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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Y县2016-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项目合同招标人:PY县水务局二零一七年 月目录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3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5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8第四章 前提条件11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13第六章 项目土地14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15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0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26第十章 付费机制27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29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30第十三章 保险31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32第十五章不可抗力33第十六章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34第十七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38第十八章项目的移交41第十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43第二十章合同附件44第二十
2、一章 其他45II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一、项目概述 “十二五”以来,广东省不断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但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明显滞后,已成为制约广东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为大力推进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于2015 年下了发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建城2015242 号),以推进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完善PY县污水收集系统与污水处理系统,减少排入河涌的污染物总量,缓解河段的水
3、污染状况,改善镇域内水环境状况,保护好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提高人民健康生活的水平,进而改善镇域投资环境和城镇形象,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政
4、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项目融资需求明确、前期工作尚需完善,故本项目将采用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移交(DBFOT)模式。此模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就引入社会资本,由其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含立项)、施工建设、项目融资、运营及移交等工作,可弥补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问题,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技术先进和运营经验丰富等优势,实现项目全周期成本控制。二、合同主体经PY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由PY县水务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地址:PY县平城中路114号,授权代表: ,职务:局长;与代表项目公司的本项目社会资本方,PY环发环保工程有限
5、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梅州市PY县签署。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本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四、风险分配本合同的目的是在PY县水务局、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本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本项目的核心风险按以下原则分配:
6、(1)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相关风险、项目融资的风险、财务风险等主要由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承担;(2)土地获取风险、项目决策、审批延误、最低污水处理量的风险、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营期内,受消费物价指数、劳动力市场指数等影响成本增大较大时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3)政治、宏观经济、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第二章引言、定义和解释鉴于:(1)PY县人民政府决定以DBFOT的方式实施PY县2016-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并授权PY县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2)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PY县
7、水务局于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26日,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由PY环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广东省梅州市PY县,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PY县水务局签署本PPP项目合同,以确认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和PY县水务局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固化项目公司与PY县水务局将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 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项目”或“本项目”指PY县2016-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本合同”指PY县水务局、社会资本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PPP项目合同,以及日后双方签订
8、的任何本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出水水质超标”指在出水采样点检测到的任何一项指标超过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指标。“出水采样点”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出水质量的采样之处。“法律变更”指:(1)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关税或(外汇兑换率)发生任何变化;(ii)或对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
9、正常工作日。“建设期”指项目从工程建设开工日期(下称“建设期起始日”)开始,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进水水质未达标”指在进水采样点检测到的污水进水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规定的进水水质设计指标。“进水采样点”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污水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的具体地点。“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排放点。“开工日期”开工日期详见附件6。“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8.2条的规定,各子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履约保证金”指项目公司按照规定向PY县水务局提供的保证金。“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设计、建设、融资、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
