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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约期管理,促进贷款到期收回,有效防范贷款约期风险,依据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及相关信贷产品期限特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约期是指x银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贷款发放时间、到期时间、还款计划等要素进行约定,并在借款合同(含展期或期限重组协议,下同)中予以规范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约期风险指贷款期限设定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三条约期风险管理原则:(一)约期合理。贷款期限应与借款人预期经营性现金流(含工资薪金收入,下同)相匹配,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入支付规律合理确定,防范
2、期限错配风险。(二)执行严格。贷款约期方案应作为贷款批复的主要内容以及约束借款人还款行为的重要条款,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强化合同约束,防范法律风险。(三)调整适度。在约定期限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暂时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满足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展期、重新约期等方式对还款期限进行适度调整。(四)保证安全。贷款约期必须以符合贷款条件为前提,确保贷款安全为基础。不得以确保贷款到期偿还为借口,过度延长贷款期限,掩盖或滞后反映风险,影响贷款收回与处置。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第二章期限确定第五条x银行发放的所有贷款都必须明确约定归还期限,并
3、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分期)还款计划。确定贷款期限的基本要求是:(一)确保现金覆盖。约定期限应与期限内客户经营收入产生的现金流保持一致,贷款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必须完全覆盖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对存在多笔贷款的,须综合考虑用于还款的现金流在不同贷款期限间的分配。(二)客观测算收入。约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应当是可预计的稳定收入,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不利影响。(三)保持产品特性。信贷产品必须规定最长约期期限,贷款约期必须与对应的单项信贷产品规定保持一致,约定期限不得超过该项信贷产品规定的最长期限。(四)衔接归集时点。贷款约期必须遵循借款人资金归集规律,贷款还款时点应与借款人现金归集时点保持一致
4、。(五)排除风险隐患。除低信用风险业务外,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测算应坚持客观、审慎,有充足把握,对产品规定期限内不能筹集足额现金流,无法覆盖贷款本息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第六条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含年);中期贷款期限在年以上年以下(含年);长期贷款期限在年以上(不含年)。第七条贷款期限应参考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测算确定,将预期现金流折现情况作为中长期贷款期限确定的重要依据。第八条对于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含项目融资贷款,下同),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所在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
5、限;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必须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保持一致。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为项目投产后可用于归还贷款的经营收入,以及按年计提的折旧费用、摊销费用及借款人其他节余资金。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一定期限内借款人可用于归还贷款的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节余资金。第十一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依据生产经营收入及其他节余资金合理确定。个人消费类贷款期限依据个人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必须与个人可用于还款的稳定收入总量保持一致。第十二条根据借款人现金流归集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收回时点。其中:用于x粮棉油生产和其他季节性生产的贷款,还款时段应与生产季节、借款人收入时点保持
6、一致;用于收入周期性较强的学校等贷款应与借款人收入时点保持一致;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补贴还款的,应同时考虑财政拨付和其他补贴规律。第十三条主要信贷产品期限规定:(一)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除总行级核心客户重大项目贷款,应按程序报总行核批。总期限超过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质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三)商品房开发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和预期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以出售为主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
7、;以出租、自营为主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四)小企业贷款期限。对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期限为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信用等级级(含)以上、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且抵押物区位优势明显的小企业客户,可办理期限为年的固定资产贷款。对于从事农林种养等生长周期较长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年。其他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五)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生产的经营周期、现金流量特点确定,一般不超过年。对于从事林果业、橡胶、药材等生产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延长至年。第十四条其他信贷产品(含产品创新)涉及期限
8、管理内容的,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单项产品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第三章期限调整第十五条贷款期限调整,是指在满足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单项产品规定的前提下,以化解风险、确保贷款足额偿还为目的,依据客户偿债能力变化,对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调整或对原贷款时间适度压缩、延长的行为。第十六条期限调整具体包括:还款方式调整、展期、重新约期和期限重组等四种方式。第十七条还款方式调整是指在不超过原贷款约定最长偿还期限、不加大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原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偿还、分期偿还以及将调整分期偿还方式等,并重新安排还款时间的总称。还款方式的调整不得丧失或削弱原贷款的担保能力。第十八条对预计还款金
9、额过于集中且与借款人现金归集时点不一致,一次性偿还会加大贷款风险的,可依据客户生产、经营及收支变动情况,将一次性偿还方式调整为分期还款方式。第十九条对剩余贷款额度较小、借款人有足够能力一次性偿还贷款,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年或经营行认为有必要提前一次性偿还的,可以将分期还款方式调整为一次性偿还。第二十条一笔贷款还款方式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第二十一条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基本正常,但因临时性资金困难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担保人同意,于贷款到期前延长原借款合同期限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x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展期:(一)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10、或者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借款人项目工期延误,或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暂时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二)由于季节性因素导致产品收获、销售推迟,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原定还款时点明显早于借款人产品变现时点的;(三)其他符合x银行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第二十三条贷款展期的基本条件:(一)借款人无生产经营规模下降和财务恶化情形,预计在展期期间经营收入能够持续向好,经营现金流稳定,确认已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展期后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且不低于原贷款条件,无欠本、欠息记录,无贷款挪用行为;(三)原信用贷款调整为担保贷款方式或展期后担保措施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二十四条原则上短期贷款展
