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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机密【xx十六号】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合同编号:【CIITxx1262XTHT】xx年【 】月目录一、定义5二、信托目的5三、信托的设立5(一)信托的名称5(二)信托相关主体5(三)信托设立6(四)基础资产的移交6(五)信托单位发行及信托对价的支付7(六)信托财产8(七)信托期限8(八)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9四、委托人10(一)委托人的权利10(二)
2、委托人的义务10(三)委托人的陈述11(四)委托人的保证12五、受托人13(一)受托人的权利13(二)受托人的义务13(三)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5六、受益人15(一)受益人15(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6七、信托受益权16(一)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单位16(二)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17(三)信托单位的发行17(四)信托单位的转让19(五)受益人名册19八、信托专户19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0(一)信托收益和本金的计算20(二)分配日的确定20(三)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21(四)信托利益分配原则22(五)特别规定22十、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23(一)信托财产管理的一般原则23(二)信托财产的管
3、理、运用和处分23(三)信托财产的保管26十一、信托的核算27(一)会计处理原则27(二)费用27(三)税负承担29十二、受益人大会组成与权力29(一)组成29(二)召开事由30(三)会议召集方式30(四)通知30(五)召开方式、会议方式31(六)议事内容和程序31(七)表决32(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32十三、风险揭示32(一)风险揭示32(二)风险承担34十四、信息披露35(一)信息披露时间35(二)信息披露形式35(三)受益人知情权的行使35十五、信托的生效、变更和终止36(一)信托生效的条件36(二)信托变更36(三)信托终止36十六、信托的清算38(一)信托清算38(二)清算报告3
4、8十七、保密条款38(一)保密义务38(二)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38十八、违约责任39(一)违约事项39(二)责任范围40(三)免责40十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0二十、通知和送达41二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41(一)期间的顺延41(二)合同生效与约束力42(三)条款的独立性42(四)社会责任42(五)合同文本及其效力42附件一:定义表44附件二:基础资产赎回通知52附件三:资产池清单(编号为【CIITxx1262XTHT】的【xx十六号】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合同项下)53附件四:受托机构报告格式54发起人/委托人: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法定代表
5、人:xx注册地址:x省xx 联系地址:x省xx 邮政编码:713700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传真:/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注册地址:x联系地址:x邮政编码:350003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传真:【xx】鉴于:1、【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愿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并取得“信托对价”;2、“受托人”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有权经营信托业务;3、“委托人”指定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全部信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
6、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委托人”和“受托人”就本“信托”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信守。一、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定义表(见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定义相同。二、信托目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委托(转移)给“受托人”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载体。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投资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使投资人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以财产权所形成的收入或权益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三、信托的设立(一
7、)信托的名称本“信托”的名称为:xx十六号应收账款财产权信托。(二)信托相关主体“委托人”:【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全体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三)信托设立本合同已生效、“受托人”、“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已经生效、“基础资产”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单位”发行完毕之日,本“信托”生效。“委托人”确认“基础资产”于“信托生效日”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资产标准”。“受托人”同意接受全部“信托财产”,并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
8、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对“受益人”“本金”安全及收益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四)基础资产的移交1、基础资产的转移与档案移交自“信托生效日”起,“资产池清单”项下的全部“基础资产”属于本“信托”项下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全部属于“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该等权益的转移不以“委托人”实际交付“基础资产”的档案文件为前提。如“信托生效日”后,“委托人”获得了“信托生效日”(含该日)之后“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则“委托人”应将其获得的“信托生效日”(含该日)之后产生的“回收款”支付至本“信托”的“监管账户”。“委托人”应于
9、“信托生效日”前,将“基础资产”的全部档案文件原件交“管理服务机构”,并将“基础资产”的全部档案文件的扫描件交“受托人”,并保证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基础资产”的全部档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项下的“基础合同”、“基础资产”对应的审计工程结算定案书等。“受托人”应于“信托生效日”前,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办理“基础资产”的转让登记等一切必要的手续,“委托人”应对此提供必要的配合,以在法律上完善“受托人”取得或按本合同有权取得的权利。2、债权债务确认于“信托生效日”前,“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已经“受托人”、“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生效,对“基础资产”拟设立信托(转让给“受托人”)
10、的相关事宜、“应收账款”金额和偿付时间以及其他事项进行确认。3、基础资产转移费用承担因办理“基础资产”的转移、签署“债权债务确认协议”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五)信托单位发行及信托对价的支付1、信托单位的发行“委托人”指定并全权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全部“信托单位”,“受托人”发行“信托单位”系执行本“信托”约定事务。“委托人”授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其签署投资文件,收取及划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等。前述授权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委托人不得自行或再委托其他方发行 “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发行成功后,“委托人”获得“信托对价”。2