10、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生效日期”本合同29.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实质性差异”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质检测,PY县水务局的核实结果与项目公司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超标而另一个显示未超标;或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量测量,PY县水务局的核实结果与项目公司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不足而另一个显示未不足。“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污水”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处理规模”/“设计规模”指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额定处理能力
11、。“管道用地”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建设运营配套管网收集系统,必须使用或进出的该等管道所在的土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指PY县水务局根据本合同就项目应向项目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日的期间。“试运营开始日”指最终竣工通水运行日的次日。“试运营期”指试运营开始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的期间。“移交日”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
12、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包括PY县水务局。“最终完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之日。“最终竣工日”指根据第7.4条款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1.2其它在本合同中:(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除非标明(不含),所指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均含在该期间内;(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
13、“但不限于”连用;(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7)所指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中应遵守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有权机构所作的修订或更替;(8)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项目范围和期限第2条项目范围、合作期和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2.1项目定义与范围2.1.1本项目和各项目的定义PY县水务局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完成项目立项前期工作,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设施,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项目服务费。具体工程包括以下内容:项目估算总投资为
14、598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3820.5万元,重要材料983万元,其他费用1183.5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东石镇、上举镇、中行镇、泗水镇、长田镇5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提标改造热柘、八尺、河头3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和新建污水管网,配套完善石正镇、仁居镇2座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 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如下表: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编号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备注污水处理厂(m/d)配套管网(m)1东石镇新建100012482上举镇新建20015763泗水镇新建3009214长田镇新建30011885中行镇新建30014326热柘镇改造6001305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7八尺镇改造10
15、000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8河头镇改造3005106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9仁居镇1177已建厂区(1000m/d),本次配套完善管网建设10石正镇2158已建厂区(1000m/d),本次配套完善管网建设11差干镇工程项目独立实施,打捆纳入运营合计400016111备注:仁居镇、石正镇、差干镇污水处理规模共3000m/d,打捆纳入运营。设计进水水质为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表 (单位:mg/L)指标CODcrBOD5SSTPTNNH3-N进水水质2501201503.53525设计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一级标
16、准较严值,指标如下:COD40mg/L BOD10mg/L SS10mg/L氨氮5mg/L TN15mg/L TP0.5mg/L2.1.2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为11个镇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收集系统涵盖的范围内所收集的污水处理。2.2项目合作期项目采用 DBFOT 模式,除非提前终止,协议合同期限为 25 年,含建设期1年(其中主体工程在2017年12月底完工,2018年5月底通过环保验收,正式运营)。2.3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2.3.1移交清单运营期第一年,PY县水务局应向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的相关镇提供相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已建污水资产”)的
17、移交意向清单。移交意向清单应当列明:(1)所有将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第2.3.3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和第2.3.4条规定的将转让的合同权益和转让方式以及资产存在抵押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如有),上述资产和权益应列明其数量、规格、所在位置等事项;(2)移交的方式(即分项移交还是一次性移交)和程序;(3)移交时间和移交代表;(4)其他移交的相关安排。项目公司应在收到该意向清单后10日内进行审阅,如果项目公司认为意向清单有疏漏和/或偏差,应不迟于收到意向清单的15日内向PY县水务局提出书面修订意见或者要求面商修订。如果PY县水务局不同意修订,应当在收到修订意见15日内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且应在说明中承诺
18、不予修订不影响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PY县水务局接受修订,该等修订的移交清单应作为移交的依据。如果需要进行分项移交,移交清单应当同时明确分项移交的范围和分项移交日期。2.3.2移交时间原则上应在运营期第一年(以下简称“移交日”),PY县水务局应促使各相关部门将各方一致确定的移交清单上列明的所有资产按照清单上所列的时间表和程序全部移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完成接收该移交清单上的全部资产。移交可以视实际情况分项进行和完成,具体见移交清单的说明。2.3.3档案和资料的移交在项目公司确保知识产权和文件安全性的前提下,各相关部门应向项目公司移交已建污水资产的技术档案和资料,包括但不限
19、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书面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或在该档案和资料仅有一份原件时向项目公司提供复印件一套;并提供电子版本一套(如有))。2.3.4合同权益转让PY县水务局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促使相关方向项目公司转让与已建污水资产运营与维护有关的合同权益,并向项目公司提交证明上述合同权益转让已完成的书面通知或协议,并提供行使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利益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协助。2.3.5移交确认PY县水务局向项目公司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应符合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安全标准和附件4规定的移交标准和要求。项目公司应根据移交清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进行确认,包括核实和必要的测试。该等核实和
