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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地块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 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小区管理和运作顺畅, 建设一个环境优美、安全、文明、 高尚的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商XX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二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小区全体业主、 使用人、 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均有约束力。如使用人未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则其业主必须代为承担、履行。第三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采用如下定义:小区 指XX地块二小区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所构成的区域。
2、开发商 指XX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公司 指接受开发商选聘在XX地块二小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服务中心 指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立的具体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业主 指在小区内拥有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 指小区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前期物业管理 指小区的物业交付业主后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 指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公共场地 指小区内根据规划设计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所划定的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场所, 包括:小区
3、的各个出入口、通道、厅堂、消防楼梯、走廊、 楼台、天面等;建筑物外墙、外立面;配电房、水泵房、消防室、 监控室等; 公共卫生间、水池、围墙及其它为该小区的业主、用户设计并供其共用的其他地方和范围。共用设施 指为小区利益而安装的各种机器、设备、仪器、装置,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 煤气系统、公共卫生间设备、消防系统、照明系统、 管理系统、供电系统、电梯、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所有供小区使用的管道、井道、沟渠、电线、电缆、公共通告板、标牌、饰品、树木及其它机械、卫生设施、绿化景观等。交楼 指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其所购物业的过程,包括业主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验收房屋、领取钥匙等程序。空置房 指业主未使用
4、过的物业, 包括业主从未实际使用和业主曾经使用,但已空置达一个月以上两种情形。第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所有条款内容、词语定义等,如有不被理解的,由开发商负责提供解释,各业主、使用人均有权询问。第五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是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更换,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新业主持续有效。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开发商的权利:1开发商有权将部分及全部开发商拥有住宅所有权的地方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额外的公共地方,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将由物业公司负责该处的保养及维修;2开发商可授权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或商户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管理服务费用;
5、3、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商有权选聘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开发商可与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制定管理的职责范围、 年限及费用等,而无须经其他业主同意 , 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4、开发商有权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审核和批准小区的年度管理预算;5、开发商可委派任何代理人行使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给予开发商的任何权利。开发商的义务:1、开发商在行使其上述权利时应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2、开发商须向物业公司提供完整的设计、 竣工资料, 包括土建、水电、通讯、设备安装、配套设施、红线图等全套图纸及文字资料;3、开发商协同施工单位及物业公司三方共同完
6、成小区的交接验收过程, 并详细记录未通过验收的工程部分,责成施工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直至通过验收;4、开发商须在入住期内完成对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场所如绿地、 景观、标志、照明、消防设施、停车场所等的承诺,并连同完整资料移交给物业公司;5、开发商在选聘物业公司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的同时, 须负责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及各安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6、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过程中, 应向购买方详细说明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各种合理费用的规定及标准;7、开发商应承担小区内未出售物业的空房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8、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9、 若小区内出现个别业
7、主严重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致使物业公司无法履行服务合同及职责时,开发商有义务进行调解,直至妥善解决。第七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的权利:1、业主有权独自拥有、使用、合理处置、转让其名下的物业;2、业主及其使用人有权通过、进入公共场地,使用共用设施, 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他业主及使用人对公共地方及共用设施的正当使用;3、业主有权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场所和停车场地等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4、业主有权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但须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5、业主有权按其拥有物业的份额参加投票, 选举业主代表和被选举担任业主代表,并对本物业的重大决策拥有表决
