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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分销商分销能力评估监测制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证券分销商分销能力评估监测制度第一条 为严格监控分销商参加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分销的风险,依据有关证券公司内部监控指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主承销的投资银行权益类证券项目发行承销团由资本*场部负责组建,承销团成员可包括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由资本*场部对承销团成员分销能力进行评估。第三条 承销团成员的选择主要参考依据为:注册资本、净资本、是否违规、合作历史和研究实力等。第四条 分销商同时参加承销项目的资金总额占比不超过其公司净资本的30%。第五条 依据有关在以往的承销项目中是否
2、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发生违约不兑现包销的行为等情形,选择信誉良好的券商作为承销团成员。第六条 依据有关各券商参加其它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分销的次数及履行情形,选择积极性高的券商作为承销团成员。第七条 副主承销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要求其研究力量较强,协助配合主承销商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支持,有较强的*场影响力。第八条 副主承销商应拥有良好的投资者基础及分布在各地的分支网络,有较强的承销能力,可以协助主承销商进行发行与承销工作。第九条 依据有关各券商以往参加我公司主承销项目承销团组建工作的响应时机,及对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情形,优先选择业务合作关系良好、积极配合我公司工作的券商作为承销团成员。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负责说明。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1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