20、测试应在收到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和资料后15日内完成。如果项目公司经过核实和测试,认为前述资产和档案资料存在任何缺陷或损坏,则应在前述已建污水资产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后的15日内首先确认无异议的部分并发出“部分移交确认书”,同时向PY县水务局书面提出存在异议的部分,并指出理由。除非不予纠正或修理有异议部分不影响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PY县水务局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责成相关方承担费用予以纠正或修理,项目公司经再次核实和测试无异议后应在15日内予以确认并发出“移交确认书”。如果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出具确认书,则视为其对此予以确认。2.3.6风险承担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移交日前,PY
21、县水务局和各相关部门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已建污水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全部风险,但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风险除外。在移交日后及整个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承担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规定及谨慎运营惯例进行合理运营、维护和保管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的责任,并应承担因其管理、使用、运营及维护不当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造成的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坏的责任和风险。第四章前提条件第3条声明和条件3.1PY县水务局的声明PY县水务局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期:(1)PY县水务局已获PY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和实施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承诺保证函
22、;(2)PY县水务局根据附件5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如果PY县水务局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3.2项目公司的声明项目公司在此向PY县水务局声明,在生效日期:(1)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2)项目公司应确保在项目合作期内的资金问题;(3)项目公司已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认股书和出资证明;(4)项目公司已经完成融资手续并且融资贷款文件已经或者同时生效;(适用于项目公司签署版)(5)项目公司已
23、经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获得有效的保险。如果项目公司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PY县水务局有权终止本合同。3.3PY县水务局的权利和义务(1)按5.1(1)和(2)款的规定协调各镇政府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2)根据本合同第13条的规定向项目公司履行承诺的义务和提供配套和支持。(3)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环境治理、运行效果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4)PY县水务局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
24、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作为本项目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内容。(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介入或临时接管。3.4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设计、建设、融资,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移交。(2)依据PY县水务局对项目公司环境治理和运行效果进行的环境绩效考核,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项目服务费。(3)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PY县水务局的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公众的监督,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环境质量改善,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
25、尽的义务和服务。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第4条 融资义务和融资完成4.1融资义务除非融资所需政府批文审批延误,项目公司应确保于项目公司签署版PPP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前或同时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PY县水务局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PY县水务局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政府方对本项目投资 250 万元,但不参股,不承担社会资本方自身任何融资责任以及与之相关风险;其余的资金由社会资本自筹。4.2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第4.1条所指融资完成为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
26、条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项目公司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第4.1条所指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第六章 项目土地第5条 土地使用5.1使用土地的权利(1)PY县水务局应积极协调并与各镇政府沟通配合,确保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期起始日,提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但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支付在使用该等土地、房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土地使用税费。为避免疑义,双方
27、明确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转移项目公司所有,政府仅按土地现状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应完成项目用地的三通一平,政府确保无障碍施工。 (2) PY县水务局应确保项目公司,以符合适用法律为前提,在建设运营期间,有权获得建设用地的地役权,并临时使用该建设用地。但由于使用第三方土地引起的使用费、补偿费和/或对相关第三方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恢复原状的费用(前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土地征借费中),应由项目公司承担。(3)如果本项目任何一个子项目的项目合作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PY县水务局确保第5.1(1)和(2)款赋予项目公司对应子项目的权利期限相应延长。(4)项目公司被视为已分别查看并检查了本项目用地,并已
28、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表示满意。关于上述任何土地的状况,PY县水务局不对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以及所有缺陷。(5) PY县水务局对其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用地或其周围的状况的任何文件、材料或任何其他资料中含有的任何错误、不正确、遗漏或判断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尽管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据PY县水务局所知是完善的,对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验证为项目公司的单独责任。5.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除非PY县水务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第5.1条项目土地和/或使用土地的权利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项目公司不