8、权;6、业主有权要求住宅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并按规定分摊所发生费用;7、业主有权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物业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8、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9、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10、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业主的义务:1、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和使用其名下物业时, 须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小区的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2、业主须按时全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应交款项;3、业主所购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让时, 须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
9、4、业主须爱护、保护小区内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5、各业主、使用人对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某项服务不满意, 可向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无权直接惩戒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也不得因对某项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服务费。6、业主及使用人应保证其访客、其他使用人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八条 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公司的权利:1、 物业公司经开发商选聘后,即成为小区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代理人,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每一个业主将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任命其为执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代理人;2、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在不抵触开发商权利的情况下, 物业公司有权对小区进行有效的服务和维护,直
10、至采取一定措施或手段;3、物业公司有权自主聘请员工对小区进行服务,根据小区的日常管理运作,建立一套全面的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4、物业公司有权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欠交物业管理费或其他应交费用未交的业主发出通告,收取违约金, 并采取各种措施直至法律行动向业主追缴所欠费用;5、 物业公司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在向全体业主公告后, 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设施、设施、场地的维修、维护等用途,费用不足部分可向业主摊收或补充;6、物业公司及其员工有权依照本管理守则开展服务工作,不受他人干扰, 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7、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的项目外,物业公司
11、不承担对业主、使用人的财产保管、保险、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的义务:1、物业公司应按合同要求对小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2、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地方及共用设施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负责清洁卫生、 绿化养护、小区秩序、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公共管理服务;3、物业公司应在其公布的服务范围内接受业主的有偿服务请求, 并做到合理收费;4、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管理, 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费用的收支账目;5、 物业公司负责按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并妥善使用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向其移交;6、物业公司有责任向业主、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业主、
12、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和注意事项,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7、合同期满后,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 包括:社区管理、公共地方和共用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公共秩序、 绿化养护、 清洁卫生等所需要的费用,以及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物业公司的办公费、折旧费等)、法定税费、合理利润等。物业服务费标准分住宅和住宅,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标准缴纳,其中:1、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1.65元标准缴纳。2、商业按每月每平方米 5 元标准缴
13、纳。 3、车位按每月每平方米0.83元标准缴纳( 注:车位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停车场的公摊水电费和相关设施维修费)。4、空置住宅由业主按所在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百按时缴纳。5、回迁安置房自开发商通知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按约定标准百分之百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先交费后服务原则。 为便于物业公司提供正常服务, 业主入伙时应一次性需预付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半年期满后逐月缴纳。第十条 物业管理应缴的其它费用包括公共地方占用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费等。其中:1、公共地方占用费是业主或其它使用人额外使用、 占用本小区内公共地方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停车费、广告费、场地费等, 在业主或其他使用人实
