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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突出“关键在落实、重点在项目、根本在管理”的工作思路,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
2、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四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 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从事施工生产的各子(分)公司、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局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全局的工程质量
3、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三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子(分)公司、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足符合要求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
4、程师、助理工程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局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参加、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 5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各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监督“创优规划”和“创优措施”的执行;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 12按局子(分)公司(局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分级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13. 子(分)公
6、司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上述12款基础上可进行具体化与调整。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及股份公司和局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
7、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8. 子(分)公司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在上述7款的基础上可进行针对性补充与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因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对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限、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事故发生后有指使他人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现象者; 5因质
8、检人员监督检查不力而出现的质量事故者; 6验工内部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 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总经理、指挥部指挥长、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以下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3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4. 每年局与各子(分)公司、
9、子(分)公司与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与作业队(作业班组)、作业队(作业班组)与全体员工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形成一级保一级层层包保的质量责任体系。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和分管的其他领导,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现场核对、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5实施性
10、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有效; 9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已齐全;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现场设置了单位工程和各工序的工序(工艺)牌和工程质量标准牌; 12现场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和工程质量目标标牌;
11、 13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并持有有效证件; 14现场旁站人员按工序要求配备到位; 15常用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满足需要。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复核手续齐全; 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工程质量要求已明确; 3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4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5质量保证体系已按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12、6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7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8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9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10工地试验设备、仪器定期标定,检验、试验过程符合国家、相关 行业的规定和局有关文件的要求; 11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计量器具和设备等合格证齐全,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12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合格证齐全,并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 13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14旁站制度执行规范,记录齐全、真实有效; 15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种检查记录整齐规范;上一级检查
13、记录齐全; 16隐蔽工程在自检和报检时要留有必要的影像资料,并建立了档案; 17自建搅拌站由本单位的员工管理、操作;投料顺序符合规定,计量准确。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应派人或驻场监督; 18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工程质量目标牌、工序(工艺)牌、工程质量标准牌、材料标识牌、配合比标识牌等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证。隐蔽工程检查时依据合同和需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形式进行记录;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
14、审核签字,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 内部旁站制度 1隐蔽工程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实行“内部旁站制度”,由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进行旁站,以实现对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内部旁站实施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内容、标准,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执行旁站制,做好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真实、有效、齐全。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
15、、完成的工程数量、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记录的文字要规范专业,记录工整清晰,数据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片记录。 4项目部应在内部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持内部旁站人员的稳定。 5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必检内容之一,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局每半年
16、、子(分)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程质量检查。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抽查。 2.工程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组织并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3.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工程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当工程由多个合法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
17、应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置。 第二十四条 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质量检查工程师对申报内部验工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只有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尚未处理的;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隐患)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的; 4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的; 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的。 第七章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第二
18、十五条 工程质量信息。各子(分)公司每月要向局安全质量部书面汇报工程质量信息,内容为: 1. 新开工项目、竣工验交项目情况; 2. 地方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对项目的检查及整改回复情况; 3. 工程质量获奖情况; 4. 开展的主要质量工作情况; 5. 质量事故(若有)调查处理情况; 6. 下一个月重点质量工作计划。 每翌月5日前上报至局安全质量部。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报表。各子(分)公司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见附表 1:程质表1)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由部门主管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每季末翌月5日前上报局安全质量部。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总结。各子(分)公司在每季度末和
19、年终应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内容为: 1. 本季度重点工程施工简要情况; 2. 开展的主要质量工作情况; 3. 地方政府、部门和上级对项目的检查情况; 4. 工程质量获奖情况; 5. 质量事故(若有)调查处理情况; 6. 对工程质量的分析与评价; 7. 下一季度重点质量工作计划。 每季末翌月5日前、次年元月5日前上报至局安全质量部。季度末的月工程质量信息,只报季报,不报月报。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专报。局安全质量部汇总各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总结,形成工程质量专报,呈报中国股份公司。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要坚持
20、“质量兴企”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各子(分)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局工程管理部和局安全质量部,由工程管理部汇总下发文件,各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申报局优质工程的路基挡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地 铁)工程等工程质量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还须提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工程创优应追求工程质量成本,不提倡
21、提高设计标准搞创优。 第三十三条 局设立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按照现行的工程局有限公司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由局安全质量部组织评审。 子(分)公司级优质工程的评审按各子(分)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局每年组织工程质量创优的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九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而造成工程质量
22、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标准和局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子(分)公司在1小时内报至局安全质量部,同时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见附表2: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 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
23、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四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直接损失在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局有关部门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直接损失在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下达后7天内报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按国家、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如发生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应由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局汇报。 第四十三条 合法分承包方发生工程质量事
24、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上报,并纳入事故单位的事故统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的 ; 4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局按照有关奖惩办法,对每年度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局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质量事故按局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推行内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单位领导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使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培训条件,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如有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