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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PPP模式建设项目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PPP模式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目录目录2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1一、项目概述1二、合同主体1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2四、风险分配2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3第1条 术语定义31.1术语定义31.2其它6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7第2条 项目范围、合作期和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72.1项目定义与范围72.2项目合作期82.3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8第四章 前提条件11第3条声明和条件113.1环保曲江分局的声明113.2项目公司的声明113.3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的
2、权利和义务113.4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2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15第4条 融资义务和融资完成154.1融资义务154.2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15第六章 项目土地16第5条 土地使用165.1使用土地的权利165.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16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17第6条 设计176.1设计要求176.2审阅设计标准规范和提出设计方案176.3施工图设计17第7条 建设187.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187.2环保曲江分局的主要义务197.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97.4项目进度计划197.5进度报告207.6环保曲江分局的监督和检查207.7不可免除217.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217.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
3、的保护217.10地下管线等障碍物保护措施21第8条 完工和验收218.1项目设施完工验收228.2环保验收和开始商业运营22第八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24第9条 运营与维护249.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249.2污水处理范围249.3环保曲江分局的主要责任249.4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249.5运营与维护手册259.6水样采集和储存及水质检测259.7水量的计量269.8暂停服务279.9环境保护279.10未履行维护的处理279.11项目设计处理水量289.12配套管网收集系统的维护289.13运营协调委员会299.14污水进水水量的超额量和期间299.15污水出水水质/量的超标值/不足量和期
4、间299.16污水进水COD浓度不达标后果309.17污水出水水质超标后果309.18污水进水水量超额后果309.19污水处理出水水量不足后果31第九章 股权变更限制32第10条 股权转让的限制3210.1项目公司32第十章 付费机制33第11条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3311.1项目服务费的计算3311.2单价和费用的调整3311.3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调整和确定3311.4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3411.5投资计价原则3411.6项目服务费的支付3411.7上级政府补助3511.8提前支付及提前回购35第十一章 履约担保36第12条 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3612.1履约保证金3612.2维护
5、保函3612.3维护保函的解除37第十二章 政府承诺38第13条 政府承诺履行的义务及提供的配套和支持38第十三章 保险39第14条 保险39第十四章 法律变更40第15条 法律变更4015.1项目公司的法律变更4015.2环保曲江分局的法律变更40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41第16条 不可抗力4116.1不可抗力的定义4116.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4116.3时间表的修改4116.4费用4116.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41第十六章 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43第17条 政府方的监督4317.1环保曲江分局的监管、考核和评估4317.2财务报表45第18条 介入或临时接管4618.1介入或临时接管46第
6、十七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机制48第19条 违约赔偿4819.1赔偿4819.2减轻损失的措施4819.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4819.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48第20条 提前终止4820.1环保曲江分局的终止4820.2项目公司的终止4920.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920.4终止的一般后果5020.5终止后的补偿5020.6终止后的移交5020.7提前终止移交的特殊约定5120.8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51第十八章 项目的移交52第21条 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5221.1移交委员会5221.2移交范围5221.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5321.4备品备件5321.5
7、保证期5321.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5421.7移交效力5421.8风险转移5421.9合同的取消、转让54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55第22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5522.1适用法律5522.2双方友好协商解决5522.3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解决5522.4诉讼5522.5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5522.6继续有效55第二十章 合同附件56第23条 合同附件目录56第二十一章 其他57第24条 环保曲江分局和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5724.1保密5724.2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57第25条 环保曲江分局的一般义务5725.1不干预5725.2不当兑取保证金57第26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8、5826.1遵守适用法律5826.2劳动安全标准5826.3项目文件的协调5826.4税金、关税及收费5826.5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5826.6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58第27条 变更和资产权益的处置5827.1环保曲江分局的变更5827.2资产权益的处置58第28条 解释规则5928.1修改5928.2可分割性59第29条 其他条款5929.1通知5929.2不弃权6029.3合同文字6029.4款项的支付6029.5签署和生效60附件1 本项目各镇政府和村委会承诺保证函62附件2 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63附件3 项目地理位置(或区域图示)64附件4 技术规范和要求65附件5 政
9、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及前期费用支付73附件6 技术方案74附件7 项目公司初始股东名单77附件8 保险78附件9 项目公司需获得的批准、登记和验证81附件10 履约保证金格式83附件11 维护保函格式85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87附件13 污泥处理与安全处置方案89附件14 项目财务和融资方案90附件15 项目公司财务报表格式91附件16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92附件17 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93附件18 项目服务费调价公式和程序103附件19 应急预案106VI第一章 PPP项目合同概述一、项目概述广东省委省政府提出在2018年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国第一个“百年目标”,而水环境质量的改
