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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合理有效的使用以及调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确保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车辆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调配,处理车辆的所有事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第二章 车辆管理第四条 公司所属车辆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调配。第五条 各部门因公用车须提前填写统一格式的用车申请单见附件,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统一调派,行政管理部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调派,不按规定申请办理的不予派车。第六条 各部门如需公务长途用车(外地),须提前二日向行政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七条 公司所属车
2、辆的证照、保险、验车、维修保养等事宜,由行政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擅自维修或保养车辆。第八条 公司公务车原则上不外借使用,特殊情况应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违章、责任事故以及用油等由借车方承担。第九条 司机在出车途中,不得用公车办私事,一旦发现上述情况,一律严肃处理。第十条 公司所属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原则,不得转借。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将予以严惩。第三章 车辆使用第十一条 车辆的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包括:(一)公司重要来宾、客户用车及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二)公司各部门重要业务往来用车
3、(一般业务往来原则上不予派车);(三)重要关系、协作单位用车;(四)其他特殊情形的用车。第十三条 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各部门可安排本部门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未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借予他人。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应当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引发的后果由驾驶员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保持车辆清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辆的维修保养,应当按照当年预算执行。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应当
4、遵循以下程序:(一)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行政管理部负责制定车辆保养申请、申报维修保养的方案及费用预算。(二)车辆维修与保养原则上均应到正规的4S店或指定的厂家进行,不得擅自去其他厂家维修保养。(三)维修保养结束后,送修人员应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合格并核定维修费的合理性,准确无误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员要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并保留维修单据。第十八条 车辆在异地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当事人应报行政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到正规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提供正规发票以及维修单据后方可报销。第五章 车辆保险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车辆保险由公司统一设定及支付。保险单以及备用钥匙由行政管
5、理部安排专人统一保管。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车辆险种原则上均按全险标准投保。第二十一条 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通知行政管理部,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第六章 违规与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照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一律由驾
6、驶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如事故责任被明确为公司方承担的,其赔偿款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如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由该车辆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另行报批。第二十七条 公司车辆发生事故时,司机应尽量保护现场,当事人应向附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立即与保险公司以及行政管理部联络。第七章 车辆处置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若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修理仍不能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经领导批准后对车辆进行相应处置。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属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虽未达到报废时间,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的,经领导批准后办理车辆报废手续。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车辆的处置,由行政管理部办理车辆的转让、报废、注销等事宜。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所有。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司公务车使用规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xx证券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