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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第一条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100%。第二条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条 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
2、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第五条 本次修改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实施。特此通知。第 2 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第一条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第三条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做好融资保证金比例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