墨盒等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纸品、废塑料品要收集后交供应商或回收站。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局对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工程局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给予表彰: 1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避免生态破坏、防治环境污染工作方
10、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获得地市级以上地方环保、水保部门或行业协会环保先进荣誉称号的; 3被国家相关部、委或股份公司评为环保先进的。 第二十三条 局对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工程局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相关条款给予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健全,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给单位文明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规定遵守当地环保规定,不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存在或造成严重生态安全隐患的; 3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受到地方环保、水保部门或国家部、委、股份公司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不按时提报合规性报告和统计分析评价结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