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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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6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资讯、咨询产品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向客户提供基于公开信息的资讯信息和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的咨询产品,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

2、的投资资讯、咨询相关产品,适用本办法,本公司相关业务制度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组织架构第四条 财富管理中心统筹公司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具体落实财富管理中心生产的投资资讯、咨询产品分类评级和适当性管理工作。第五条 衍生产品部、互联网金融部、信用业务总部、各分支机构等其他生产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部门,应参照本制度执行,落实相关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营业部具体执行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资讯、咨询产品适当性工作。第三章 资讯服务、投资咨询产品适当性要求第七条 公司向投资者

3、提供投资资讯、咨询产品时,应根据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投资者的信息、投资者分类及其风险承受能力。第八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营业部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如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向其提供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第九条 公司各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生产部门,必须在产品中明确提示产品的风险等级。第十条 投资者的分类标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第十一条

4、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分类定级标准投资资讯、咨询产品分为高、中高、中、中低、低五个风险等级。具体划分标准为: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富管理、宏观市场策略(年、月、周、日)及低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低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交易所股票期权资讯(相关数据汇总、统计,不涉及投资建议);中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低风险类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低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中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股票点评及中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中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中高风险组合或策略产品,基于中高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高风险组合

5、或策略产品(基金定制产品),基于高风险组合、配置或策略产品的智能投顾,光衍期权策略组合。第十二条 客户及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匹配原则专业投资者适用全部风险等级的投资咨询产品。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咨询风险等级匹配遵循“向下兼容原则”,具体匹配标准如下:。 激进型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高、中高、中、中低、低五个风险等级的产品;积极型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中高、中、中低、低四个风险等级的产品;稳健型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中、中低、低三个风险等级的产品;谨慎型客户可以购买或接受中低、低两个风险等级的产品;保守型客户只能购买或接受低风险等级的产品。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互联网平台向客户发送的投资资讯、咨询产

6、品须与客户的风险评价等级相匹配,并遵循风险向下兼容的原则;面向非特定客户发布的资讯咨询产品,应确保为最低风险等级。定期做好投资者风险等级更新,及时对已不符合匹配原则的投资者停止发送。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分支机构应保证投资者具备随时取消接收产品的权利和通畅的申请渠道。第十五条 投资顾问咨询产品类(一)投资顾问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风险偏好相适应的投资顾问产品,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二)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金阳光系列研究产品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7、。(三)投资顾问依据公司或者其他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做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四)投资顾问发布咨询产品,须经审核通过。(五)营业部投资顾问、客服人员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正确方式服务客户特别是普通个人客户,并向广大中小投资者讲清证券研究报告的用途,提醒投资者充分咨询所在证券机构的投资顾问和服务人员意见,正确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六)投资顾问服务团队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建议或产品的投资报告必须有合法的来源,不得断章取义,应提供全文供投资者查阅。研究报告直接提供给公司普通个人客户,应由投资顾问等服务人员向客户进行充分解读。(七)风险提示。向广大中小投

8、资者讲清证券研究报告的用途,只是作为了解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参考,不构成实质性的投资决策意见和建议。不能仅根据研究报告中的目标价或合理估值水平作出买卖建议。(八)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投资顾问也可以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九)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十)投顾产品涉及收费的,应与客户签署相关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期限及相关风险揭示。第十六条 回访和投诉投资资讯、咨询产品的客户回访与投诉处理由公司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筹管理,由客服中心和分公司、营业部共同实施,客服中心制定客户回访与投诉处理流程,并将回访与处理结果记录留痕。第四章 附 则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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