14、际使用或占用时缴纳, 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之不足; 室外停车场产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含架空层停车位), 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所收费用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不足。 使用人应按以下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如物价部门有新收费标准出台则按照新标准执行):(1) 小型汽车停放费临时:露天车位3元/辆次; 架空层(地下室)6元/辆次,过夜:露天车位5元/辆次; 架空层(地下室)8元/辆次,月票:露天车位100元/辆月; 架空层(地下室)140元/辆月。 (2) 电单车、摩托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临时:露天0.30元/辆次; 地下室0.50元/辆次,过夜:露天1.00
15、元/辆次; 地下室1.50元/辆次,月票:露天35.00元/辆次; 地下室40.00元/辆月。(3) 室内车位(车库)产权单位委托物业企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为350元/车月(相关收费标准可根据产权单位要求及市场价进行合理性调整)。2、 装修垃圾清运费是由物业公司代为外委运输单位统一清运所应缴纳的费用,收费标准:a.住宅:按4元/平方米计收;b.住宅、办公:按6元/平方米计收。如业主有拆除墙体的,每拆一堵墙加收17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在办理装修手续时按房屋面积大小核定缴纳(相关收费标准可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价进行合理性调整)。3、特约服务费是物业公司为满足个别业主需要而提
16、供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服务费, 如上门维修、 家政服务等,除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服务收费实行双方自愿、明码标价。第十一条 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有:水电费、水电周转金、公用水电分摊费等。其中:1、 水、电费由业主按实际使用数额逐月结算缴纳。如已实行一户一表, 则由供电、供水部门直接收缴水电费;2、 水费周转金在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时, 住宅按200元/户, 商业按5000元/间交纳。如供水已实行一户一表,水费周转金不再缴纳;3、 水电分摊费是为小区的公共利益而发生的水费和电费,如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绿化、 消防、二次供水等用水用电所需的费用, 逐月核算,实际发生的公摊费用由业
17、主按户进行分摊缴纳。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是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 场地和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及更新改造所筹集的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如下办法: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 物业公司应将维修方案、 费用预算等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征集业主签名表决, 按相关规定向XX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上述所列其它费用均是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基础, 全体业主或使用人须按时缴纳, 如有未能如期缴纳管理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当缴纳费用的3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随着社会
18、物价水平或小区的管理水平提高, 物业公司可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 经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或物价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 执行新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第四章 物业管理第十五条 入住管理1、 物业竣工验收后,首先由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对住宅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能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合则由开发商负责整改。 验收合格后, 由开发商向业主发出收楼通知书或入伙公告。2、 业主在接到开发商的交楼通知或入伙公告之日起按通知或公告约定日期内,到项目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收铺手续, 物业管理费及住宅保修期自入伙之日起算; 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物业管理费及住宅保修期自逾期之日起算。3、业主在办理收楼手续时,
19、应向服务中心领取收楼资料, 详细了解收楼过程中的各项注意事项,以便顺利入住。4、业主接收住宅钥匙前,应认真查看室内设备、 设施及土建装修等是否完好或未完善处。如果没有问题,请在入伙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如有投诉, 请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将代表业主与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协商解决。5、住宅保修的有关信息详见开发商签发的 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所产生的问题,开发商免费为业主处理;如因业主(商户)使用不当,则由业主自行支付费用;保修期满后,维修费用由商户自理。因此,业主在接到入伙通知应尽快入伙,以便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第十六条 装修管理1、 业主有权对其物业进行
20、装修,但必须事前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报,为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现行的法律 、 法规及本规约的规定 ,需取得必须的批准,并与物业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饰装修服务协议。2、 业主在申请装修时,须报送装修方案,以及装修单位进场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批后办妥施工许可证、出入证(附照片),方能进场施工。3、物业服务中心在接到递交的装修申请后, 如无违反规定的事项,一般在3天内予以审批; 如有违反规定的事项 ,业主须更改装修方案, 按原规定程序重新申报。4、业主在申报装修时,须按面积大小核算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5、住户装修范围仅限于室内,不得超出外墙,不破坏住宅外貌,不影响外墙统一及原设计风格,不能改
