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人力资源代理连锁_论文-毕业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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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 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1)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2)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

2、4)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5)本项目设施:指本合同所规定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其它服务设施;(6)本项目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7)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8)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9)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附属设施权利;(10)适用法律:指

3、所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所有适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强制性要求。2.协议书中标题不应在其条款解释中应用。3.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双方都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第 2条 合同背景和目 依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依法确定法律关系。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意见,为了规范本县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

4、进本县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采用特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

5、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许经营模式进行建设。第 3条 声明和保证 1.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受长沙县人民政府授权,在此声明,在生效日:(1)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3)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协议和任何正在进行诉讼。(4)为确保本协议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审批文件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

6、协助乙方取得。2.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法人资格。(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一切内部、外部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义务。(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项目有关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诉讼。(5)乙方具有足够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条件除外),而每一

7、项尚未满足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乙方具备相应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每一项义务。2.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法人资格。(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一切内部、外部授权许可,并有能力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

8、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4)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和本

9、项目有关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诉讼。(5)乙方具有足够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协议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条件,能够在本协议生效后或项目工程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6)乙方具备相应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每一项义务。第 4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给乙方。第 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项目合同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与

10、合同有关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二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 6条 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在合同中拥有以下监管权利:(1)督促经营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和质量。(2)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程,督促经营者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3)监督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义务;(4)受理公众对经营者投诉;(5)依法查处经营者违法行为;(6)对经营者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7)监督检查经营者提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8)审查经营者年度报告;(

11、9)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 BOT项目设施和经营;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

12、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职责。1.2 在公交停车站场设计、施工管理以及验收移交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统一管理。同时甲方对公交停车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后期管理文件有审查确认权利。1.3 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在乙方所需水、电、气等基础条件手续办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上提供相应支持,费用由乙方承担。1.4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项目建设进度延迟 3 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1.5 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13、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独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1.6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在其权利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施工、运营、管理所必须批准。1.7 根据本协议,甲方不干预乙方施工、运营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1.8 甲方承诺,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乙方应缴纳税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1.9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第 7条 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负责投融资并组织实施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对该站场

14、使用者收取服务设施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站场使用费、公交充电费、洗车费、快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在特许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2.2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建设、运营、维护规定。乙方应掌握与实施本项目有关法律、法规等所有必须信息,甲方将认为乙方已全部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由于乙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受到任何处罚与甲方无关。2.3 乙方是本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在服从甲方对整个项目统一管理前提下,乙方自行或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

15、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设备供应及安装、施工管理以及

16、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乙方委托第三方进行建设施工、设计等工作,应将第三方资质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备案。2.4 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有关国家或地方规定,遭到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5 乙方有权对私自拆、改、破坏项目设施影响乙方设施正常运行行为进行合法维权。2.6 乙方不得无故停止运营。乙方在设施计划检修、出现故障等需要停止运营时,应事前和甲方取得联系,在甲方安排好生产后再实施检修计划,同时立即组织维修、抢修等,并及时通知甲方。2.7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后有权重新确认新运营商。在其它条件相同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约权。

17、2.8 负责项目投资,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负责项目日常运行管理、设备维修与保养;应及时安全地处理各种日常维修、紧急抢修工作。2.9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合格专业运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及维修人员;2.10 严格执行物价局、环保局有关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达到环保、节能指标。2.11 接受甲方监督管理,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对乙方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进行监督。2.12 乙方应当将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甲方备案。2.13 乙方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行为。2

18、.14 乙方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特许经营权退出。若乙方在五年之后申请特许经营权退出,应将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形成全部资产、设施及其技术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机构。乙方承担甲方必要损失后,甲方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净值进行补偿。第三章 特许内容及经营期限 第 8条 合作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地点: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

19、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公交停车站场建设,用地面积为 14488.64 平方米;场地沥青混凝土硬化、人行道、管理服务用房、配电间、调度室、给排水、消防工程、电力及

20、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购置及安装等。2.政府提供条件 2.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组织实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特许经营权。2.2 乙方自行解决上述事项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2.3 项目自开始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2.4 特许经营权内容:2.4.1 指导和参与本工程设计,组织站场设施建设;2.4.2 站场使用符合公益性原则,管理用房不得作为其他商业用途。2.4.3 特许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2.4.4 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经营活动。3.项目资产权属 3.1 本项目除土地以外全部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