10、善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求,当前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水污染治理投入不足,造成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水污染治理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切实改善粤北地区城乡人居环境,省委省政府制定了粤北地区新一轮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到2018年底,实现粤北地区各市市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乡镇一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80%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的总体要求。由于本项目中各污水子项目多为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单一项目单独招标的模式实施,不仅招标成本较高,建成后运营成本也较大,不仅增加政府财政负担
11、,对社会投资人的吸引力也十分不足。因此,本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将全区、镇、村三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营服务捆绑打包统一招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项目吸引力,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运营。本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准经营性项目,其付费模式为由政府向用户征收污水处理服务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进行可行性缺口补贴。为促进绩效管理,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风险由投资人承担。综合上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
12、9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本项目融资需求明确、前期工作尚需完善,故本项目将采用设计-建设-融资-经营-移交(DBFO)模式。此模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就引入社会资本,由其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含立项)、施工建设、运营及移交等工作,可弥补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问题,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技术先进
13、和运营经验丰富等优势,实现项目全周期成本控制。二、合同主体甲方: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乙方: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本合同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下称“环保曲江分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府前路,授权代表:,职务:;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方联合体两位成员联合体成员A,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社会资本方联合体两位成员联合体成员B,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签署。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本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包括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
14、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项目的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的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环境保护;声明与保证;通知;合同可分割;合同修订等。四、风险分配本合同的目的是在环保曲江分局、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本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和实现物有所值。本项目的核心风险按以下原则分配:(1) 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含立项)、融资、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环境责任等风险主要由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承担;(2) 政策、法律等风险主要由
15、政府承担;(3) 政治、宏观经济、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合理共担。第二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鉴于:(1)曲江区人民政府决定以DBFOT的方式实施曲江区污水处理设施整区打包PPP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并授权环保曲江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2)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环保曲江分局于2016年 月 日至2016年 月 日,经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由,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环保曲江分局签署本PPP项目合同,以确认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和环保曲江分局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固化项目公司与环保曲江分局将
16、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1条 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项目”或“本项目”指曲江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区打包PPP模式建设项目。“各污水子项目”或各子项指第2.1条定义的本项目中11个区域的相关内容。“项目设施”指本项目范围内的各镇区和农村污水处理厂设施、配套管网收集系统、污水出水管道及排放口设施的合称。“政府行为”指在本项目中相关政府部门为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职能的具体运作,包括相关法律政策的制订、社会资本方的确定、合同的签订、项目的监管、纠纷的解决等。“本合同”指环保曲江分局、社会资本方之间签订的本PPP项目
17、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19,以及日后双方签订的承继合同及任何本PPP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承继合同)。“项目公司”指本项目经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本合同确定出资组建的公司。“特许经营权”指本项目中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公司,栽项目合作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负责本项目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并获得服务费;本项目合作期结束时将本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曲江区人民政府的权利。“固定资产”指本项目中项目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18、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指本项目中项目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出水水质超标”指在出水采样点检测到的任何一项指标超过附件2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指标。“出水采样点”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出水质量的采样之处。“法律变更”指:(1)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政府部门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关税或(外汇兑换率)发生任何变
