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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也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就相关事项做出决策。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至二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2、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三)任期内因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
3、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促使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三)检查公司的会计政策,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董事会授权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范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议文件的保存及其他日常工作。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要形成决议,经董事会授权就相关事项做出的决策要形成纪要,与会的委员应在决议和纪要上签
4、字;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第五章 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遇到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本人因故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或聘请公司相关人员,对某项专题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开展工作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