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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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行 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 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 食堂。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三条 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蛋、奶 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一次 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可以以各学 校为单位进行,亦可以以片区为单位或以县(区)为单位进 行。第四条 非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由学校集中定点采购。(一)零星采购类由采购单位在合法经营、规模较大、

2、管理规范、有供货能力、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批发商或超市 中选择定点供货商。(二)生鲜蔬菜类原则上就近定点采购,确保新鲜、优 质、安全、可追溯,价格应低于当地大型农贸市场价格。其 中供餐200人以上的采购单位要通过公开方式招标确定定点 供货商,一次招标服务期不得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五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 规定:(一)禁止采购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二)禁止采购含铝食品添加剂;(三)禁止采购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四)禁止采购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

3、发 芽土豆、霉变红薯等高风险食品;(五)禁止外购散装的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 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高风险食品和散装熟肉制 口 口口 ;(六)禁止采购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七)禁止采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 口 口口 O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 供货商的选择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采购小组一般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 代表等组成,也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组成人数需 为单数,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确定供货商。确定过程的材料要 留档备查。第七条采购单位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供货 商的食材质量、食材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 兑现等情况进行综

4、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签合同和取消供 货资格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实行食材供货商准入、退出机制。 采购单位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 品。对因食材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综合考评结果满意率 连续较低的、供货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应当依法 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第四章管理制度第九条建立食材采购公示制度。学校食堂要对采购商 家信息进行公示,对采购数量、价格、金额等按批次进行公 不O第十条建立食材验收制度。采购单位必须对供货商实 地考察,确保所供食材安全、质高价优。对采购的食材要验 收、过秤入库,建立出入库台账,台账需采购人、验收入亲

5、笔签名,确保票、账、物相符。验收不合格者,应坚决拒收。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材安全追溯体系,如实、 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材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材来源 可追溯。食堂应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材经营信息。坚持索证索票,按照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资质文件,并留 存供货商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必须留档备查。第十二条探索学校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有条件的 学校食堂应配置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对农药残留、兽药 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等开展快速检测。第十三条建立供货商备案制度。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应 在开学前签订好采购合同,明确供货商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保证食材质量与安全。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工作,建立安全、稳定、可溯源 的食堂食材原料直供渠道。第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对供货商提供不合 格产品或不按要求供货,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同时取消其供货资格,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其他法 律责任。教育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督查,因违规进货、食堂 采购管理不符合规定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学校相 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有食堂食材采购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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