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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xx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银行(下称“投行”)业务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项管理是指对投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并据此确定是否正式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 第三条 涉及融资的投行业务须经过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报批、推荐投资等项目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须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不得签订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必要时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会”
2、)是省行投行业务立项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投行业务立项管理相关制度、立项标准等提案;审议拟立项投行项目;审议拟跟踪投行项目。立项会委员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委员:省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委员:投行中心总经理 投行中心副总经理 委员:投行中心资深经理 投行中心高级经理 投行中心总经理助理 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负责人 授信审批部法人三科科长 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科长 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科科长 第六条 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下称“投行管理部门”)履行立项会秘书处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管理制度,定期拟订并受权发布立项标准,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安排立项会务,形成会议
3、纪要等工作。 第七条 投行中心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等营销部门(以下统称“投行营销部门”)负责项目营销、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并提起立项申请。 第三章 立项流程 第八条 (项目接触)投行营销部门在项目营销过程中,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投行项目营销管理系统(下称“投行项目系统”),原则上要求在立项申请提交前完成录入。 第九条 (立项申请)对于二级分行推荐项目,二级分行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后,投行营销部门可提交立项申请。对于投行营销部门直接营销的项目,由投行营销部门直接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信息表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十条 (立项初审)投行管理部门对立项申请材料的
4、完备性进行核查,2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立项申请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在说明原因后予以退回。投行项目系统中项目处于“待立项” 状态的,相关投行营销部门要做好参加立项会准备。 第十一条 (立项审议)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管理部门向立项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报送拟立项或拟跟踪项目清单,并申请召开立项会。确定召开立项会后,投行管理部门通知立项会委员及相关立项申请人参加会议。每次参会委员不少于5名,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立项会议程包括: (一) 立项申请人报告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投融资方案、投融资价格、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 (二) 委员对项目需关注的事项发表意见并向立项申请人提出询问,项目申请人进行解答。(三)表决。立项表决设同意票、不同意票和复议票,委员不得弃权。委员中3/5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同意立项;委员中4/5以上表决不同意的,则为否决立项;其他情况为复议项目。复议项目在解决立项会提出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后,可申请复议,原则上只复议一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投行管理部门负责整理立项会议纪要及审定后的项目立项信息表(包含基本情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