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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贵州银行协议付息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同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实际操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指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到贵州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我行审核无误后,发放贴现款,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所承担的贴现利息比例。第三条 第三方企业是指除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第四条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与
2、卖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贴现利息承担人不同,票据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行为均相同,票面上不存在特殊的记载事项。第五条 办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严格遵照贵州银行商业汇票直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其他相关管理规程要求执行。第二章 操作流程第六条 开办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由卖方企业(持票人)向我行提出票据贴现业务申请。第七条 我行根据企业申请以及买卖双方或第三方企业付息申请,签订协议付息补充协议,确定各方付息比例。第八条 卖方企业持买方企业签发或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向我行提出办理贴现业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 我行对卖方企业提供的商业汇票及跟单资料进行审查
3、,确保票据及其交易背景真实有效。第十条 各分行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开立“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作为协议付息企业支付贴现利息的专用过渡账户。我行按付息企业各自应付金额直接借记付息账户。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卖方及买方或第三方企业的情况下,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办理协议付息业务时必须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已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付息账户,业务办理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若买方或第三方企业未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则可选择开立结算账户或通过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支付贴现利息。在票据贴现付息企业为买方及第三方企业,或者付息企业为两家以上企业的情况下
4、,付息企业不管是否已在贴现经办分行辖属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均需将各自承担的利息款项汇入我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由我行按付息企业应付利息金额直接借记过渡账户。第十一条 付息企业将各自承担的票据贴现应付利息汇入贴现行结算账户或“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业务经办部门核实无误后填制内部业务联系单,注明贴现票据号、付息企业名称、付息金额、扣款账户,经部门有权签字后连同到帐回执联及贴现相关资料提交分行票据业务部门。 第十二条 分行票据业务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协议付息票据贴现凭证相关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连同已审核完毕的其他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提交分行会计结算部门。第十三条 分行会计结算部门经
5、办人员根据到账回执联确认付息企业名称及应支付的贴现利息已入账至结算账户或“协议付息专用过渡户”后发起贴现入账交易。第十四条 余额退回:若付息企业汇入的贴现利息金额超过企业实际应付利息的,业务部门需在内部业务联系单中注明余款退回的事由以及金额(包括实到利息款项、应扣利息款项和需退回余款金额)。分行票据业务部门在对业务部门递交的资料审核完毕后,需在原内部联系单“受理部门”(原会计结算部门处理意见)栏处确认需退回企业的多余利息金额并加盖票据业务部门预留印鉴。会计结算部门经办人员凭内部联系单和付息到账回执联,将余款按照原到账回执联上的付款企业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原路返回原付息人结算账户,将内部业务
6、联系单、到账回执联、贴现凭证复印件做汇款交易凭证附件。第十五条 各分行“协议付息专用过渡账户”原则上每天日终余额应清零。第十六条 我行确认贴现利息收妥后,将票面金额扣除卖方企业应付利息后贷记卖方企业存款账户。第十七条 票据到期,我行向承兑人发出托收。第三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原有的管理办法文件作废。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票据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协议编号: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住 所 地: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 地: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
7、:传 真:开 户 银 行:账 号:贴现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住 所 地:邮 政 编 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 话:传 真: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丙方与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合同编号)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即卖方企业销售商品后,将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贴现人,由买卖双方企业协商确定分担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票据贴现行为。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票据贴现月
8、利率为千分之(日利率=月利率30天),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协议项下利率不变。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所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承担贴现利息总额的%,乙方承担贴现利息总额的 %。第四条 甲方或乙方在丙方取得综合授信,其中部分授信可用于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甲方在丙方综合授信为元,其元可用于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乙方在丙方综合授信为元,其中元可用于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第五条 甲、乙双方已在贵州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将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项下甲方承诺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直接在甲方存款账户扣收;将乙方承诺承担的贴现利息自票据贴现款中直接扣收,实付贴现
9、资金存入乙方存款账户。如甲方存款帐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利息,则不足部分贴现利息由乙方支付,丙方将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至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第六条 甲方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应使用自丙方购买的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办理承兑并将汇票交付乙方企业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已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号码、金额等通知丙方。第七条 丙方承诺在可用票据授信额度内,凡乙方持甲方交付、由甲方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丙方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丙方办理贴现,丙方经审核无误后,对甲乙双方办理划款手续。若乙方申请贴现的汇票为他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不纳入授信额度控制),丙方经审核无误,并查询承兑银行后,对甲乙双方办理划款手续。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个月。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友好协商确定,三方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裁决。第十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协议由三方在签定。(本页无正文)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