11、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年(个人贷款除外)。第二十五条贷款重新约期是指对借款人还款现金流预测不准确,期限约定不合理,预计借款人不能按原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含分期偿还),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通过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在贷款到期前对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进行调整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或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x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申请办理重新约期:(一)经对达产一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后评价,原约定期限内的还款现金流评估明显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投资收回周期的;(二)对医院、学校等事业类及从事农林特种养殖(如林果、橡胶、药材)等生产经营周期
12、较长的借款人,因原贷款约定期限与其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归集规律不一致,导致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三)其他符合x银行规定需要办理重新约期的。第二十七条贷款重新约期的基本条件:(一)贷款属正常类且投向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属我行重点扶持的信贷客户;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二)借款人为我行优良客户,且不低于原贷款条件,无财务恶化风险,无逾期或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记录,无贷款挪用记录;(三)能够确保重新约期后现金流稳定增长,在重新约定期限内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四)重新约期后担保措施不会丧失或削弱。第二十八条贷款重新约期后,不改变原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新发
13、放贷款管理。第二十九条不良贷款涉及期限重组的,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三十条应根据借款人用款性质,合理选择信贷产品及期限,严禁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严禁短期贷款期限长期化。第三十一条期限超过一年(含)的贷款,应综合贷款额度、借款人经营方式、预期现金流及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情况明确首次还款时点、还款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金额,并在合同或协议中载明。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还款期内应实施分期还款,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有条件的可按季或按月还本付息;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鼓励实施分期还款。第三十
14、二条贷款展期、重新约期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已展期的不得办理重新约期,已重新约期的不得办理展期。第三十三条贷款展期或重新约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法人客户不得超过借款人生产经营资格限制,个人客户不得超过我行规定的有效年龄限制。第三十四条即使符合展期或重新约期基本条件,但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不得展期或重新约期:(一)已实现销售收入,但未按约定比例偿还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二)已实现还款来源,但未按约定进度偿还贷款的;(三)项目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与使用的;(四)还贷意愿差,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有逃废债或欺诈行为的;(五)担保人不同意贷款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展期或重新约期后风
15、险缓释能力下降,可能加大我行贷款风险的;(六)借款人生产经营明显恶化、收入水平明显下降且短期内预计不会出现好转的;(七)监管政策或制度办法规定不得展期或重新约期的。第三十五条贷款行应以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重新约期时间,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并计量经济资本。第三十六条对于实施分期还款的贷款,其中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剩余贷款全部为逾期贷款。第三十七条贷款展期或重新约期后,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第三十八条贷款期限调整后,仍不能足额偿还贷款到期本息(含分期还款)形成逾期的,贷款风险分类形态不得高于次级类。第三十九条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次级一级)。期限重组后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
16、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可疑一级)。期限重组贷款的分类级次至少在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第四十条实施展期、重新约期或期限重组的贷款,期限调整当年按贷款到期未收回进行考核与评价。第五章管理要求第四十一条各级行在贷款调查、审查环节中应合理预测、评估客户现金流,对中长期贷款应运用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测算贷款期限,并将测算结果作为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二条贷款期限方案(包括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应作为贷款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的重要内容,在批复文件中载明,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四十三条贷款还款方式调整、展期、重新约期应按权限审批。法人贷款还款方式调整原则上由二级
17、分行审批,对原审批行为总行或一级分行的,应向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个人贷款还款方式调整、展期由原审批行审批。贷款展期、重新约期按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业务流程报原审批行审批。第四十四条贷款展期和重新约期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根据批复,在原贷款期限到期前与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第四十五条各级行应审慎把握贷款展期、重新约期,充分评估展期、重新约期对贷款质量造成的影响。严禁通过展期或重新约期掩盖贷款风险。第四十六条各级行应认真分析展期、重新约期产生的原因,对因调查、审查等环节弄虚作假,违规选择信贷产品规避贷款审批程序,高估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导致贷款展期、
18、重新约期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四十七条贷款展期、重新约期后,经营行要指定专人,将展期、重新约期信息等及时、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十八条各级行应严格按照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并将约期和还款方式执行情况作为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款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防止风险积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x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办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五十条对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可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商其他贷款行后约定期限。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x银行负责解释、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19、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2: 关于对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的使用为提高贷款期限约定的准确性,x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贷款期限确定可参考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模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通过NOTES另行下发)进行测算。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应将预期现金流折现情况作为贷款期限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办法采用的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为:其中:A为拟贷款金额;r为贷款年执行利率,如每年有多次还款的,年执行利率自动进行相应转换;Ci为借款人在未来某时间段内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N为总还款期数;P为每年还款次数,按年还款P取1,半年还款P取2
20、,按季还款P取4,按月还款P取12。能够使上述公式成立的n即为贷款的合理期限,n为非整数时,按n+1取整。对于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贷款业务、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个人信贷产品及1年(含)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可不采用该模板测算贷款期限。对于期限超过1年的中长期贷款,各级行在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须合理预测、评估客户现金流,并应用预期现金流折现模板对贷款期限进行测算,且将测算结果作为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二、关于信贷产品期限管理确定方式本办法是约期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仅对主要信贷产品的期限进行了规定,考虑到我行信贷产品较多,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将不断涌现新的信贷产品,因此办法第十四条对未提及的信贷产品(含产品创新)的期限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要求按本办法规定方法合理确定信贷产品期限,在商总行信贷管理部并经总行相关会议审定后,在单项产品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