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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贵州银行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贵州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三条 我行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信贷政策。第四条 银团贷款除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贷款发放的种类分别按照相应的办法进行管理。第五条 贵州银行本着
2、信息共享、独立审判、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借款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八条 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贵州相关文件对借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九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长期、中期和短期等各类贷款。第三章 释 义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专用术语按以下释义: (一)经办行,是指贵州银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各级经办机构;(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市场测试,是由牵头行联系其他银
3、行,考察他们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及参加银团的可能性等,为制定可行的贷款筹组方案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四)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受借款人委托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潜在参加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五)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保密协议可以由
4、银团贷款有关各方以双边或多边形式签署,也可要求拟邀请的参与银行以牵头行或借款人要求的格式及内容出具保密承诺函;(六)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是指由银团各成员行与借款人按照已同意的条款签订的、约定银团贷款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与银团贷款有关的合同、相关文件以及其补充协议;(七)提款先决条件,是指借款人提交的表明落实了贷款合同中列明的首次及每次提款条件的文件、资料、承诺等书面证明;(八)提款,是指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从贷款额度中已提取或拟提取贷款款项;(九)放款额,是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已发放或拟发放的贷款本金额;(十)违约事
5、项,是指在银团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借款人应遵守或承诺的不作为的一系列贷款合同要求的事项,以及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相关承诺;(十一)贷款重组,是指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或预见到将不能遵守或履行贷款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时,主动向银团提出申请,通过借贷双方的谈判,达成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贷款合同修改方案。第四章 银团成员与分工第十一条 银团主要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成员共同组成,按照合同约定或各自的放款比例履行职责、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在银团贷款中,参加银团贷款的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及其权利义务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在内的任何一家、多家银行或所有银行,统称成员行。第十二条 牵头行是指受客户委托负责发起组织
6、银团贷款、分销银团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其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银团贷款可设置副牵头行,副牵头行是指在金额较大的银团贷款中,在牵头行之外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协助牵头行工作的银行。第十四条 代理行是指受银团委托担任贷款管理的银行,由牵头行确定或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其主要职责是:(一
7、)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
8、、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五条 参加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即贷款人。参加行一般是接受牵头行与借款人商定的贷款条件独立参加银团的银行,各参加行对应的权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摊,按贷款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
9、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特别是项目贷款)设立的,负责协调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各项权益转让等管理事宜的银行。第十七条 顾问行是指在银团贷款中,面对许多银行的报价和贷款条件,为正确做出借款决策,借款人可以指定一家银行担任顾问行,向借款人提供有偿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以保证全部借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向牵头行提交银
10、团贷款申请书(附件1),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或项目的基本概况、筹资要求、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和担保方式等。借款人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牵头行的,可不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的受理经办行均可根据授权情况受理银团贷款申请,并负责银团贷款的筹组。第二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调查评价贵州银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应按照贵州银行有关贷款管理规定,进行独立评价、评级和评估,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资信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贵州银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用于评价、评级和评估所需的资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并接
11、受查询。第二十二条 银团贷款的担保银团贷款一般采用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担保方式,对于还贷能力强、信誉好,符合贵州银行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信用贷款;对项目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新建项目可以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第二十三条 市场测试和反馈经办行应在获得正式委托前进行市场测试,并依据市场测试结果,就委托书内容与借款人谈判;市场测试也可在获得正式的委托书后进行,主要测试牵头行与借款人议定的贷款条件的市场接受度,从而对贷款条件做出合理性修订,提高银团贷款筹组成功率。第二十四条 银团贷款的审批银团贷款的审批按照贵州银行制定的信贷审批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银团贷款的委托经办行获得借款人的银团
12、贷款委托书(附件2),经认可后,向借款人复函(附件3)。经办行履行牵头行职责,具体办理银团贷款筹组事宜,主要工作包括:确定银团筹组策略,准备银团文件,编制贷款条件清单(附件4)及信息备忘录(附件5),确定银团邀请名单并发送银团贷款邀请函(附件6),收集参加行回复的承诺函(附件7),确认贷款文件,银团正式组成,确定银团金额分配等。第二十六条 下述情况时,牵头行应与银团贷款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附件8): (一)应借款人要求,牵头行应代表银团与其签订有关的保密协议;(二)牵头行向拟邀请参加银团贷款参加行的银行发出正式邀请文件之时,牵头行应与参加行签订有关的保密协议;(三)其他需要银团贷款各方履行保