21、变原有外露的门、窗的规格、位置及外墙的颜色和形状,不得在天面和铺面外立面乱贴、乱设、乱搭、乱建、有碍观瞻或危及使用安全的招牌;广告、雨蓬、楼梯、水池等构筑物6、 装修施工需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进行(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 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须报服务中心审批,出具更改通知方可施工。7、 业主应向服务中心了解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通知施工单位,因施工单位违反装修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如损坏和弄脏外墙、改变原用途、堵塞地漏等)由业主承担。8、装修施工须符合政府有关法规规定,不得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它条款的规定。9、 装修施工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给邻里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凡
22、对邻里有干扰的装修施工, 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安排在上午8:00 12:00 , 下午2:306:00;星期六、日装修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 3:00 6:00 ;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能装修 , 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特殊情况 , 需延长工作时间 ,应获服务中心同意。10 、 装修施工人员出入须佩带出入证,凡不佩带出入证者,管理人员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 。 装修施工人员应在申请的范围内工作,严禁擅入非装修工场,否则管理人员有权对其检查。11 、 装修施工须保持公共环境卫生。装修所用的水泥、砂石等须袋装进入小区,如确需在室外临时停放,须按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并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须袋
23、装放置在楼宇外指定位置,由服务中心外委统一清运。12、 服务中心有权对装修施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业主及施工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凡发现违章而又不听劝告者,物业公司可采取强制措施 进行制止和纠正。13、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业主通知服务中心对装修申报项目进行验收,直至验收合格。第十七条 物业使用1 、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住宅仅作居住用,停车位仅作车辆停放场所,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物业使用应符合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的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强度的行为。3、住宅的卧室、客
24、厅、厨房的楼板均未作防水处理,如住户用水不慎造成渗漏,由该住户负全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卫生间已进行了防水处理,未经物业公司审批,不能随意改动地板、墙面及原有设施,以防造成渗漏而影响楼下住户。4、在阳台、窗台、露台、入户花园中不得随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等;不得种植蔬菜、瓜果等非观赏性植物;不得悬挂有碍观瞻之物及安放其他伸出物等。凡涉及建筑物外观的事项(如安装空调)均须经服务中心同意,并符合小区统一的规范。5、阳台、窗台栏板面均不得随意放置花盆、拖把及其它杂物,以免坠落砸伤行人。业主、使用人如计划在阳台上种养、摆放花木盆景,须按物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规格安装阳台花盆护栏。6 、为了保证
25、小区的整体美观,业主、使用人有责任对其物业范围内的阳台、露台、门窗 、花园等影响小区整体外观和安全的地方进行必要的维修养护,以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安全。7、业主不得将其名下物业作非法和不道德用途;不得在物业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业主的事项;8、业主、使用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9、业主、使用人不得在小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10、业主、使用人如长时间离开房屋,应关好水、电、气总阀,如因水、电、气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住户自负。11、未经服务中心批准,住宅经营者不得在公共场地举办各种销售宣传活动。第十八条 公共地方、共用设施管理
26、1、公共地方、共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各业主 、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爱护。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服务中心反映,以便及时修复。2、除正常使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将公共地方占为已有,如有特殊需要(如停车、广告、招牌、告示、作商业用途等),须经物业公司批准,并缴纳相应的费用。3、除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公共地方晾晒洗衣物,违章私搭乱建,或放置家具、杂物、垃圾等 ;不得有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公共地方的行为。4、任何人不得随意在过道、绿化带、楼道、楼梯、天台、外墙壁面、玻璃窗上和其他公共地方设立招牌、广告,张贴告示、印刷品,安装自用设备、拉杆、线悬挂或摆放物品等。5、为了保持楼
27、宇整体立面美观,不得在阳台上安装防盗栅、网、窗帘或封闭阳台;不得将晾衣架、拖把等物品伸出外墙或阳台外。凡需安装窗栅、防盗门或暴露在楼宇立面之外的空调、住宅外的广告和招牌等,须到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按照统一的规格、样式、位置安装。6、楼宇外墙属公共地方,凡安装空调外机须符合统一规范,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严禁私自开凿外墙排放于公共场地,污染建筑外墙。7、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信等管线,机电、电梯、安防、消防等设备,以及排水管道、暗渠、电缆、固定装置等设施均是经过周密考虑而设计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切割、损坏、更改或干扰,也不应随意用作挂物等附加用途。8、楼宇可视对讲系统为单元全体住户共同使用,
28、各住户应按操作说明书使用,不得擅自拆卸、强行撞击或其它可造成损坏的行为;住户如因丢失钥匙,不能开启等原因无法进门,应及时与服务中心联系。9、小区的给排水系统均采用的管材,不得随意敲打 、重压或用利器切割;排水系统实行雨、污水分流,不得擅自把污水(洗衣水)直接排入雨水管( 如大阳台的空调冷凝水排水管);不得把塑料袋、垃圾等杂物排入卫生间、厨房的排污管道。一旦发生堵塞,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承担,无法确定责任者时,由全体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10、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地方连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打开配电箱接线、改线。如需增加电容量或维修供电系统,请与服务中心联系,由服务中心派人处理。11、非服务中心人员
