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防设施与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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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防设施与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版次:A/0编号:PAB-02012-0600第 2 页 共 14 页安防设施与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一节 安防设施管理职责4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职责5第三章管理细则5第一节 安防设施管理细则5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细则7第四章附则11附件: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防护设施和专用枪支弹药管理,规范安防设施与枪支弹药操作行为,确保安防设施合规达标和枪支弹药安全,根据国家、地方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防设施、专用枪支弹药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和规范

2、性文件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安防设施建设、配置、应用的管理以及本行枪支弹药的配备、保管、领用、操作、缴销等涉及枪支弹药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一节 安防设施管理职责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安防设施进行验收、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协调有关部门和外包单位安排巡检和维修,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管理、操作安全防护设施的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和后续强化教育。第四条 机构发展部负责按照xx银行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对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设置进行招标采购、施工监督、质量验收;按照xx银行服务分包管理办法的程序,确定安全防护设施售后服务的外包单位。第五条 行政

3、管理部按照xx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程序,对报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程序,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购置和报废审批。第七条 总行、分支行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安装设置的安防设施由总行、分支行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和操作,分支行没有设立保卫部门的,由该分支行保卫负责人负责管理和操作。第八条 分支行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由营业部主任负责管理,当班员工负责操作。第九条 金库、运钞车安装设置的安防设施由守库、押运当班员工负责操作。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职责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枪支弹药的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用枪情况实

4、施监督、检查和换装,对涉枪案、事件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负责对涉枪案、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本行守库、押运枪支弹药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和分管守库、押运的副职对枪支弹药负有监管责任,对涉枪案、事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第十四条 守库、押运主管人员对枪支弹药负有管理责任,可以向上级提出对涉枪案、事件的处理建议。第十五条 守库、押运人员负责依法持有、使用、保管枪支弹药,对枪支弹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依法配有枪支弹药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

5、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管理细则第一节 安防设施管理细则第十七条 本行营业场所(含自助设备,下同)、金库、运钞车以及其他重点要害场所和部位必须依照相关防护标准建设、安装、配置安防设施。第十八条 安防设施按照技防设施、基础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器材进行分类。(一)技防设施分为报警装置、监控装置、门禁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等。1. 报警装置主要安装在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财务室、重要仓库等部位;2. 监控装置主要安装在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中心机房、财务室、重要库房、门厅通道以及办公、营业场所需要重点实施监控记录的部位、通道或区域;3. 门禁系统主要安装在办公楼区、营业场所、仓库、车库等场所的入

6、口处,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实施主动控制和身份识别;4. GPS卫星定位系统主要安装在担负押运、护卫任务的运钞车上,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车辆上安装。(二)基础防护设施主要是指构筑、安装在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中心机房、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要害部位,用于对房屋、建筑结构、门窗以及需要封闭的场所或区域进行加固、封闭的设施和装置,部分基础防护设施也同时具备防水、防火、防震的作用;(三)安全防护器材主要指配备给从事本行押运、守库、警戒、临柜、保安、门卫等具有较强人身安全风险的岗位,用于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安全防护器材应当根据岗位安全风险强度的配发使用。第十九条 安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必须按照国

7、家和地方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建设、配置安防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有计划进行,由需求单位向分行级以上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按照本行财务、招标、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自助设备、金库、运钞车建设、配置的技防设施、基础防范设施正式启用之前,必须由分行级以上保卫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评审验收申请,通过公安机关的评审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证明后,方可启用。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自助设备、金库、运钞车以外其他场所建设、配置的安防设施在启用之前

8、,必须经分行级以上保卫部门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器材具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必须对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说明书、性能检验报告、合格证等资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行业标准后,视同验收合格,允许使用。第二十四条 安防设施建设、配置结束后,由管理和使用单位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附件1),按照分类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编号管理。第二十五条 发现安防设施故障,使用单位必须报告保卫部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修复;修复完成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以确保安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在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中将维修时间、项目、结果、维修人等情况进行记录。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强制标准,现有

