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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债券业务运作,防范和化解债券业务风险,保障运营资产的安全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金融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银行间市场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资金营运部门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业务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业务包括:债券分销、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有关业务。债券分销是指通过债券承销商分销债券的业务。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
2、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券等。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债券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经营、权责一致的原则。第六条债券业务采
3、取分级授权方式。第七条资金营运部门负责债券业务的日常运作,其权限按省联社的授权执行。第三章岗位设置及管理第八条资金营运部门设置管理岗、前台交易岗、中台风险控制岗、后台结算岗、会计岗等岗位。第九条资金营运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准入手续、配置必要的设备和合格人员。第十条交易人员管理(一) 交易系统将前台交易人员分为首席交易员和普通交易员两个级别,其中首席交易员的信息及权限由系统管理员负责维护,其权限包括可开展的一切业务及业务额度。其他普通交易员的信息和权限由首席交易员负责维护,普通交易员的权限受首席交易员自身权限制约,不能超越首席交易员的权限。(二) 交易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举办的
4、培训,并取得交易员资格。第十一条中台风险控制岗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对交易人员的授权管理、日常交易的监督,并负责交易和簿记系统IC卡或USB证书、密钥及印章的保管。第十二条结算人员管理债券簿记系统将后台结算人员分为授权管理员(即结算管理员岗)和普通经办人员(即结算员岗)两个级别。授权管理员的权限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签章确认的授权管理员/普通经办人员注册(注销)申请表维护,普通经办人员的权限由授权管理员维护。第十三条交易和结算人员均以口令识别身份。为明晰责任,各交易和结算人员应对自己的口令注意保密,并不定期更换。第十四条资金营运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移交、注销登记簿。系统管理员移交时,其信
5、息需于不长于五个工作日的时间内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维护、备案。首席交易员和结算管理员因出差需要暂时移交的,必须严格执行移交制度,登记移交登记簿,回来后立即回收并更改密码。其他交易员(或结算员)的移交,由首席交易员(或授权管理员)注销其交易员(或结算员)身份,并作注销登记。第四章业务运作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十五条省联社债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按照市场化原则筹集,包括自有资金、清算富余资金、农村银行(信用联社)存放资金、银行间市场融入资金,以及受托管理的资金。第十六条债券业务运作坚持风险控制、结构优化、保障头寸的原则,明确操作人员责任;操作过程实行交易员与结算员分设的总体要求。第十七条债券业务办理过程
6、中,资金营运部门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各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坚持规范操作,并合理选择业务项目、品种和期限。第十八条债券业务合同或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包括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传真、信件等,并明确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品种、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交割时间、回购期限等要素。第十九条对交易中出现的交割、托管、资金清算以及其他异常情况,资金营运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资金营运部门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借券、租券、买空、卖空等交易行为。第二十一条交易系统和簿记系统的客户端必须专机专用,不得与外网和省联社内
7、网连接。第二十二条业务印章由专人保管,并专门建立使用登记簿;USB、CA证书及IC卡实行专人专用,妥善存放,以确保各项营运资产的安全。第二节债券分销第二十三条债券分销业务是指在债券一级市场通过分销债券的行为持有新发行债券的业务。债券分销的操作程序是在新债发行办法公布后,资金营运部门通过价值分析确定业务意愿和业务额度,然后进行投标。对不能通过自行投标认购的一级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委托其他具备债券承销商资格的市场成员认购。第三节现券买卖第二十四条现券买卖是指在二级市场上以投资、套利及实现资本利得或规避风险为目的进行的债券买卖活动,交易的债券按性质分为投资性债券和经营性债券。第二十五条投资性债券是指为
8、追求较高收益回报且持有至到期日为目的的债券。投资性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符合银行业监管当局关于省级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规定。(二) 长期持有,所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高收益率。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债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债券。经营性债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符合银行业监管当局关于省级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规定。(二) 变现能力和流动性强,可以在二级市场及时变现。(三) 所追求的是通过资金的高速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来达到较高的收益。第二十七条一般情况下,投资性债券和经营性债券不得相互转换。但因经营性债券的信用评级被降低,而不能用于经营性用途,在符合投资性债券的有关要求情况下
9、,可转入投资性债券。第二十八条资金营运部门必须对市场行情实时跟踪。第二十九条交易原则(一) 交易券种要符合资产结构中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二) 投资性、经营性券种可根据市场形势做出调整,但调整理由必须充足。第四节质押式回购第三十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办理过程中,资金营运部门可以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质押的债券。第三十一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要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质押的债券应选择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动性好的品种,质押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对手应选择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资信良好的机构。第五节买断式回购第三十二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时,可以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
10、保证券。第三十三条资金营运部门开展买断式回购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第六节债券远期交易第三十四条债券远期交易只能用于对冲保值用途,其他情况下不得从事债券远期交易。第三十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在办理债券远期交易时应根据对手的信用状况,拟定履约保证金的收缴比率。第三十六条交易对手应选择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资信良好、规模较大的机构。第三十七条债券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第三十八条债券远期交易业务要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债券标的应选择在货
11、币市场上流动性好的品种。第三十九条资金营运部门在办理债券远期交易过程中,单券种远期交易买入和卖出总余额分别占该券流通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远期交易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自营债券总量,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省联社净资本的100%。第四十条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为债券远期交易的书面合同。远期交易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补充合同,构成远期交易的完整合同。第五章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第四十一条债券业务资金收付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不得在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
12、息之外收付其他费用。第四十二条债券业务资金收付必须根据业务事实及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三条债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并按照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规则,准确进行债券业务核算。第四十四条资金营运部门应按业务类别建立相应的业务登记簿。第四十五条资金营运部门应定期进行账户核对。包括:与债券托管机构的债券余额核对,台账与会计账户核对,做到账账、账款、账券、账表、内外账相符。第四十六条资金营运部门应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业务报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农村合作金融结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理。第四十八条因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行社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