19、化;(ii)或对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指附件6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药剂。“建设期”指各子项目分别从工程建设开工日期(下称“建设期起始日”)开始,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谨慎运行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
20、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进水水质未达标”指在进水采样点检测到的污水进水的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附件2规定的进水水质设计指标。“进水采样点”指经双方认可的为检测本项目污水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接收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3。“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排放点,见附件3。“开工日期”开工日期详见附件6,以监理单位所发开工令为准。“开始商业运营日”指满足第8.2条的规定,各子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履约保证金”指
21、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12.1条规定向环保曲江分局提供的保证金。“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设计、建设、融资、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生效日期”本合同29.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实质性差异”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质检测,环保曲江分局的核实结果与项目公司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超标而另一个显示未超标;或指对进水或出水的水量测量,环保曲江分局的核实结果与项目公司的自测结果中的一个显示不足而另一个显示未不足;“投资竞争保函”指社会投资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的保函。“维护保函”指按照本合同第12.2条款
22、向环保曲江分局提供的保函。“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2%。“污水”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处理规模”/“设计规模”指本项目污水处理厂的额定处理能力。“管道用地”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建设运营配套管网收集系统,必须使用或进出的该等管道所在的土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环保曲江分局根据本合同就项目应向项目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指处理每立方米
23、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运营期”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日的期间。“试运营开始日”指最终竣工通水运行日的次日。“试运营期”指试运营开始日起至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含)的期间。“移交日”指项目合作期结束后的第一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24、“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包括环保曲江分局。“最终完工日”指根据第7.1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之日。“最终竣工日”指根据第7.4条款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1.2其它在本合同中:(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本合同、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4)除
25、非标明(不含),所指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均含在该期间内;(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6)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7)所指的法律、法规或其他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中应遵守的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有权机构所作的修订或更替;(8)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第三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第2条 项目范围、合作期和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2.1项目定义与范围2.1.1本项目和各子项目的定义环保曲江分局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
26、评价、可研、水土保持评价等项目立项前期工作,设计、建设、投资、融资、运营、维护和移交各污水子项目的项目设施,并采取基于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物减排效果付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项目服务费。本项目包括11个区域的子项目组成。具体工程包括以下内容。马坝镇:马坝镇城区市政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配套管网18km,湿地公园4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3.4km;小型人工湿地29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20km;(马坝镇城区市政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配套管道包含9600m已有管网改造及8400m新建管网,城北未建,城东部分未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8%,总覆盖率达
27、到95%。沙溪镇:处理量为4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污水厂配套管网9.4km;湿地公园3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2.2km;小型人工湿地15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8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9%,总覆盖率达到90%。小坑镇:湿地公园2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3km;小型人工湿地3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2.8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6%,总覆盖率达到89%。枫湾镇:处理量为2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污水厂配套管网2.2km;湿地公园2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2.8km;小型人工湿地21个,小型湿
28、地配套管网19.6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3%,总覆盖率达到85%。乌石镇:处理量为3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污水厂配套管网2.5km;湿地公园2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3.5km;小型人工湿地18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15.8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0%,总覆盖率达到85%。樟市镇:处理量为3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污水厂配套管网2.26km;湿地公园3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5.7km;小型人工湿地40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23.6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