21、乙方运营期限内将场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3.2 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设备,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特许经营期满后,该所有设备所有权均无偿转移给甲方。3.3 在特许期内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需对站场进行征收、征用或进行其他处分,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设施补偿标准,在与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对乙方进行补偿,方可进行。3.4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松雅湖公交站场及其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日期为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 9条 期限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

22、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故意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决定特许经营年限相应顺延时间,并通知乙方。(1)项目运营期中断;(2)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

23、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第四章 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第 10条 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施工图审查费、质量检测费等。第 11条 项目

24、融资 1.乙方取得本项目 30 年特许经营权后,履行本协议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维护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乙方主要安排自有资金建设,特殊情况可向银行等机构取得项目融资,但事先必须经甲方同意,出具相应书面认可,甲方不提供融资担保。2.乙方应保证融资协议与本合同各项条款不相抵触,不得从事非法投融资活动。3.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不改变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条款,以满足乙方融资要求。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 12条 建设期审查和审批事项 1.乙方自主确定承包建设

25、方式。乙方应选择施工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单位确定后并报甲方备案。2.本项目建设期为 3 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进度文件为准。3.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相应顺延。4.如果因乙方原因延长建设期,由此增加建设费用、运营期缩短和运营收入减少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权利,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

26、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6.甲方应当在项目施工前向乙方提供建设、运营松雅湖公交站场所需

27、投资建设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项目其他深化设计文件由乙方初审报甲方审定后实施,其中涉及结构安全、消防设计必须经过施工图评审程序。7.由甲方成立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可能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处理,并根据本项目特殊性,为乙方协调处理质量、消防、安全、渣土外运、环保、城管等正常施工相关事宜及项目建成后审验程序。并协助办理电力、通讯线路等工作。8.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监理公司报甲方备案后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9.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负完全责任。第 13条 工程变更管理 1

28、.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2、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

29、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4)由于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设计;(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提出新要求。3、工程变更后单价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

30、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第 14条 实际投资认定 1.建设投资认定 1.1 工程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本工程项目套用湖南省

31、最新预算定额标准或消耗量标准。综合单价计算方式:按国标清单计价办法中全费用单价计算,均按照湖南省最新取费文件执行。人工工资单价按照湘建价(2014)112 号文件中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照本协议签订前最新一期 长沙建设造价信息 中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并按照湘建价20082号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通知进行调整。1.2 投资认定 时间点:以项目从开始建设到竣工验收之日止,确认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及时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甲方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甲方组织长沙县财政评审中心等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评审,以评审结论为该工程最终投资。第 15条 项目验收 1.乙方申请对本项目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

32、程竣工验收,由甲方组织各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2.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施工单位、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等。乙方必须提前 7 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第 16条 工程质量与保修 1.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符合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8-201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3、)等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备案手续。2.工程保修按建设部 2000 年 80 号令规定保修。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

34、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章 运营和服务 第 17条 运营和服务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工程和全部设备、管道(线缆)日常维护和维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时部分设备和配件更换)。2.甲方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分享有本合同项下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充分行使。3.项目运营 3.1 乙方有权独立行使对松雅湖公交站场经营权,合法经营不受干涉。3.2 乙方有权在特许期内向该站场使用者收取服务设施物业服务费或其他有偿使用费用(如站场使

35、用费、公交充电费、洗车费、快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等)。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公益性要求,由长沙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3.3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所有权予以转让;并且如果同意转让,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3.4 在运营期内,甲方可根据长沙县公交运营情况,统筹安排运营公交车辆进入该项目站场,乙方车辆可适当优先。3.5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甲方拥有检查权利。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和协助。3.6 乙方有责任爱护和维护该项目建筑和所有设施,运营期满,所有固定设施(不含办公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应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移交至甲方。3.7 本项目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法律、细则

36、规定。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 18条 本项目移交 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所规定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此项义务是不可撤销。2.本项目移交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

