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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公务卡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务卡结算范围公务卡主要用于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公务卡及密码由持卡人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2.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个人消费和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所有消费均属个人行
2、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3.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园现行的财务管理规定和报销手续。原则上300元以上的支出仍然使用网银转账或支票结算。4.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刷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产生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5.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6.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三、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