29、如需在小区的公共地方施工或有破坏性的维修,均须向服务中心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获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如属外来单位或人员,还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出入证后,方能进场施工。12 、 物业公司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任何业主房屋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维修,住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如发生紧急情况无法事先通知的,应有必要的人员陪同方能进入。因维修所造成的损坏,由物业公司负责修复。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1、治安管理由物业公司配合当地派出所实施 。服务中心虽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但为防万一,各业主、使用人应增加必要的防盗措施,外出时妥善收藏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2、
30、发现行迹可疑人员,各业主、住户均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管理人员报告;一旦发生匪警、盗警及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刻向服务中心和“110”报告 ,并保护好现场。3、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工作、巡查,走访住户等,均需佩戴工作牌,对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应谢绝进入住宅,必要时可打电话向管理人员报告,以确保自身安全。4、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秩序维护,不承担住户人身、财产的保管和保险责任,各业主、住户应为其自有房产、财产和人身进行保险。5 、在小区内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利用住宅窝藏罪犯和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严禁进行赌博、卖淫、吸毒、贩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6、物业公司有权检查核实进出
31、小区的大件物品,凡业主、使用人需搬迁或大件(大宗)物品运出小区,须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 如不是业主需有业主证明),无服务中心的放行条不能运出小区。7、未经门卫管理员的许可,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小区。必要时,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证件或经住户确认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1、凡进入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2、进入小区的所有车辆,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逆行、超速或鸣喇叭;不得在人行道、绿化带上行驶。3、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或妨碍他人及其它车辆进出。4、购买了地下停车位或租用地面停车位的住户, 应到服务中
32、心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领取车辆出入证,停放在所购( 租 )车位。短时间暂时停放的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能占用他人车位。5、没有购买停车位的住户,需在小区内长期停放的车辆,须到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固定停车牌,停车费按月缴纳。无固定车位的车辆,一律按临时车辆处理。6、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须经门岗管理员许可,并发放临时停车牌,可在小区内临时停车位上停放,停车费视停留时间,按次收取。7、小区内除有专人值守并收取保管费的停车场外,其它停车位均不负责车辆保管。各车主离车后,请锁好车窗车门,勿将停车牌、车钥匙、贵重物品等留在车内。8、不得在小区的公共场地内洗车、修车或清扫车上杂物于地面;严禁漏
33、油、漏水车辆,以及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9、对于未按小区管理规定乱停乱放(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消防通道、过道,或者侵占他人私家车位等)的车辆,物业公司可采取张贴违规停放通知、多次劝阻无效的进行锁车约谈的方式处理,以维护小区正常停车秩序。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1、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业主、使用人须积极配合,并对其使用的物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完全责任。2、注意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发生电路故障,应先关闭电源,请服务中心维修工或其它专业人员前来协助处理。3、注意安全使用煤气,在使用液化气等煤气炉具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操作,须熄火关
34、闭后方可离开房间。 4、严禁私自使用、移动或更改任何消防设施;严禁阻塞、占用消防通道 、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只能在小区内指定位置燃放烟花炮竹;严禁乱扔烟头火种;严禁在走廊、通道、天台等公共场所燃烧纸钱香火等。5、施工单位或个人如需在小区内进行燃焊等动火作业时,应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业监护下方可作业。6、发生火警,应立即拨火警 “119”并告知服务中心,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第二十二条 商业网点管理1、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单位、店主须遵守政府法律法规,遵守本条例及小区的其它管理规定。2商铺的入伙、装修及日常物业管理均与住宅单元一样,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
35、。特别注意在装修中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改动消防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3、商铺开业、转租须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严格按购房合同规定的范围经营。凡噪声严重或无法解决污染的行业( 如无排污设施的饮食 、修理、娱乐城等)不得在小区内开业。4、商铺应文明经商,在指定地点放置垃圾桶,及时清倒垃圾,做好“门前三包”;不得超铺面经营;不得大声喧哗、大音量使用广播器材等搔扰四邻的行为。5、商铺须按服务中心统一规定设置招牌,不得在公共场地乱贴广告、标语 、乱竖指示牌、广告牌等。6、各商店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每30平方米( 建筑面积 )必须配备灭火器一只。7、未经服务中心批准,商铺经营者不得在公共场地举
36、办各种销售宣传活动。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售管理1、业主在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与新业主(或租户 )一起到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新业主(或租户)须重新办理入住手续。2、凡房屋产权转移而未到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物业管理费用的 ,因此而发生的欠缴费用及其它纠纷,由原业主与新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房屋出租时,双方应遵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服务中心罚法,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因租户原因发生欠缴费用及其它纠纷而无法追索的,责
