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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2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 3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 3第五章 罚则. 4第六章 附则. 4 *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三
3、条度执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第四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科1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
4、通过。第七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
5、东应当回避表决。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
6、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2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
7、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三)*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
8、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当立即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4 月 26 日4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