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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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住宅)鉴于:买受人购买出卖人【 】项目(简称该小区)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主合同的补充和修改:一、出卖人在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主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及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构成说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已清楚无异议

2、。二、买受人确认1、对于主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甲、乙双方均已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2、本项目在售价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居住造成的影响。3、本项目后期规划未定,目前所展示的内容仅作为本项目规划效果示意,其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具体内容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该规划可能发生局部调整。4、出卖人要求工作人员热情、详尽向客户介绍项目信息,但由于口头传递信息的不确定性,最终以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5、沙盘、模型

3、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为依据制作,因工艺、材料和比例等条件所限,与实景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且其对项目外周围环境的效果示意,不意味出卖人对此作出了任何承诺。6、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7、样板间属于广告性宣传,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与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存在结构、面积、设计和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质)等上的差异,样板间不能作为出卖人的该房屋交付标准或合同的样品,买受人对此知悉并同意。8、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该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房屋周边情况,

4、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 】鉴于买受人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所购该房屋为现房,买受人同意按现状收楼,不对房屋结构、周边环境等客观存在的现状提出任何质疑或索赔。三、对主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1、该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如买受人利用其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办公、商业活动使用的,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它业主的书面同意,并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屋所在地市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在开业前向物业服务公司出示以上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无论何种情况,买受人所购房屋不得用于经

5、营餐饮、丧葬、有伤风化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油烟、污染、噪音等严重影响小区居民居住与生活环境的业务。2、主合同第三条中的层高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层高,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3、主合同附件一中的房屋平面图为装修前的房屋平面图,根据精装修要求,该房屋平面布局会发生变化,而与附件一附图所示不同,买受人对此知悉并同意。四、对主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经过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后,自愿购买本合同项下该房屋。五、对主合同第七条的补充1、买受人选取贷款付款方式应在签订主合同之前向银行或公积金代办机构确认该付

6、款方式的可行性,并根据银行的规定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的申请贷款资料,若非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该付款方式不可行或贷款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采取银行商业贷款方式的应于主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达甲方指定账户;采取公积金贷款方式的应于甲方达到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则买受人必须在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或在征得出卖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主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买受人在采用贷款方式购买该房屋时,若出卖人为其在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之日起120天内,办理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2)如因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因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除与买受人的贷款合同或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而要求出卖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或要求甲方回购房屋的,出卖人在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受让银行对买受人的债权及抵押权,并有权依法处分买受人所购房屋,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依照主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或追究买受人责任,买受人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出卖人因此而代买受人归还的贷款本息、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含差旅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和实现前述债

8、权所应交纳的税费以及贷款银行收取的其它费用。3)若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导致出卖人行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权力的,乙方应于甲方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甲方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好合同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办理的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已入住,还须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并向甲方支付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至登记注销之日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的年5%的折旧率计算)。六、对主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1、买受人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之日起 日内,按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2、买受人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约

9、定的贷款方式付款的,出卖人应在 年 月 日前,按主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3、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法令或者政府原因引致的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七、对主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1、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如政府承担的外围配套设施在入住时不能交付使用,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为方便买受人,出卖人在房屋中预埋预设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管线及接口点,如买受

10、人需要开通,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其支付相应费用。3、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市政基础设施时应当按照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4、主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1)出卖人负责采取其他方式保证买受人不受上述未达到条件的影响; 2)出卖人自主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八、对主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1、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的,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及时进行整改维修不影响交付,

11、买受人应当依据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接收房屋,但除下列情形外: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2)其他影响质量致使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2、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按政府规定执行),由出卖人代收代缴。在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清全部房款和违约金(如有)、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出卖人签订并履行完毕确认实测面积的补充协议、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向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如有)及违约金(如有)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将房屋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交付通知后,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付手续并验房。如买受人确实

12、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者第三人持经公证的买受人的授权文件代为办理。4、如买受人对出卖人出示由专业测绘公司实测的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申请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垫付相关费用。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的,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则由买受人承担该费用。九、对主合同第十四、十五条补充合同第十四条所指的规划及第十五条所指的设计变更不包括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根据国家或 省、 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所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对于前述变更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主合同第十四、十五条所指的

13、规划、设计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该套房屋的平面设计变更。十、对主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约定合同第十六条所称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其他品牌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替代的情形。十一、对主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1、买卖双方对交付时该房屋的质量有争议,双方可共同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损失。如鉴定结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退房,买受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出卖人损失。2、买受人在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照“商品