29、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3%,总覆盖率达到86%。白土镇:处理量为2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污水厂配套管网3.27km;湿地公园3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3km;小型人工湿地19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14.9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1%,总覆盖率达到85%。罗坑镇:湿地公园1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0.8km;小型人工湿地12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8.6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2%,总覆盖率达到89%。大塘镇:市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3km(接入部队营区管网),湿地公园3个,湿地公园配套管网3
30、km;小型人工湿地36个,小型湿地配套管网36.6km;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83%,总覆盖率达到85%。松山街道办:处理量为20000m/d的城镇污水厂1座,配套管网3km;(可考虑不建设松山污水处理厂,松山街道办生活污水并入马坝镇鑫田污水处理厂,现按新建污水处理厂做预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总覆盖率达到100%。大南华:市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8.0km,接入城区管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村级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总覆盖率达到100%。2.1.2本项
31、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范围为全区下辖10个镇区各污水子项目和已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收集系统涵盖的范围内所收集的污水处理。2.2项目合作期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项目合作期为2+28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2年,运营期不超过28年。2.3已建污水资产的移交2.3.1移交清单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环保曲江分局应向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的5个镇(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小坑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罗坑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苍村水库环境整治项目、乌石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村委会收集并向项目公司提供相关农村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已建
32、污水资产”)的移交意向清单。移交意向清单应当列明:(1)所有将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第2.3.3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和第2.3.4条规定的将转让的合同权益和转让方式以及资产存在抵押或第三方权益的情况(如有),上述资产和权益应列明其数量、规格、所在位置等事项;(2)移交的方式(即分项移交还是一次性移交)和程序;(3)移交时间和移交代表;以及(4)其他移交的相关安排。(5)已建污水项目资产如存在抵押或第三方权益,甲方应负责解决。曲江城区(鑫田)污水处理厂、白土镇污水处理厂分别与曲江区环保分局及项目公司进行三方协议若达成协议则移交;若达不成协议则不移交。其余已建设完成的设施经第三方核算成本后移交项目公司
33、运营。项目公司应在收到该意向清单后10日内进行审阅,如果项目公司认为意向清单有疏漏和/或偏差,应不迟于收到意向清单的15日内向环保曲江分局和相关村委会提出书面修订意见或者要求面商修订。如果环保曲江分局不同意修订,应当在收到修订意见15日内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并且应在说明中承诺不予修订不影响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环保曲江分局接受修订,该等修订的移交清单应作为移交的依据。如果需要进行分项移交,移交清单应当同时明确分项移交的范围和分项移交日期。2.3.2移交时间原则上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60日内(以下简称“移交日”),环保曲江分局应促使各相关村委会将各方一致确定的移交清单上列明的所有
34、资产按照清单上所列的时间表和程序全部移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完成接收该移交清单上的全部资产。移交可以视需要和可行性分数次分项进行和完成,具体见移交清单的说明。2.3.3档案和资料的移交在项目公司确保知识产权和文件安全性的前提下,各相关村村委会应向项目公司移交该村已建污水资产的技术档案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书面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或在该档案和资料仅有一份原件时向项目公司提供复印件一套;并提供电子版本一套(如有))。2.3.4合同权益转让环保曲江分局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促使相关方向项目公司转让与已建污水资产运营与维护有关的合同权益,并向项目公司提交证明上述合同权益转让已完成的书
35、面通知或协议,并提供行使相关合同项下权利和利益所需的必要且合理的协助。2.3.5移交确认环保曲江分局向项目公司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应符合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安全标准和附件4规定的移交标准和要求。项目公司应根据移交清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进行确认,包括核实和必要的测试。该等核实和测试应在收到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和资料后15日内完成。如果项目公司经过核实和测试,认为前述资产和档案资料存在任何缺陷或损坏,则应在前述已建污水资产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后的15日内首先确认无异议的部分并发出“部分移交确认书”,同时向环保曲江分局书面提出存在异议的部分,并指出理由。除非不予纠正或修理有异
36、议部分不影响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环保曲江分局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责成相关方承担费用予以纠正或修理,项目公司经再次核实和测试无异议后应在15日内予以确认并发出“移交确认书”。如果项目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出具确认书,则视为其对此予以确认。2.3.6风险承担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移交日前,环保曲江分局和各相关村村委会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已建污水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全部风险,但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风险除外。在移交日后及整个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承担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规定及谨慎运营惯例进行合理运营、维护和保管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的责任,并应承担因其管理、使用、运营及维护不当或
37、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造成的移交的已建污水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坏的责任和风险。第四章 前提条件第3条声明和条件3.1环保曲江分局的声明环保曲江分局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期:(1)环保曲江分局已获曲江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和实施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2)环保曲江分局已获马坝镇、大塘镇、乌石镇、白土镇、沙溪镇、小坑镇、枫湾镇、樟市镇、罗坑镇人民政府(下称“各镇政府”)以及各镇行政村各村民委员会(下称“各村委会”)的授权(部分由区政府提供市政公共服务的,无需授权),并根据本合同和附件1承诺保证函,管理使用该镇区和农村的项目服务费;(3)环保曲江分局根据附件5完成项目
38、前期工作。如果环保曲江分局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合同项下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3.2项目公司的声明项目公司在此向环保曲江分局声明,在生效日期:(1)项目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2)项目公司应确保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投资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3)项目公司已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所要求的所有认股书和出资证明;(4)项目公司已经完成融资手续并且融资贷款文件已经或者同时生效;(适用
