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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融资融券市场健康、规范、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以下或简称“适当性管理”)宗旨在于挑选适当的客户,从事适当的业务。第三条 适当性管理的原则是在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的情况下,对从事或准备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实行分类管理。第四条 适当性管理目标是选择对融资融券业务有认知能力、有证券交易能力、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征信评级,
2、审慎给予授信额度;根据交易规则、监管要求指导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审慎设定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有效防范风险。第二章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组织保障第五条 公司由信用业务总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营业部实施开展融资融券适当性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六条 营业部总经理作为本营业部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信用业务总部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本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分工公司层面: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方案,统一进行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及操作流程拟定;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定期更新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试题;在现有投
3、诉受理机制的基础上针对适当性管理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应急预案及对营业部业务应急的具体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解答营业部问题并进行反馈;协调信息技术总部进行系统功能完善;配合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监控工作,对适当性管理等工作的执行进行督导、检查。经纪业务总部协助信用业务总部组织、协调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投诉及相关业务应急。营业部层面:各营业部根据信用业务总部制定的适当性管理方案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要求,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
4、的有关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做好营销规范化管理,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做好高风险客户的持续监控和后续服务工作;完善营业部层面客户纠纷处理办法及客户纠纷处理预案,及时化解客户矛盾;探索客户适当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并积极向信用业务总部建议;其他配合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业务的工作。第三章 融资融券客户适当性管理内容第八条 全面了解客户:通过开户前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系统取以往的交易记录等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
5、好。严格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办法中客户征信的内容来全面了解客户。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告知过程进行留痕。第九条 审慎选择客户:一、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六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四)在公司及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二、禁止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
6、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
7、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二)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十条 审慎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依据征信结果,审慎评定信用等级。第十一条 审慎授予客户信用额度:根据客户资产状况、担保物价值、信用等级、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科学合理给予授信额度。第十二条 告知客户可以交易的证券品种,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监管要求。第十三条 充分揭示和严格控制交易风险:在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设定风险控制阀值,指导客户审慎对待交易风险。第十四条 黑名单账户的管理:公司禁止黑名单账户开立信用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客户适当性持续管理:重点做好客户资质重检、信用等级重检、授信额度重检等工作。第
8、十六条 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也可以尊重客户意愿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1、最近一
9、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二)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上述投资者应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
10、责方面的 差别,公司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公司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动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客户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会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四章
11、 融资融券适当性培训、考核与宣传第十九条 为增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特点和相关规则体系的理解和认识,更好地发挥信用业务总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信用业务总部通过网络、视频、现场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及营业部相关人员、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培训。 (一)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分为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内部人员为:总部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部门及人员、营业部融资融券推荐人及相关人员;外部人员为客户。(二) 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员进行侧重点不同的培训。1、内部人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位与特点、风险与防范、业务基本制度与操作流程、投资者教育、业务应急等内容。2、外部人员培训内容主要
12、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揭示、基础知识、业务规则、开户流程等。(三) 培训考核公司组织的内部人员培训结束后,需参加并通过考试,培训计入年度培训学时;营业部融资融券推荐人任职前需通过公司组织的融资融券业务培训考核。公司将推荐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第二十条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需进行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知识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才能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公司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进行征信,确定征信评分因子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宣传工作。(一)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司
13、网站开设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教育专题。(二) 总部统一组织融资融券适当性教育宣讲会。(三) 编印和发放融资融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资料。公司及营业部根据融资融券市场的实时变化和自身的业务发展,及时编印宣传资料,向广大的投资者发放。(四) 及时更新公司网站融资融券适当性教育专栏的相关制度,知识问答、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内容。(五) 加强对员工及从事证券产品销售的经纪人员融资融券适当性教育,规范其执业行为,严格禁止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六) 公司将对各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适当性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年底对其开展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第五章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第二十一条 公司呼叫中心、信用
14、业务总部、营业部,为融资融券业务回访的主要部门。第二十二条 信用业务总部负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回访类型、内容以及统一的回访话术。第二十三条 公司呼叫中心根据信用业务总部的回访要求,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新开户回访、常规回访工作。公司信用业务总部安排专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重要业务事项回访、高风险账户回访工作。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对客户进行业务需求回访,将客户反馈情况进行收集整理。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新开户回访内容1、对于新开信用账户的客户,通过核对身份证号码等方式核实受访人是否为客户本人,询问其开户是否仔细阅读并签署了合同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及客
15、户对公司开户流程的满意度;2、推荐人是否按要求向客户讲解了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是否对客户进行了必要的投资者教育,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3、了解客户对推荐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公司业务办理流程的满意程度及意见;4、推荐人是否擅自替客户办理信用账户开立、征信、授信等事宜。4、高风险账户的回访为发现问题即时回访。(二) 常规回访内容1、业务通知与送达的全面性、及时性;2、对账单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3、各项业务流程的合理、合规性调查。(三) 业务需求回访:1、各项业务培训的反馈及建议;2、业务需求及建议等。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回访的时效性:(一) 新开户的回访应在信用账户开立后的五个交易日
16、内完成;(二) 重要业务事项回访应在重要业务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完成;(三) 高风险账户的回访为发现问题即时回访;(四) 常规回访及业务需求回访应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进行。原则上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回访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第二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回访应及时、准确、真实,并书面记录。第六章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客户投诉与应急第二十八条 针对融资融券适当性管理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和纠纷。面对投资者的疑问、质询,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避免因应对不当引发矛盾纠纷。第二十九条 客户投诉受理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投诉与纠纷处理制度办理。第三十条 融资融券适当性管理应急机制针对融资融券适当性管理工作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及性质分别适用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急预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处置预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一条 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适当性管理要求若与其普通账户适当性管理要求重复的,可采用其普通账户适当性管理的结果。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