9、安防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对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直至合规达标。第二十七条 安防设施规定的安全有效期满,或者发生故障经鉴定不能完成修复的,应予报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施性质和价值,按照xx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报废。第二节 枪支弹药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 枪支弹药配备。(一)本行守库、押运专用枪支弹药的配备,由安全保卫部根据工作需要向总行分管行领导递交申请,进行审批;(二)经行领导批准,安全保卫部向本地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审批;(三)经公安机关批准,由行政管理部按照xx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向公安机关支付枪支弹药调拨款项后,由安全保卫部领取枪支弹

10、药;(四)前往公安机关领取枪支弹药,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机动运输车辆,配备护卫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枪支弹药领回入库保管。第二十九条 枪支弹药保管(一)枪支弹药应当建立枪支弹药管理台账(附件2),实行一枪一账,及时将枪支弹药操作情况进行记录;(二)枪支领回后,由安全保卫部两名枪支管理人员进行仔细点验复核,对枪支、子弹数量进行核对无误后入库锁定;(三)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入库、入柜保管,同时在枪支弹药管理台账中做好保管记录,由枪支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四)枪支弹药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分离保存,由安全保卫部当日值班人员和当日守库员双人管理。第三十条 枪支弹药的领用和入库(一)持有持枪证的专职守

11、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库、押运、护卫、安全巡逻任务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时,在履行交接登记手续后,可以领用枪支弹药;(二)执行守库、押运、护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完毕,应及时将枪支弹药入库存放保管;(三)枪支弹药领用、入库的操作按照xx银行金库守库操作规程和xx银行押运管理操作规程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 枪支弹药使用规定(一)守护、押运、警戒目标受到威胁时,可以先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时,可以对空鸣枪警告;(二)确实判明敌人袭击,自己的生命或警卫目标受到威胁时,可使用枪支,应力求避免击其要害部位,使用枪支后,必须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上级报告;(三)发生个人纠纷、严禁出现动用枪支的行为;(四)辨明是精神病人

12、抢夺枪支,一般不宜使用枪支;(五)在群众聚集的场所和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地方,不宜使用枪支;(六)处理一般性纠纷、严禁出现动用枪支的行为;(七)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它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1. 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2. 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二条 持枪资格(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三)没有行政拘留、收

13、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六)持枪者不再符合持枪条件的,由安全保卫部收回持枪证,上缴公安机关注销。第三十三条 枪支弹药的上缴、销毁(一)本行因工作调整,不再执行守卫、押运任务,或者不再承担法律规定需要使用枪支的工作任务,依照法律规定,本行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持枪条件,必须将持枪证和枪支弹药上缴公安机关;(二)枪支弹药损毁,经公安机关鉴定无法修复使用的,必须上缴公安机关统一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需要上缴销毁的枪

14、支弹药必须由枪支管理人员在枪支弹药管理台账中详细记录型号、数量,与公安机关交接后,将回执和存根作为附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条 枪支弹药维护、维修(一)维护保养1. 枪支弹药由使用人或保管人负责维护保养;2. 正在使用但工作中没有实弹射击的枪支由持枪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3. 库存枪支由保卫部门枪支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4. 实弹射击后的枪支必须在使用后由持枪人员立即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性能良好。维护保养必须在确保安全的环境和情况下进行;5. 维护保养枪支必须按照枪支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防止损坏枪支,保养后将保养时间、项目内容进行登记,记录由安全保卫部枪支管理人员保管。(

15、二)枪支弹药出现故障,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枪支管理人员报告,安排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结束后,应将维修时间、项目内容在枪支弹药管理台账中进行记录。严禁擅自改动枪支弹药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实弹训练(一)枪支实弹射击训练由安全保卫部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实弹射击训练;(二)实弹射击训练必须在正式的射击训练场所进行,安全保卫部必须严密组织,严格执行现场持枪纪律,持枪人员必须听从命令、服从指挥,未经组织人员明确许可,严禁动用枪支、领取弹药、装填弹药、瞄准、击发,严防发生走火伤亡事故;(三)射击训练中,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枪支弹药管理台账中对消耗弹药数量进行详细登记,实弹射击结束,由持枪人员分别对所持枪支进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第三十六条 枪支弹药的换装按照公安机关的统一要求进行,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禁止换装其他型号的枪支弹药。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2.枪支弹药管理台账附件1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附件2:枪支弹药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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