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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3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4条
2、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1.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7)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3、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2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6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7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8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9条 单独或者合
5、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6、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不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10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11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7、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12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其费用由公司承担。第3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13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14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8、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13 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15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16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17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教育背景
9、、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 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应当以单项提案的形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第18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19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4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10、第20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21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第22
11、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2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24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25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验证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12、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2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27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13、续开会。第28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2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30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31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表决时应当回避,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32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14、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33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34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35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15、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36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持有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37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38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16、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39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40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41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1.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7、。2.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42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18、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第43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上任。第44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45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可视为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19、5章 附则第46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本规则的有关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第47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证券报和 时报上刊登的有关信息公布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报和时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公开发表,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48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49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0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