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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和森工集团(林管局)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管护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支付给员工个人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均属于工资性收入。包括:岗位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严格按照森工集团(林管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确定、使用工资总额。 第四条 人力资源科以员工每月考勤情况作为审核计发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管护局在册职工。第二章 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及津贴等管理 第六条 岗位工资管理 (一)岗位工资即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岗位工资等级标准,原则上易岗易薪。 (二)大学毕业
2、生,退役义务兵、志愿兵等新招录的职工试用期内执行试岗工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相应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三)调入员工按所确定岗位执行岗位工资。 (四)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员工岗位变动同时调整岗位工资。 第七条 基础工资管理 (一)基础工资为森工集团(林管局)统一规定的等级标准。 (二)新招收大学毕业生、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基础工资、定级基础工资,退役义务兵、志愿兵的基础工资,按照森工集团(林管局)规定执行。 (三)调入员工的基础工资依据员工档案工资,按照管护局岗位绩效工资体系调整后确定。第八条 林区津贴由岗位工资与基础工资两项之和作为计发津贴的基数。第九条 绩
3、效工资管理 (一)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按照员工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分级设立。 2、员工既有管理岗位也有专业技术职称,以二者中标准高的确定相应绩效工资。3、员工岗位变动或新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同时调整绩效工资。 (二)岗位激励津贴1、岗位激励津贴的设立,旨在加强职工队伍和专业岗位人员的稳定性,激励员工与单位共同发展。2、岗位激励津贴参照实际在岗员工的工作年限计发,计发标准2元/年。 第十条 保健津贴、劳模津贴按照森工集团(林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管护局领导审批,符合规定的人员享受保健津贴、劳模津贴。 第十一条 知识分子补贴 具有国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参加工作后获得大专及以上学
4、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经上报森工集团(林管局)批准后,每月可享受知识分子补贴。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休正常产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时工资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旷工以及受到拘留处罚期间,均不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请事假的工资按照管护局职工管理办法执行。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给予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当月的在岗工资100发放。 第十六条 经上级安排的对外借调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贴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并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绩效工资及福利性工资由借入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工资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离职时可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二)擅自离职的员工,不再支付任何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工资发放规定(一)人力资源科负责按职工出勤记录及相关资料核算职工工资,按时将纸质工资单交财务科工资员,确保员工工资的准确计算与及时发放。(二)每月按时计发工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管护局人力资源科是工资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本单位工资管理职能。第二十条 各部门、基层单位按时上报考勤情况,部门负责人对考勤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追究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