39、于项目公司签署版)(5)项目公司已经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获得有效的保险。如果项目公司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环保曲江分局有权终止本合同。3.3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的权利和义务3.3.1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的权利(1)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包括项目融资及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监督、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等;以及要求项目公司进行项目交付和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罚和兑现履约保函;(2)政府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的最终提供方,其有权依据客观真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区域发展规划,对于项
40、目建设有变更的权利;(3)在运营期内,对曲江区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质量及运营管理进行监测,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的合格;(4)有权要求本项目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可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介入或临时接管。(6)在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7)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作为本项目绩效考核的一部分内容。3.3.2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的义务(1)依法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2)按5.1(1)和(2)款的规定确保各
41、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3)协调项目公司与曲江区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调项目公司进行取得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4)根据本合同第13条的规定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等;(5)审核项目公司提出的项目政府付费申请,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6)在协议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并按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款项;(7)负责本项目财政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等全部相关工作。(8)甲方应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如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项目公司无法在该土地上运营,甲方应予以解决或补偿。(9)甲方应将污水处
42、理服务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支出。3.4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3.4.1项目公司的权利(1)在符合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选择分包人、设备材料供应商、运营企业等单位;(2)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授权其关联单位行使或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公司的职责和义务;(3)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新建工程的建设用地;(4)在建设期内,在满足本合同允许的项目融资目的、融资额度和期限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有权以本合同作为担保进行项目融资;(5)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6)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4.2项目公司的义务(1)在项目中履行本项
43、目工程投融资主体、工程管理方及运营维护服务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新建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和提供整体运营维护服务及项目终止后的移交;(2)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事宜,确保本项目投资款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如融资安排发生违约或意外,项目公司有义务以自有资金支付项目建设款项,并且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合同条件;(3)负责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日常生产及财务等统计报表、项目汇报材料及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4)负责办理新建工程投融资及施工总承包负责范围以内的政府批准手续、负责相关费用支付、负责施
44、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并保持这些手续和工作在新建工程建设阶段始终符合项目建设需要;(5)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接受有关部门、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对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过程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6)遵守与本项目新建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与运输管理、临时用水及用电管理以及为配合政府行政部门规章等方面的规定、规章、办法、程序;(7)对新建工程建设质量及项目整体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环保曲江分局的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价机构进行的绩效考核、公众的监督,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致力于环境质量
45、改善,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8)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负责本项目建设与运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9)应履行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及本合同等相关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第4条 融资义务和融资完成4.1融资义务除非融资所需政府批文审批延误,项目公司应确保于项目公司本PPP项目承继合同之后60日个自然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环保曲江分局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环保曲江分局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4.2融资完成和融资文件第4.1条所指融资完成为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项目公司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第4.1条所指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证金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第六章 项目土地第5条 土地使用5.1使用土地的权利(1)环保曲江分局应积极协调并与各镇政府和村委会沟通配合,确保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期起始日,以零租金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