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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令第96号公布 自2020年1月 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 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具体区域为环城公路和G303公路围合区域内及南部新 城建成区域内。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应当坚持安全环保、文明节俭的原 则。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 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负责烟花爆 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气 象等相关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 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宣传、教育 和引导公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干k 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 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本市城区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分区管理,划定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 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域以
3、外的其他区域和指定集中燃放点为限制燃放区域,可以在规 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燃放烟 花爆竹。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 油、木材等重要物资仓库及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四)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教学、科研等单位;(五)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河堤、 广场;(六)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 车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九)住宅小区内;
4、(十)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 场所。第八条禁止燃放下列烟花爆竹:(一)拉炮、摔炮、擦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 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二)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 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型烟花爆竹。第九条 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 雾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定为农历腊月廿三至 正月十五期间。在此期间内,除夕和正月十五两日不限燃放时间, 其余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日早六时至晚二十二时。除前款规 定期间外,其他时
5、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一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安部门提出申 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投掷;(三)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或向外投掷;(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五)不得酒后及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方式燃放。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燃放后应当及 时清理现场残留物。第十四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烟花
6、爆 竹燃放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十五条 社区应当做好居民在婚庆活动中不得违反本办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劝导和监督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婚庆、殡仪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 办法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第十七条 在本市城区内承办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 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同时 对宴席活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 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并做好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
7、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并答复报告人,对打击报复报告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 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 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 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 竹的;(三)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禁止燃放种类的。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为婚庆、殡仪等活动提供燃放 烟花爆竹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 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