14、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维修责任,但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该房屋,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3、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维修、维护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露台、平台、屋面等)及设施、设备,需要买受人协助时(包括但不限于进入本合同项下该房屋空间等),买受人应当给予以充分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补偿。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则应对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出卖人承担房屋质量保修及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为买受人不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自主体结构改造之日起,

15、出卖人免除该房屋质量保修及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十二、对主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1、本补充协议双方在此明确,主合同第十八条所约定的出卖人的义务仅为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并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2、出卖人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则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期限按照实际逾期交付该房屋天数予以相应顺延,出卖人不需承担顺延期间的违约责任。3、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因此而造成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迟延办理和因延误或分批办理而增加的费用(包括出卖人所增加的税金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三、关于精装修

16、产品保修的约定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中含有家电等物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时一并向买受人提交附件所列设备的说明书、保修单(卡)等,由该物品厂家按照保修单要求对买受人承担保修责任,对此买受人知悉并同意。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对此买受人知悉并同意。十四、公共管理中买受人应遵守的义务:1、买受人不得擅自在该房屋的小院及小区共有道路、共有绿地等共有部分私搭乱建;2、买受人应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保证空调机的使用不对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相邻业主

17、、其他业主、出卖人及其授权的物业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3、买受人在使用小区及公共道路时应当遵从出卖人的提示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破坏公共设施设备、阻断道路、封闭道路、圈占道路、毁损道路设施、随意停放车辆及其他妨碍道路正常使用的行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设的桥梁);4、买受人如实施本条上述三款的违约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买受人均应立即停止或改正该等行为,包括不限于及时拆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停止侵害等。如买受人未能及时停止或改正该等行为的,本小区物业公司有权在提前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拆除、移除违章建筑物、构筑物、阻碍物或代为修理修复,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发

18、生的费用,造成他人及出卖人损害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出卖人或者小区物业公司对与该房屋有关联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气、暖气管道、烟道、电路设施、公共污水井、房屋的紧邻院落等)及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检查,需进入买受人的房屋或需要买受人协助时,买受人有义务进行配合。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则买受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的损失,因此导致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出卖人及物业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买受人同意整个小区内其他房屋的首层该房屋买受人可以无偿地、任意地使用与该首层该房屋紧邻的院落及绿地,并不可撤销的授权出卖人与该首层该房屋买受人签订无偿使用该院

19、落的相关协议。7、未分摊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均不随同该房屋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摊的会所、未分摊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如售楼处)、地下车库、医疗卫生用房、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金融邮电用房、教育用房及其附属场地等,且按政府、市政部门或行业垄断部门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出卖人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买受人对上述约定表示认可无异议。8、该房屋所属地块内的地面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买受人同意房屋的买受人可按照规划文件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使用。买受人同意委托 公司对地面车位的使用收取车位占用费。十五、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时,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5日

20、内提出书面退房要求,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应的解除合同权。十六、关于合同解除或无效的处理1、双方对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处理约定,独立存在,不因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无效而失效,双方仍应受本条关于合同解除或无效的处理约定的约束。2、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 %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余款出卖人无息退还。主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或无效之日起,出卖人拥有对该房屋完全的所有权。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如该合同已经备案,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毕该房屋的联

21、机备案解除及预售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否则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承担总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并继续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当支付出卖人自出卖人交付之日起至登记注销之日期间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的年5%的折旧率计算)。4、出卖人在合同登记备案已注销、买受人搬离房屋交付并按约定履行完毕违约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补充协议及主合同的约定返还房款给买受人。十七、关于出卖人权利的约定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出卖人有权在本项目楼宇顶部及外墙放置有关出卖人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宣传广告物品、设施、灯箱等,出卖人

22、有权无偿将其用于企业形象或项目信息的宣传,但出卖人在使用中不应影响买受人的日常生活和该房屋的质量。十八、关于限购政策的补充协议因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 限购令的政策名称 (下称为“意见”),意见要求:“ (以下简称“限购的具体内容”)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限购政策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说明、解释上述意见中关于限购房屋的内容,买受人确认已经知悉、理解意见中关于限购的政策。2)买受人承诺向出卖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纳税证明、家庭等证件、资料、说明均真实、完整、有效,买受人不属于“ 限购具体内容 ”这三种限购情形的范围。3)因买受人违反上述承诺,提供虚假信息骗

