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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索赔申请书(3篇)工伤保险索赔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家住x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下班路途中受伤为工伤。 受伤经过: xx年xx月xx日晚下班,乘坐出租车回家,行至xx与xx交汇路口遇红灯信号,出租车按照交通规则正常等待时,被后方车辆追尾,撞击严重,致使申请人撞到头部昏迷,经120救护车送往医院,诊断为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路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 身份证号:
2、住址: 被申请人: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
3、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xx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
4、鉴通【20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 _年 _月 _日 工伤赔偿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王*,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
5、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
6、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min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min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
7、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 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
8、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 导致我
9、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