11、、“信托对价”及其交付“信托对价”指“委托人”转让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对价,即“投资者”缴付的全部“认购资金”,“信托对价”具体交付方式如下:(a)“受托人”将收到的“认购资金”于“信托生效日”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收取“信托对价”的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开户行:【xxx】(b)“委托人”承诺并保证,“信托对价”的用途合法合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地产开发、为房地产开发的垫款、固定资产投资、权益性投资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并在
12、用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供相关划款凭证。(c) “受托人”、“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已经生效为“受托人”交付“信托对价”的先决条件。(六)信托财产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1)“基础资产”及其产生的任何收入和权益,其中“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和权益(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包括但不限于:a.自“信托生效日”起“管理服务机构”转付的“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孳息。b.本“信托”存续期间,“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因处分“基础资产”而获得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和权益。c.“委托人”履行其在差额支付及回购协
13、议项下的差额支付义务和回购义务而支付的款项。d.“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价款”及“购回价款”,以及违约金和赔偿款等。e. 抵押人(如有)、质押人(如有)、保证人(如有)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而回收的金额;f.与实现和执行“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2)“信托期限”内,“信托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收入。(3)“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其他收入。(七)信托期限本“信托”期限为【60个月】,自“信托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计算,“预期到期日”为【2020】年【 】月【 】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出现“信托文件”规定的
14、本“信托”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将提前终止;如果上述期限届满时存在“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期限”延长的情形,则届时“信托”的期限将延长。(八)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1、不合格基础资产赎回(1)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如“委托人”或“管理服务机构”发现任何一笔“基础资产”于“信托生效日”及“信托存续期间”不符合“合格资产标准”,则“委托人”或“管理服务机构”应在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的当日通知“受托人”。(2)在“受托人”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或者“受托人”收到前述“不合格基础资产”通知后,“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受托人”应在发现或得知“不合格基础资产”之日后1个“工
15、作日”内向“委托人”发送基础资产赎回通知(格式见附件二),基础资产赎回通知中应明确“委托人”应赎回的“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范围,“委托人”应在收到基础资产赎回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不合格基础资产”的“赎回价款”至“信托专户”。(3)自“受托人”收到“赎回价款”当日起该“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利及其相关利益全部自动转让给“委托人”;“受托人”在收到“赎回价款”当日通知“管理服务机构”将“不合格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档案文件原件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自行办理必要的所有变更登记和通知手续并承担上述档案文件交接及登记、通知手续发生相关费用。(4)“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第1
16、项的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后,“受托人”应将“基础资产”的变动情况通知“受益人”。2、赎回的效力“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第1项的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并支付“赎回价款”至信托专户后,该“不合格基础资产”不再是“信托财产”,“委托人”不再就此向本“信托”承担任何责任。(九)增信情况【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受托人”签署编号为【CIITxx1262HGXY】的“差额支付及回购协议”,约定【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分配日”“信托专户”内可供分配资金金额与本“信托”项下满足分配全部“信托单位”于该“分配日”全部应付“预期信托利
17、益”所需资金的差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且【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按照“差额支付及回购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自“受托人”处受让全部未获偿付“基础资产”。四、委托人(一)委托人的权利1、有权取得“信托对价”。2、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2、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信托义务应当予以配合。3、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书面通知中还应详细列明对其已构成的或可能构成的影响以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
18、何等补救措施,补救的期限和预期效果:(1)作出关于停业、歇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2)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出现高息负债、大额民间借贷等负面消息的;(4)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5)被监管机关立案调查,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调查、执行程序等;(6)发生任何可能会严重不利于“委托人”业务、资产及财产状况的事件;(7)发生任何违反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相关协议的违约事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约事件的
19、;(8)“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转付“回收款”或“监管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监管机构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9)如果“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基础资产”以外的其他债权成为“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以下简称“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在其他信托项下出现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情形或者发生任何违反其与“受托人”签订的与其他信托相关协议的违约事件的;(10)可能导致“信托”和“受益人”利益受到影响的其他情形。4、“委托人”同意由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因“管理服务机构”未妥善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给本“信托”造成的后果由“委