37、任仍由业主承担。4、发生房屋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结存的所有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周转金等)不再退还,随产权一并向新业主过户。5、房屋产权转移、出租后,原业主有责任将物业管理的有关条款转交给新业主或租户。新业主或租户须承担遵守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公共环境管理1、为了营造一个整洁、美丽的家园,请大家自觉遵守XX市民“八不”规范,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废弃物。2、严禁向室外扔垃圾、泼水;严禁焚烧废杂物,排放有害气体 ;严禁在厨房安装排气扇,或将抽油烟机的排气管引出外墙。3、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及污
38、秽物。各住户应按规定时间将垃圾用袋子包装好后,放在楼外的垃圾箱内。为了防止垃圾过夜,四害滋生 ,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午16:00后外置生活垃圾。4、小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企业事业单位等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理、打扫各自室内外的卫生。5、爱护绿地,人人有责。不准乱砍伐、攀摘 、损坏或践踏花果树木;不准在草地上进行打球、比赛等激烈活动 ;不准在围护栏中或秋冬季养护期践踏草地;未经批准,不准在绿地上私自种植花草树木。6、小区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或有攻击性的动物。凡宠物饲养者,须遵守政府的法令,不准有骚扰邻里的行为;宠物带入公共场所时,需牵锁链条或由专人看护,不准放任乱窜,不准随地大小便。7、
39、未经服务中心许可,不准在小区内张贴和散发广告、传单或其它印刷品等。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是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发生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可采用:劝告、制止违约、收取违约金、要求赔偿损失、责令恢复原状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交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当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欠费满一个月以上,物业公司可将其欠费情况
40、向全体业主通报,必要时可停止向该业主(或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该业主(或使用人)清偿全部欠款、违约金为止;欠费满三个月以上,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为追缴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欠费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进行违约装修或施工的,物业公司可对其进行劝告、制止、责令整改、恢复原状等,必要时,可要求其支付违约定;不听劝告,继续违约施工的,为保障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物业公司可采取有限度的停电、停水、留置施工用具、阻止施工人员进场等无伤害的强制措施,以制止其继续违约。如发生拆改承重结构、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严重违章行为 ,物业公司应提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1、或通过诉讼解决。第二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在公共场地私搭乱建、乱设广告及招牌、安装自用设备,以及阳台、窗台、露台、私家花园或外墙上有不符合统一规范、有碍观瞻等行为的,物业公司可责令其拆除,或要求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可在小区公告后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者承担。第二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坏物业公共地方,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它侵害小区公共利益行为的,物业公司可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如侵害者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物业公司可采取措施排除侵害。侵害者除承担恢复原状所需的一切费用外,还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 业主、使用人
42、拒绝、阻挠物业公司对房屋主体结构、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地方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动,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不履行其对其物业外露部分的修缮责任,使小区外观或安全受到影响的,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进行维修,或由物业公司按统一规范进行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养护不善,或不履行其对房屋共用部位应承担的维修、养护义务,对相邻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或侵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业主、 使用人违反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有影响公共环境、干扰四邻 、干扰公共秩序等违约行为的,物业公司可要求违约
43、人支付200元以下的违约金,违约金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有效期至第一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并开始生效时终止。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内若有如增添设施、设备等须业主增加额外支出的公共事项,除紧急维修外,物业公司在实施前应征求业主意见,并经受益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能实施。第三十六条 若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个别条款与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本业主临时公约的其余条款不受影响,继续生效。第三十七条 除非业主事先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向业主发送的通知,对已收楼的业主以送至业主在小区内的住宅单元(或信报箱 )为准;对未收楼的业主以送至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为准。通知送到以上两处,即为有效函达。第三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之间因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发生的纠纷,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