23、购商品住房的,将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主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总房款 %的违约金。出卖人的解除权应自出卖人发现买受人骗购之日起五年内行使。十九、关于通知及送达的方式和效力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指的书面通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接受通知一方其通讯地址为 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已经送达;接受通知一方其通讯地址为房屋所在地之外省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日期以寄出局邮戳或以快递公司签认为准。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指的通讯地址以本补充协议尾部列明的通讯地址为准,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

24、式及时通知对方,其中出卖人通讯地址变更可以在省级报纸以公告方式完成。由于通讯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二十、其他补充约定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楼宇屋面上免费设置带有“华润符号”、“华润”、“华润置地华润中心”或类似性质的标识牌。2、除主合同及附件(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所标明的分摊部位外,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均不随同该房屋转让,包括商业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售楼处)、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封闭车位、地下封闭场地、医疗卫生用房、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金融邮电用房、教育用房及其附属场地等未参加面

25、积分摊的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提供有偿经营服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部分建筑物的产权及使用权;且按政府、市政部门或行业垄断部门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出卖人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3、出卖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小区中的人民防空工程,并由出卖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若买受人需使用的,经出卖人同意需向出卖人支付相关费用。4、本合同项下若有非封闭阳台、空中花园、设备平台,则补充约定如下: 1)设备平台全部不计入销售面积,按照合同附图装修改造前所示非封闭阳台、空中花园面积的1/2不计入销售面积(另1/2计入销售面积则应变更原合同的计价范围),因此出卖人无法

26、向买受人提供上述空间产权的相应证明文件,买受人只拥有使用权,买受人对该事实已知悉,并同意。2)根据精装修设计要求,非封闭阳台、空中花园、设备平台的全部或部分空间将进行封闭或装修改造,由于各户型单位建筑形式、地理位置、局部结构等有所不同,因此上述空间的围合形式、周围环境等会不尽相同,对因改造导致买受人所购该房屋室内供暖面积增加而产生的超面积部分供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对上述事实已知悉,并同意。3)买受人进行任何装修或改造,必须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若买受人未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对装修进行改造,对建筑物质量安全造成损害,或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

27、任。出卖人在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给予了明确告知,买受人清楚的知道,即买受人能够预见到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且在此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字生效后,不得因该问题在任何时间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5、本合同项下若附赠露台、平台,或有跃层,则补充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该房屋若附赠露台、平台,则该房屋业主对露台、平台只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买受人对此事实已知悉,并同意。2)所有露台、平台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封闭,护栏不得更改(含颜色、材料、增加门扇)。3)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

28、得改建、搭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跃层结构。不得从事任何破坏建筑物及其外观美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封闭阳台、擅自在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顶、平台或露台平面私搭乱建(包括但不限于在露天阳台擅自搭建玻璃房等违反项目规划的行为)等。4)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对买受人违反以上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如买受人违反以上的任意一项义务,则应当自行拆除添附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在收到物业服务公司责令恢复原状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完成对建筑物的修复工作的,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有权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买受人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损失。买受人对上述约定知悉并同意。5)买受

29、人对露台、平台负有维修义务(出卖人在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除外)。如该空间内设有给排水、采暖、消防管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有义务维护,并应配合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维修、维护工作。6、买受人在使用该房屋及附随空间时,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应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7、所有业主均同意由购买该房屋的业主在房屋使用年限内享有房屋所毗邻或附随的露台、平台空间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业主均一致同意放弃使用并承诺永不侵害或干扰该房屋业主的露台、平台空间的专有使用权。8、合同签订后,

30、若因政府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买受人未按约付清应付房款或未交齐贷款、合同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及费用或其它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则出卖人有权将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时间据实予以相应延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9、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买受人在此授权出卖人持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证明(特快专递邮寄证明),单方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撤销手续。该约定并不免除买受人按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所约定协助出卖人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合同义务及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二十一、本补充协议如有任何修改,甲乙双方应在修改处签字并盖章,否则修改无效。主合同的约定

31、与本补充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十二、连同本补充协议买受人已经收到出卖人印发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两文件,并承诺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二十三、买受人的声明1、在签订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出卖人已就全部条款向买受人作详细说明,并就加“”条款提请买受人特别注意,并说明其中部分条款内容对买受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买受人已注意到上述标注“”符号条款中部分内容涉及免除、限制出卖人的责任或者限制买受人的权利,但买受人均认可。2、买受人已就其他存疑条款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就相关条款已按买受人要求做出了解释和说明,双方已就相关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签字页,以下无正文)出卖人(盖章):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买受人(签字): 通讯地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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