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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不含董事长和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任期与同届董事
2、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及时补选。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主要负责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第三章 职 责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一)审核集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薪酬政策与年度薪酬方案;(二)指导制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年度的考核标准、奖惩方案与绩效合同;(三)根据集团年度计划的调整结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标准提出修订意见;(四)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和任期绩效完成情况;(
3、五)审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情况;(六)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交以下方案、报告供委员会讨论:(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与薪酬核算报告。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提供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和资源。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要求、委员会委员提议确定会议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委员会秘书负责汇总、归档。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十日确定,由委员会秘书负责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所需资料,确保委员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并理解会议资料。第十四
4、条 委员根据议题的先后次序,依次听取报告,并进行质询、讨论,最后形成会议决议。第十五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会议记录、决议草案起草、决议归档等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会议,且每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均应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集团公司管理层就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汇报。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书面审议方式和电视电话会议方式。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5、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委员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