29、得将政府有关部门所拥有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第6条设计6.1设计要求根据适用法律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公司应尽职开展污染源调查、地质勘察、当地规划调查等工作,并按附件4规定以及适用法律及审批程序,并按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价格、造价等应经有关政府部门法定审批。项目公司或设计单位在进行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应从最大程度地节约利用建设资源和最高效地环保运营本项目工程的角度进行设计。项目公司应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PY县水务局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
30、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2审阅设计标准规范和提出设计方案本合同签署后,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进一步勘察、地质调查、水量调查、污染源调查、当地规划查验,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各项目所在当地镇的建设要求和条件,对招标文件、本合同和响应文件进行纠正、优化、深化、细化,以满足PY县水务局的项目需求,提出完善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向有关污水项目所在的当地镇政府征求意见后,再报PY县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PY县水务局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的设计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项目公司。如果
31、PY县水务局未在上述期间内回复,上述设计方案应视为被同意。未经PY县水务局书面同意或视为被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按该设计方案实施,并且应对PY县水务局提出的问题和澄清的要求给予答复。如果PY县水务局同意设计方案,项目公司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和报批,PY县水务局应给予协助。PY县水务局未对设计方案提出异议或同意设计方案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6.3施工图设计项目公司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PY县水务局及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
32、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PY县水务局同意方可以据此施工。如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PY县水务局未书面拒绝,视为PY县水务局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第7条 建设7.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项目公司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以及本合同的要求,办理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及负责本项目设施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包括:(a)项目公司必须依据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进行实施,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进行重大或一般设计变更。如果项目公司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标准或擅自修改设计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所增加的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 (b)在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各项
33、目预定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合同附件6规定的各子项目预定完工日期或之前完工及预定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c)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d)根据适用法律、基本建设程序和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以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本合同的其它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施工建设。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国标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检验是合格的。(e)项目公司应在设计和建设前,对本项目尽职调查,确保完全有效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全面收集和处理所有污水。(f)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前对管道设施项目开展尽职调研,对
34、沿线施工条件、地质情况等内容复查,并根据第6.2条完成设计方案。(g)配套管道的管道基础、开挖、回填、路面修复、管道与阀门井的接驳等,管道施工的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合同附件4和附件6的规定,并在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h)泵房设施的砌石砌体施工,预埋管、预埋件及予留洞与砌体的连接,沙浆、防水层施工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合同附件4和附件6的规定,并在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内完工。(i)污水出水管道应接至本项目环评批复指定的排放点。(j)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在签署、
35、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PY县水务局备案。(k)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第7.8条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l)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严格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m)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n)提供履行建设工程的所有必需的合格的人员名单,并应要求向PY县水务局提供所有人员资格的复印件。7.2PY县水务局的主要义务(a)在建设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b)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
36、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c)如果项目公司已经及时、正确地提交了向PY县水务局申请和保持其批准所需的有关申请、要求和文件,并且符合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条件,PY县水务局应给予属于PY县水务局批准权限内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d)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公司提出验收要求时,及时组织验收。7.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附件6制定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报PY县水务局批准,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反映工程质量监控计划执行情况。7.4项目进度计划7.4.1项目计划双方应根据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针对各项目的建设义务。如果出
