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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铂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缩写“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依规享有提案权、质询权、发言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出席股东大会,
2、应严苛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法定义务,严禁侵害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严禁破坏股东大会的秩序。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二要履行职责,依法、深入细致、按时非政府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奋勤勉,保证股东大会正常举行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七条 公司成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内容负责管理有关股东大会会务方面的事宜。第二章 股权大会职权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议会选举和更改董事,同意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议会选举和更改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同意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3、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表决核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表决核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减少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售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分拆、统合、退出和结算或者更改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一)修正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雇用、辞退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三)表决代表公司发售出外存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明确提出的议案。(十四)表决公司在一年内出售、出售关键性资产或其它单笔交易犯罪行为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工作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表决核准更改募资资金用途事项。(十六)表决股权
4、激励计划。(十七)表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它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出现的3000万元以上且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工作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借款、赠与现金资产除外),须递交股东大会表决。第十条 以下借款事项,须递交股东大会表决:(一)向公司关联方提供更多借款(不论金额大小);(二)单笔借款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工作净资产10%的借款;(三)公司及其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对外借款总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工作净资产50%以后提供更多的任何借款;(四)为资产负债率少于70%的借款对象提供更多的借款;(五)按照借款金额已连续十二个月内总计排序原
5、则,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工作总资产30%的借款。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成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办。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举行,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出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严重不足八名时;(二)公司未填补的亏损超过注册资本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命令时;(四)董事会指出必要时;(五)监事会同意举行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无法举行股东大会的,应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6、券交易所,表明原因并公告。第十二条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应聘用律师对以下问题出示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招集、举行程序与否合乎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与否合法有效率;(三)会议的投票表决程序、投票表决结果与否合法有效率;(四)应当本公司建议对其他有关问题出示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用公证人员应邀出席股东大会展开公证。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单一制董事有权向董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对单一制董事建议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接到同意后10日内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意见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7、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明确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接到同意后10日内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意见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收到举行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告中对原同意的更改,应聘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接到同意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意见反馈的,视作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招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招集
8、和策划。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10%以上股份(不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命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明确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接到命令后10日内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意见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收到举行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告中对原命令的更改,应请示有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接到命令后10日内未做出意见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明确提出命令。监事会同意举行临时股东大会的
9、,应当在接到命令5日内收到举行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告中对原命令的更改,应请示有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股东大会通告的,视作监事会不招集和策划股东大会,已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策划。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同意自行招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招集股东减持比例严禁高于10%。监事会和招集股东应当在收到股东大会通告及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招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10、以协调。董事会应提供更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更多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抱持招集股东大会通告的有关公告,向证券备案支付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取。召集人所以获取的股东名册严禁用作除举行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招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所需的费用由公司分担。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告第十九条议案的内容应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存有明晰议题和具体内容决议事项,并且合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所持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举行10日前明确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递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接到议案后2日内收到股东大会补足通告,公告临时议案的内
11、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收到股东大会通告后,严禁修正股东大会通告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减少代莱议案。股东大会通告中未列明或不合乎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议案,股东大会严禁展开投票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举行20日前(公司在排序初始期限时,不不含举行会议当日)以公告方式通告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举行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告各股东。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告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递交会议表决的事项和议案;(三)以显著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应邀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出席投票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就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应邀出席
12、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抵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此外,股东大会的通告还应当合乎以下建议: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2、拟将探讨的事项须要单一制董事发表意见的,收到股东大会通告或补足通告时应同时公布单一制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使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通告中明晰列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时间及投票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已经开始时间,严禁晚于现场股东大会举行前一日下午3:00,并严禁迟于现场股东大会举行当日上午9:30,其完结时间严禁晚于现场股东大会完结当日下午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