20、托人”承担。5、“委托人”应确保“信托生效日”前“债权债务确认协议”已经“受托人”、“债务人”与“委托人”签署并生效。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7、在“信托存续期间”, “委托人” 发生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事项,应当及时(最迟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8、在信托期限内不得另行转让、赠与“基础资产”,也不得对“基础资产”另行质押、处置或设置其他权利。9、未经“受益人大会”(本“信托”项下仅存在一名“受益人”时,为“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10、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
21、委托人的陈述1、“委托人”是依据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违反其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其已签署的文件、协议,且不与适用于“委托人”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相违背或冲突。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以及根据本合同以其所有的“基础资产”设立“信托”系商业行为,并非公共或政府行为;“委托人”及“基础资产”在中国法律项下对于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管辖权、诉讼、仲裁、判决、仲裁裁决、抵销、反请求、强制执行判决、查封财产(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之后为执行判决)以及其
22、他法律程序均不享有任何豁免权。3、“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基础资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设立“信托”、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4、设立本“信托”时,“委托人”已经充分考虑和尊重了“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并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5、不存在任何已经提起的、正在进行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针对“委托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以致给“委托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6、上述陈述在“信托”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四)委托人的保证1、“委托人”保证其交付的“基础资产”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本“信托”以及向本“信托”转
23、让“基础资产”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且“委托人”合法取得“基础资产”,“委托人”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基础资产”,未在“基础资产”之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2、“委托人”保证向“管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提供的“基础资产”的全部档案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和有效的,且无任何隐瞒。未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委托人”保证自其提供“基础资产”的档案文件后, “基础合同”及其他其签署的与本“信托”相关的协议不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3、“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提交的“资产池清单”所列任何信息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全部档案
24、文件所描述的信息完全一致。4、“委托人”保证其向“受托人”提交的“资产池清单”所列任何信息真实、完整、准确。5、“委托人”保证“基础资产”均符合“合格资产标准”。6、“委托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及权益,在“受托人”于“基础资产”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得以完全实现前,均劣后于“基础资产”实现及受偿。7、上述保证在“信托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五、受托人(一)受托人的权利1、“受托人”有权发行“信托单位”。2、“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信托报酬”。3、“受托人”在其认为必要时,有权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4、“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有权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5、
25、“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以确认本“信托”合法合规;“受托人”有权对本“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受托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支付“信托对价”。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应妥善维护及保存“受益人”名册。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得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4、“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如使其固有财产受到损失的,则“受托人”自
26、行承担相关损失。5、“受托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非经“受益人大会” (本“信托”项下仅存在一名“受益人”时,为“受益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所确定的“管理服务机构”。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但按照“受托人”监管机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除外)。“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或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确认该等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27、“受益人”。在委托人违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托财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按照“受益人大会”(本“信托”项下仅存在一名“受益人”时,为“受益人”)的决定积极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回收“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6、“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受托人”除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
28、的约定提取“信托报酬”。“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报酬”。“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对本“信托”进行清算。8、“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记账。9、根据本合同及差额支付及回购协议的约定,当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兑付截至该“分配日”所有“信托单位”应付未付的“预期信托收益”和未偿“本金”,及时要求“委托人”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在发生“债务人”、“委托人”或“担保人”(如有)的违约情形,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根据“受益
