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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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xx银行、股东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xx银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及公允原则。第三条 xx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xx银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

2、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xx银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确认xx银行的关联方;审议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审批一般关联交易或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审查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批准,承担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他委员二名。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第六条 xx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 xx银行的关联

3、自然人包括:(一)xx银行的内部人;包括xx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一级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xx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xx银行内部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三)xx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关联人员。(四)对xx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第八条 xx银行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一)xx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xx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xx银

4、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xx银行投资或入股的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四)xx银行受托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xx银行或可对xx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xx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xx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5、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类型第十条 xx银行关联交易是指xx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一)授信, 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二)资产转移,包括xx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受和处置等。 (三)提供服务,指向xx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xx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xx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xx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xx银行与

6、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xx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xx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xx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xx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xx银行与该笔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xx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以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银行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定价应当优先以市场价格作为基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

7、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关联交易按协议价定价的,业务发生机构应当提供价格形成的有效依据。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及费率。本办法所称的“成本加成定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合理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本办法所称“协议价”是指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五条 董事、总行和分、支行高级管理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xx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本人,其近亲属及相关的关联法

8、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六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xx银行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的情况:(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七条 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书面形式向xx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xx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第十八条 xx银行工作人员在

9、日常业务中发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第十九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关联方,并将确认的关联方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并通过系统或其他方式向全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确认的关联方情况。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业务发生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收集、核实交易对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投资情况等于关联交易管理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的机构应当对知悉的关联方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关联方信息用于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

10、第二十二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xx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监事会报告,同时向银监会报告。与xx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向监事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xx银行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由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第二十五条 xx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

11、授信,同时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第二十六条 xx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xx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第二十七条 xx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第二十八条 xx银行不得其他关联方(xx银行投资或入股的保险公司等除外)发放无担保贷款。xx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的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xx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

12、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第三十条 xx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xx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xx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三十一条 xx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至少对xx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

13、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交易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情况及比重等。第三十四条 xx银行应当每季向银监部门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 xx银行在每年会计年报中应当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xx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关联交易的类型;(六)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七)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以及xx银行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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