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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仅指股票(A股、B股)、场内基金、债券(仅包括债券公众投资者可以交易的债券)等业务的普通交易业务,若监管有特殊规定的,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三条 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
2、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业务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
3、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普通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
4、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章 普通证券交易投资者资质管理第十条 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含多个交易品种,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风险级别为中风险,按照孰高原则,与之匹配的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营业部应根据适当性匹配原则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的投资者,受理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申请。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5、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必须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二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向客户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普通证券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
6、与普通证券交易。第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流程:(一)投资者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信息;(二)投资者参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测评结果为“稳健型”(含)以上,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普通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充分向其解释普通证券交易的投资风险,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xx证券股
7、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并签署确认。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三)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四)完成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第十四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十五条 营业部只能为已签署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第十六条 因继承、
8、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证券,营业部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为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若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可强制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但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证券,不得另行买入。第十七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应当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录音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开通普通证券交易的,也应当以妥善方式留痕保存。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拒绝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普通证券交易业务,并禁止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稳健型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普通证券交易业务。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
9、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留存。第五章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当通过微信、微博与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业务特点和风险的基础上参与交易及相关业务,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沪深交易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营业现场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交易风险。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第六章 适当性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xx证券股
10、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证券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确认书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等作为开户资料,按照xx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零售业务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
11、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
12、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
13、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 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
14、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 (1)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等强身份认证产品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2)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
15、时间早于或晚于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3)由于证券公司报盘通道具有最大流量限制。若委托流量过大会产生排队现象。排队现象会导致您的委托进入交易所主机的时间与委托时间存在差异,特别是临近开市和收市时,您将承担不能成交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16、等。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客户为自然人/机构填写投资者签字:_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签章):授权代理人/委派代表(签字):客户为金融产品填写金融产品全称:管理人(盖章):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管理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