37、现下列情况,附件6规定的针对各项目的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a)不可抗力事件;(b)由于第7.9条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c)由于第7.10条所述的为保护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导致的延误;(d)由于PY县水务局的违约而造成项目公司的延误。如果个别污水处理项目完全不具备建设运营条件且无法达到本合同项目目的,经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当地镇政府核准后,或经当地镇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经PY县水务局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公司可以停建该子项目。7.4.2进度日期的延长第7.4.1条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2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的影响
38、以及具体延期时长的建议,并向另一方证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1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7.4.3PY县水务局的原因导致最终完工日的延误如果由于政府征地的原因造成镇污水处理项目最终完工日的任何延误,附件6规定的进度计划日期应作适当延长,PY县水务局应按照相应延长(按延误时间计算)相关项目的项目合作期。7.4.4项目公司导致的最终完工日的延误如果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各项目的最终完工日的延误,项目公司除承担规定
39、的建设义务之外,还应自预定最终完工日或开始商业运营日起向PY县水务局有关部门针对相应的镇污水处理项目每个(污水处理项目以所在镇为单位计算,如延误达到该镇拟建污水处理项目总量80%或以上的)按下述方式支付违约金:(a)延误第一个三十日按每日 1000元;(b)上述延误第三十日后按每日1200元。PY县水务局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兑取上述违约金,在延误180个日历日之后,PY县水务局有权在提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剩余金额后行使协议终止权。如果PY县水务局决定不行使终止权,项目公司应立即全额补足履约保证金至原金额。(a)如果PY县水务局决定继续由项目公司实施建设,PY县水务局对项目公司的延误将按每日历日12
40、00元提取履约保证新的金额,在继续延误50个日历日之后,PY县水务局有权行使协议终止权,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剩余金额的保证期限应延长到移交日后12个月。(b)如果PY县水务局决定由其他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公司应做好交接工作,配合该机构的建设,并承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7.5进度报告项目公司每月应向PY县水务局提交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如上级部门需按周或旬报送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公司应按时报送。7.6PY县水务局的监督和检查7.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PY县水务局或政府
41、相关质监部门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项目公司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项目公司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与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保密条款执行。7.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安全要求,PY县水务局或政府相关质监部门可以就此向项目公司提出警告及其依据和修正原则。如果项目公司在PY县水务局或政府相关质监部门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PY县水务局或政府相关质监部门有权要求停止施工,责成项目公司进行整改,直到
42、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7.7不可免除不论PY县水务局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7.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在最终竣工日之后两(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PY县水务局提交下列资料:(a)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b)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c) PY县水务局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7.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如果
43、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项目公司应立即停工及时通知PY县水务局,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第7.4.2条执行。7.10管线迁移7.10.1原有管线处理(1)项目公司负责有关管线的永久迁移、临时迁移、就地保护、申请手续、验收手续等。(2)原则上项目公司负责按相关规定与各类管线管理机构协调相关管线的迁移。涉及须PY县水务局配合的,PY县水务局应配合。7.10.2管线迁移经费管线迁移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总额。7.10.3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保护措施项目公司应在配套管网
44、收集系统开工前,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建筑物、原有排水管道和管线等地下障碍物做全面调查,对应设计图纸,充分了解地下原有市政排水管道、供水供电、电力电信、天然气管道等管线的走向和位置,以及附近建筑物基础的位置和埋深。如果配套管网收集系统设计的管道与地下管线或其他障碍物相碰,项目公司应及时上报PY县水务局,决定合理的应对方案后再进行开挖施工。如果上述事件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按第7.4.2条执行。第8条完工和验收8.1项目设施完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在各子项目的项目设施最终完工日前15个工作日向PY县水务局,PY县住建局以及质监部门发出完工验收的书面申请。PY县水务局在通知的完工验收日派代表参
45、加由质监部门组织的完工验收。如果验收结论认为完工验收合格,项目公司应获得颁发完工通知,该等完工通知颁发之日视为最终完工日。如果验收结论认为完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理由。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在再次组织完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向PY县水务局以及质监部门发出书面通知,以便质监部门再次组织完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再次完工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则再次完工验收结束后第11个工作日视为最终完工日。8.2环保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1)项目公司自各项目
46、的最终完工日的次日起开始水质自检。(2)如果项目公司认为有关子项目已达到环保验收条件,项目公司应向PY县环境保护局申请环保验收,PY县水务局给予合理的协助。(3)如果项目公司收到PY县环保局出具的环评验收合格报告后,项目公司应迅速用书面向PY县水务局报告,针对各污水项目申请正式开始商业运营。(4) PY县水务局应自接到项目公司申请开始商业运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公司批准开始商业运营,批准之日即开始商业运营日。如PY县水务局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正式的审批文件,又不陈述理由。则视为PY县水务局同意开始商业运营,商业运营自项目公司的书面申请提交日满15个工作日的当天自动开始。(5)未经PY县水务局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可由其单独决定拒绝给予),开始商业运营不应在预定最终完工日之前发生。(6) PY县水务局或各项目所属的镇政府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颁发完工通知以及同意开始商业运营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在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的任何责任。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9条运营与维护9.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