29、人大会”(本“信托”项下仅存在一名“受益人”时,为“受益人”)的决议决定是否要求“委托人”回购“基础资产”。如“委托人”逾期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或回购义务,“受托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仲裁裁决、委托“监管银行”从“委托人”在“监管银行”体系内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划“委托人”应付未付的全部款项)向“委托人”进行追偿并向“受益人”报告。10、在“信托期限”内,如“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本“信托”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向新的“受托人”办理移交手续。11、负有管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义务,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持续关注“基础资产”的状态,发现
30、或得知(不限于从“委托人”或“管理服务机构”处得知)存在“不合格基础资产”后及时要求“委托人”履行赎回义务;(2)如“委托人”发生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或“债务人”将“回收款”支付至“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受托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债务人”直接将“回收款”支付至“信托专户”;(3)就“信托”投资管理的相关情况,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通知和报告;(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进行信托财产清算。13、“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14、遵守和履行“信托相关交
31、易文件”及“信托文件”的约定。1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受托人的陈述和保证1、“受托人”是依据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信托公司,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违反其章程、其已签署的文件和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受托人”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规定。六、受益人(一)受益人1、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向“投资者”发行信托单位,“投资者”签署“信托单位认购投资协议”,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或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认购手续,自“信托生效日”起取得所认购份额的信托单位,成为“
32、受益人”。2、 “信托”生效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机构投资者转让,受让“信托单位”的机构投资者于“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后成为“受托人”认可的本“信托”“受益人”。3、 “信托”存续期间,若本“信托”项下存在两名或两名以上“受益人”,则全体“受益人”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组成“受益人”大会并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合同规定行使“受益人”职权。(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由本合同约定。“受益人”有权按与“受托人”签订的“
33、信托单位认购投资协议”及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并获得本“信托”项下分配的“信托利益”。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4、“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受益人大会”、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5、在发生“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下,“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合理赔偿。6、“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
34、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和继受。7、“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委托“兴业银行西安分行”担任“监管银行”,履行对“管理服务机构”归集和转付“回收款”的资金监管职责。8、“受益人”同意由【x省xx新区xx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的“管理服务机构”,接受“管理服务协议”项下全部条款,同意由“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本合同和“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并同意“管理服务机构”妥善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产生的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9、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七、信托受益权(一)信托受益权与信托单位本“信托”将“信托受益权”等额划分为若干个“信托单位”
35、;“信托单位”代表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二)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信托单位”的发行数量总数为【296,750,000.00】份,“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84】%,“预期到期日”为【2020】年【 】月【 】日。“信托单位”面值:每一份“信托单位”的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信托单位”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按照其“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实际存续天数分别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与“本金”之和为该“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信托单位”的“分配日”,“受托人”以实际取得的扣除“信托费用”(不含“管理服务机构”报酬)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
36、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分配顺序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单位”于“信托生效日”生效,于“预期信托利益”得到足额分配时注销。前述“预期年化收益率”、“分配日”、“预期到期日”等的表述,并不表示“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的“预期信托收益”,不表示“受托人”保证“受益人”的“本金”不受损失;同样也不表示“受托人”保证“投资者”于“分配日”、“预期到期日”获得相应“信托利益”。(三)信托单位的发行1、发行期“信托单位”的“发行期”为:【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信托单位”在“发行期”内发行成功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发行期”。2、发行对象“信托单
37、位”均向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于“信托单位”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发行渠道及认购手续“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应当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应签署“信托单位认购投资协议”,并向“受托人”指定的“认购资金归集账户”交付“认购资金”。“投资者”应交付的“认购资金”所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信托单位”发行价格。“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不属于“信托财产”。4、信托单位的发行成功“发行期”内,“投资者”认购了本“信托”所有“信托单位”并履行了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认购手续(其