13、密义务时,也可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 第六章 银团贷款合同第二十七条 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定义和释义、贷款额度、先决条件、提款、还款、提前还款及取消、利息、市场变动、法律或环境改变、税项、费用和支出、债务证据、声明与保证、承诺、违约事项、违约利息、赔偿和抵销、各贷款人及代理行权利义务、转让和贷款经办行、修改和放弃、适用法律和管辖权和生效条款等,具体内容可根据银团贷款谈判情况在上述条款基础上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二十八条 贷款合同获得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和银团贷款各成
14、员行确认后,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二条贵州银行开展银团
15、贷款业务可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贵州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等法律性文本,应经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查。第七章 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由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
16、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第三十六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以及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开立的其他账户,贷款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统一通过代理行相关账户办理。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须落实并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后,银团贷款方可提款。借款人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附件9),并附上用途及日期。代理行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放款通知书(附件10)给各参加行,列明金额、提款日期和利息期。同城银行以函件送达(要求签回执),异地银行应准确无
17、误发出电传。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行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代理行的专门账户。本息的回收,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归还代理行,代理行即时按比例划付到各成员行。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回收代理行均不作垫款。第四十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一般应提前30天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1),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不能少于某一金额,标准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凡已偿还的款项不能再次使用。第四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展期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代理行申请展期。展期须获得全体贷款人的同意。借款人一般应在该笔贷款到期
18、日的30个工作日前向代理行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2),说明申请展期的理由,并提交担保人(如有)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并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有效文件,或提供代理行认可的新的保证方式,在借款人清偿所欠任何贷款利息后,与各成员行签订展期协议。第四十二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银团贷款,对归还部分,代理行应依照贷款合同规定,根据成员行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行。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代理行同时应按约定将借款人缴纳的银团贷款费用划付到各成员行。第四十三条 银团贷款的重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还款或预计不能按期还款,可通过代理行向银团申请贷款重组
19、。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代理行提交贷款重组申请(附件13),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最新情况介绍、产品市场介绍和分析、要求重组的原因、重组方案和先决条件、重新估计项目的现金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代理行召集银团会议,由全体贷款人共同商定处理办法,并由代理行负责执行。第八章 银团贷款的价格第四十四条 银团贷款的价格由贷款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贷款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所必须支付的成本,银团的费用则是对相关银行提供贷款筹组、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等服务而收取的中间业务费用。银团贷款的价格由银团与借款人商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借款人向银团支付。第四十五条 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政策
20、和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第四十六条 银团贷款的费用构成(一)顾问费,是银团牵头行在银团贷款前期筹备及后期融资服务过程中为借款人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各项咨询服务的费用;(二)安排及承销费,也称安排费、牵头费是借款人专项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和与借款人谈判等附加服务的费用;(三)管理费,也称参加费,是借款人按照各贷款银行的放款份额,向承担了放款义务的各银团成员行支付的费用;(四)代理费,是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用于补偿其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和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费用;(五)承诺费,也称为承担费,是借款人在用款期间,用于补偿贷款人对其未提款部分做出一定的资金准备、承担贷
21、款责任的费用;(六)杂费,是由借款人支付用于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期间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场地费、宣传费和律师费等。第四十七条 银团贷款各项费用计收标准按照贵州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银团贷款合同为准。第九章 税 项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应全额支付各贷款银行在贷款合同项下应收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果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对各贷款人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任何款项征收任何税款,则借款人必须支付各贷款银行一笔额外款项,使各贷款银行实收的净额等于原来应收的金额。第十章 违约事项第四十九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
22、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代理行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三)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四)逃废银行债务、逃避银行监督;(五)违反贷款通则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五十一条 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会议,代理行对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二)收取违约金或罚金;(三)宣布终
23、止提款或贷款合同加速到期;(四)通知各银团成员行扣划借款人在该成员行(包括其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余额,并按照合同约定转付给代理行进行分摊;(五)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六)以诉讼、仲裁等救济措施实现银团贷款债权。第五十二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及银行间协议的行为。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签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的执行。第五十三条 贷款银行违约,借款人或其他贷款银行可以按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