37、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2.1 本项目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项目运营期满之日。甲乙双方应在移交日起 6 个月前讨论项目和经营权转让必要程序,乙方至少应在本项目运营期结束前 3 个月提交所移交项目资料,包括设施、设备、工具、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设计图纸、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详细移交清单;2.2 乙方至少应在移交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关于乙方移交代表姓名及其它与移交有关

38、事项通知;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3 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通知,并将甲方接收代表姓名通知乙方;2.4 甲方应在正式移交日期前 7 天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清点和复核工作,并与乙方签署“预移交备忘录”;2.5 在移交之日上午 9 时正,甲方和乙方双方将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甲方管理人员将正式负责运营和维护本项目;2.6 正式移交备忘录签署,意味着乙方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结束和终止。3.本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3.1 本项目所有设施;3.2 与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有关手册、制度、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3.3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记录、档案资料等。4

39、.与移交有关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费、税费,以及获得政府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费用)由乙方承担。5.在正式签署移交备忘录之日前 30 天内,甲方可检查本项目设施、设备是否有任何超出移交文件所描述缺陷和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书面要求,无条件修理或更换有缺陷或损坏设施、设备,不能修理或更换,由乙方折价补偿给甲方。6.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追索。甲方不需承担由此而引起任何责任,本项目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7.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继续委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具体条件另行商定。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

40、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第八章 不

41、可抗力事件 第 19条 不可抗力 1.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范围,使得该方实际上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合同义务,且通过努力也不能避免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1 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封锁、禁运等;1.2 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1.3 暴乱、骚动或混乱,但对完全局限于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雇用人员中间,确实由于从事本项目而引起此类事件除外;1.4 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事件;1.5 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变更;1.6.双方同意其它不可抗力。2.任

42、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3.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时,应当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义务理由报告,及不可抗力证明文件。4.甲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乙方所有损失、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甲方将允许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作为给予乙方适当补偿,但延长期不可超过这种不可抗力实际影响期。6.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重阻止、妨碍或延误累计日数超过 180 天,则任何一方均可

43、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7.甲方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紧急情况,采取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运营,甲方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8.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人民政府征用、征收,政府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净值进行补偿。9.本合同签订后,如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等发生政策性变化,且这种变化对乙方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甲方将在不改变乙方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保证本项目建设运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

44、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营合同能继续执行。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 20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所作出任何声明被证明在

45、作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事实上已经不能或不再运营或维护项目设施;(3)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十日或每年累计三十日无故中止运营项目设施;(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5)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6)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7)根据适用法律,乙方存在非法融资行为或宣告破产;(8)乙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被有权部门依法撤销;(9)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下义务构成本协议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书

46、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所作出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协议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2)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或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公司或者经济实体;(3)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本协议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第 21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移交程序 因出现本协议第 21 条、22 条约定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视为移交项目设施移交日。自移交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其在项目资产中所有

47、权益。并按照特许经营期满时移交规定进行移交。为保证项目设施服务连续性,乙方应允许甲方提前介入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本项目运营期指本项目从工

48、程竣工验收备案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日止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建设期加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 管理项目设施。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 22条 违约责任 1.如在项目(BOT)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本协议第 20 条第 1 款约定情形,乙方应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其投入所有投资,甲方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2.如在项目(BOT)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有本协议第 20 条第 2 款约定情形,应退还乙方按实际投资金额(平均年限折旧)和使用年限折算后净值,乙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对未能履行本协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第十一章 争议

49、解决 第 23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如穷尽上述程序仍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则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一切争议提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其它各项义务。第十二章 其它约定 第 24条 保密 双方应将本合同及本项目所涉及资料、双方之间相互联系及提供条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专业顾问及用于本项目报批外第三方泄露。第 25条 合同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

50、和国法律。第 26条 适用语言 本合同中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语言以中文为准。第 27条 适用货币 本合同中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支付货币为人民币。交通运输局乙方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地点签约时间长沙县松雅湖公共汽车首末站停车场特许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含义甲方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乙方即长沙通畅客运另一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在一定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模式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位于长沙县滨湖路以南特立路以北东八路以西东七路以东项目本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日止如果由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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