38、中普通“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应按照每“信托单位”1元的价格向“认购资金归集账户”缴付认购资金),则发行成功。反之,则视为发行不成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且本“信托”生效的,“认购资金”在“认购资金”支付日(含该日)至“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生效日”返还给“受益人”。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或“投资者”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已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若“投资者”已根据本合同和相应“信托单位认购投资协议”的约定划付“认购资金”的,则“投资者”有权要求“受托人”立即返还全部“认购资金”以及该等
39、“认购资金”在“认购资金”支付日(含该日)至“信托生效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该等“认购资金”在“信托生效日”(含该日)至“认购资金”返还日(不含该日)期间根据所认购“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如“受托人”已将该等“认购资金”作为“信托对价”支付给“委托人”的,“委托人”应按照前述约定向“受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及其对应的利息和收益;若“投资者”未划付或未全部划付本合同约定的“认购资金”的,则“投资者”有权终止继续投资本“信托”。5、信托单位的发行不成功“信托单位”发行不成功的,“受托人”于“发行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交付
40、的“认购资金”连同“认购资金”支付日(含该日)至退还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给该等“投资者”。“信托单位”发行不成功的,“委托人”承担“发行费用”。(四)信托单位的转让1、“信托单位”的转让是指“受益人”自行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情形。2、受让“信托单位”的人,必须是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应与受让人共同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因承继发生“信托单位”转让时,承继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承继公证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受托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
41、”内办理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未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五)受益人名册1、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制作并维护“受益人”名册。2、在每个“信托单位”的“分配日”的前一自然日,“受托人”登记于“受益人”名册上的“受益人”为享有“信托利益”的“受益人”。3、“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名册。4、“受益人”在“受托人”处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该“受益人”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审核后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受益人”在上述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未将通知及时送达“受托人”,则“受益人”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八、信托专户在“信托生效日”当日
42、或之前,“受托人”应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以“信托”的名义在“保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信托专户”。本项目的信托专户为:账户名:xx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x】开户行:【x】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一)信托收益和本金的计算1、信托收益的计算(1)每份“信托单位”每日的“预期信托收益”=该份“信托单位”“未偿本金余额”Rn360;其中Rn为每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应付未付的“预期信托收益”指“信托单位”按日累计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中未支付的部分,“信托单位”自“信托生效日”(含当日)开始计算“预期信托收益”,自“本金”足额获得分配的“到期分配日”当日起(含当
43、日)不再计算“预期信托收益”。(2)“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任何承诺,“受益人”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以“分配日”实际分配的信托收益金额为准。2、本金的计算(1)每一份“信托单位”的“本金”为“信托单位”的面值(人民币1元),每一份“信托单位”“本金”中未清偿的金额为“信托单位”的“未偿本金余额”。(2)本“信托”不保证“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本金”不受损失。(3)本“信托”于【2018】年【 】月【 】日应分配人民币【8902.5万】元本金;于【2019】年【 】月【 】日应分配人民币【8902.5万】元本金;于【2020】年【 】月【 】日应分配人民币【1187
44、0万】元本金。(二)分配日的确定“分配日”分为“期间分配日”和“到期分配日”。1、期间分配日在信托存续期间,期间分配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21日及【2018】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其中【2018】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为期间本息分配日。2、到期分配日本“信托”的“到期分配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如于“信托”“预期到期日”或终止事由发生日,本“信托”项下的全部已回收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按照本条约定足以分配截至该日全部“信托单位”的全部“预期信托利益”的,则该期限届满日或终止事由发生日为“信托终止日”,同时为“到期分配日”。(2)如于“信
45、托”“预期到期日”或终止事由发生日,本“信托”项下的全部已回收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按照本条的约定不足以分配截至该日全部“信托单位”的全部“预期信托利益”,则以该日为首个“到期分配日”,以“信托财产”足以分配截至该日全部“信托单位”的全部“预期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终止日”,同时为最后一个“到期分配日”。首个“到期分配日”与最后一个“到期分配日”之间若有已回收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进入“信托专户”的,“受托人”有权增加分配次数,以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进入“信托专户”当日为新增的“到期分配日”。(三)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在本“信托”的“分配日”(包括“期间分配日”和“到期分配日”),“受托人”以
46、本“信托”项下货币形态的“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顺序核算分配(前一顺序款项未能足额分配的,不进行下一顺序款项的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分配;未足额分配的部分在下一个“分配日”核算分配):(1) 支付截至该“分配日”(不含当日)“信托”应付未付的税费;(2) 支付截至该“分配日”(不含当日)应付未付的“保管费”等“信托费用”(不包括“信托报酬”及“管理服务机构”报酬);(3) 支付截至该“分配日”(不含当日)应付未付的“信托报酬”;(4) 同顺序分配所有“信托单位”截至该“分配日”(不含当日)应付的“预期信托收益”中未支付部分;(5) 同顺序分配所有“信托单位
47、”截至该“分配日”(含当日)应偿付的“本金”(如有);(6) 同顺序分配所有“信托单位”截至该“分配日”(含当日)未偿的“本金”;(7) 同顺序按照该等“受益人”于全部“信托单位”注销之日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份额比例向全部“信托单位”注销之日的各“受益人”分配“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受托人”代表本“信托”与“委托人”签署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按照前述分配顺序于最后一个“到期分配日”分配完毕所有“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收益”及“本金”(即全部“信托单位”均注销)和本条第(三)款第7项规定的款项后,受托人有权根据“管理服务机构”履行其在管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