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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合同书(服务类)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二一七 年 月 日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甲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乙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根据 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一、 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_元(¥_元)人民币。二、 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2.3.三、 建设目标1、xxxx自治县xx镇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期为五年,完成后需达
2、到省二级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标准和要求。2、中标机构投资进度安排:第一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第三至第五年每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10%。民政局对中标机构投资额度和进度的确认,以中标机构会计凭证和发票为确认依据。 3、运营机构需投入资金进行区域性敬老院设施设备老化的改造,包括且不限于:室内外装修、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等,全面提升中心的硬件设施水平,改善供养人员提供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四、 项目现状及经营要求1、项目地点:xxxx自治县xx镇区域性敬老院。2、项目现有建筑物情况:占地面积45亩
3、,建筑面积15825平方米,设置床位450张。3、经营性质及服务内容:将完成主体建设并完成简单装修的xx镇区域性敬老院无偿供给运营方使用,且仅限用于开展养老、托老、医疗康复等服务事业,为社会提供养老、托老、医疗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4、投资金额: 万元。5、承包期内免租金和任何管理经费,中标人每年为xx县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提供床位不少于30%,供养费用等按照提供服务当年的政府供养标准由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6、经营期间涉及的物业管理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管理。7、服务期限:期限为30年,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五、 服务对象1、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其中接收基本养老服
4、务保障对象的床位比例为30%。2、前款所述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主要分为三类: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包括本县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孤寡、失能、失智或高龄老年人。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包括本县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失智或高龄老年人。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包括本县享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失智或高龄老年人。3、社会养老服务对象是除上述三类保障对象之外的其他本县失能、失智或高龄的老年人。六、 投标人应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xx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xx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4、xx省民办社会
5、福利机构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5、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6、xx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4164号)7、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9、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10、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七、 乙方应具备下列条件:1、申办人具备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完备的生活、文体、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有基本的医疗、康复条件;3、服务场所的环境适合服务对象,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4、有与开展服务相
6、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八、 履约保证金乙方需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交人民币 50 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划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或提前解除承包后经核对,移交资产完好、无缺损且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 15 天内,甲方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九、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出现以下情况采购单位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甚至终止本项目乙方的经营资格:(1) 擅自转让协议义务和责任;(2) 未经甲方同意,中标人擅自出租、质押、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等。(3) 在协议期内放弃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中止甲方委托的工作累计达一次以上的
7、;(4) 半年内受到三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理的;(5) 拒绝接受委托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6) 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或者损失时,乙方不妥善处理或拒不赔偿的;(7) 违反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和制度,运营管理过程出现徇私舞弊违规违法操作,损害了公众利益的;(8) 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协议条款以及运营管理期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条款和事项。2、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实施临时接管:(1)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2) 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4)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
8、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十、 区域性敬老院的移交和验收1、 乙方应按采购人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乙方对物业进行装修,需经甲方审批,涉及费用及安全由乙方负责,装修档次应不低于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2、在运营期结束或运营期满不再运营时,乙方应确保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如乙方拒不修复,则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运营期结束或运营期满不再运营时,乙方对物业二次装修所增设形成的固
9、定设备、设施不得拆卸,而应完整地无偿移交由采购人处置。4、乙方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5、移交委员会由县政府成立由国资办、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乙方等组成,负责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6、承包的资产交回验收时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协商处理。7、移交程序(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 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2) 合同期满后十(10)天内,乙方将承包范围内的房屋、场地及设备
10、设施交回甲方,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收回相关的损失。合同期满,乙方在承包期间添置的装修等附作物和可移动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3)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8、移交保证在移交日期,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管理养护。9、保险的转让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10、技术转让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管理养护本项目所
11、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无偿移交给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11、合同期限及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管理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努力使得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养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的,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12、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期之后六十(60)天内,自费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管理养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
12、目设施营运和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13、风险转移乙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14、移交委员会合作期届满十二(12)个月前,县政府成立由国资办、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乙方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将移交的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
13、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15、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自移交日期开始,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十一、 退出机制要求1、在服务期限内,运营公司必须接受甲方对其的管理和监督,甲方将在服务期内每三年对运营公司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考核不合格后未按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经甲方向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后有权缩短经营期限甚至终止中标人的经营资格,直至要求其无条件退出xxxx自治县xx镇区域性敬老院的经营。2、服务期内,如运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须
14、退出,甲方将无条件收回提供的资源和权限及相关设施设备。3、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提前终止经营资格。(1) 擅自转让、出租、质押xxxx自治县xx镇区域性敬老院的运营资格;(2)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对xxxx自治县xx镇区域性敬老院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损害市民利益的;(3) 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服务协议的;(4) 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二、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义务(1) 按照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条件,政府需给予民营方提供养老服务场所 30 年的经营权。(2) 政府需协助民营方争取
15、政府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专项帮扶资金,专属用于区域性敬老院的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3) 政府负责承担供养人员及其供养护理人员的相关费用;政府供养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提供床位每年不少于30%)按 10:1 比例配备护理人员。供养费用等按照提供服务当年的标准由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其中,政府免费供养人员按当其时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供养费用标准按实际人数给付,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另行沟通。(4)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政府所承担的供养义务增加的情况下,乙方须满足政府对床位增加的需求,由此增加的供养费用由政府承担。2、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具有养老服务的经
16、营范围,证明齐全,且在最近 3 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有与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保证。(2) 乙方须设立劳务人员工资监管专用银行账户,保证资金余额足够支付劳务人员 3个月或以上的工资,并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乙方须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县民政部门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者签订并严格履行运营合同。(4) 乙方须优先满足本县区域内下列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5) 乙方须为我县优先服务对象在床位数上作好预留,预留床位不少
17、于每年床位的 30%。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为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6)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在政府所承担的供养义务增加的情况下,中标人须满足政府对床位的需求,由此增加的供养费用由政府承担。(7) 在收费方面,乙方须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其基础收费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在醒目位置公示。(8) 乙方须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建设、运营,并对固定资产 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国有资产,不得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
18、款等活动。(9) 乙方投入人民币 万元用于室内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完善建设后要求 5 年内达到省二级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档次。(10) 乙方须自愿接受政府监管,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养老方面的有关工作。十三、 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期限自_年_月至_年_月止。十四、 投资计划和进度安排十五、 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十六、 保密项目实施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 目实施过程中
19、的数据、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 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1、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由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 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 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范围。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乙方的财产。如果乙方有要求, 甲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乙方。十七、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
20、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十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2、争议解决(1)协商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2)争议解决 若协商
21、不成,将通过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十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二十、 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二十一、 其它1) 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
22、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二、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银行帐号:开 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