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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 押 合 同(商铺抵押)抵押人(甲方): (以下简称:抵押人,或者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抵押权人(即:投资人)(乙方):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x 邮政编码:x 法定代表人: x 授权代表: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xx年11月 有限公司(主合同甲方,以下简称: )与xx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乙方,亦即本合同乙方)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余热发电)商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本合同甲方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其配偶亦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且没有权利受限制情形的商铺(地点在 ,价值2900万元
2、)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现主合同各方及本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在主合同甲方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或停产、转让或转产等因素,造成乙方损失(即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款项)时,甲方愿意以上述抵押物作为抵押(并主动在乙方的配合下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包括到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作为对主合同甲方向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各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1、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合同抵押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2、如抵押人在主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乙方
3、可直接向抵押人追索。抵押人自愿用本合同约定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3、抵押人承诺在乙方的配合下主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并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对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1.2亿元以上,至少1.2亿元)。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主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至主合同效益分享期满,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第四条 抵押物情况本合同甲方作为 的法定代表人,
4、同意(其配偶亦同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且没有权利受限制情形的商铺(地点在 ,价值2900万元)作为主合同的抵押物。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不存在被扣押,不存在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证书号码及坐落分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孝)晋商房预售房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14000元/平方米,抵押人(即买受人 )已经付清商品房全部房款2946.37万元,房屋用途:商服,小区名称: 。商铺暂估值2900万元。如果抵押物变现,以乙方实
5、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并且抵押手续时,土地和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分别办理。第五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以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主合同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否拥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6、),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在主合同甲方遵守主合同的情况下,本抵押合同处于不执行状态,乙方不行使抵押权。在主合同甲方不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即可行使抵押权。第六条 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间为:本合同各方签章之日起至主合同各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的两年。2、如果主合同甲方与本合同乙方协议变更(缩短或者延长)主合同中甲方义务履行期限的,因抵押人是主合同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论主合同甲方或者乙方是否通知本合同甲方,本合同担保期限均自变更后主合同各方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后的两年。第七条抵押物登记及注销 1、抵押人在乙方的配合下主动
7、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商铺的权属证书,并在xx年1月31日前对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到房屋管理部门及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主合同甲方应于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移交乙方持有。3、主合同项下主合同甲方应负义务的款项全部清偿后,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第八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抵押人确认,乙方与主合同甲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第九条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权存
8、续期间,主合同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的财产保险。保险期至少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 2、在保险期内,主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果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主合同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3、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乙方保管。 4、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乙方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保险,但未批注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5、对该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
9、)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乙方的余热发电效益款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关费用;(2)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第十条第三人损害赔偿 1、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灭失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义务款项金额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关费用; 2、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抵押人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如未能提供时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抵押人的义务款项金额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
10、关费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随时依法拍卖、协议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1、主合同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约定时间10天时。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权利的其他情形。出现前述情况,抵押人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3日内予以配合,如果抵押人拒绝通过委托拍卖、协议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方式实现乙方的抵押权,乙方有权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2、 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3、 抵押人应对
11、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其抵押行为的真实、合法及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同时,在主合同乙方的权利款项未清偿完毕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4、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5、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解押,不得出卖、赠予、转让、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本商铺出租时,抵押人应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向承租人说明
12、本商铺已经抵押的事实,保证出租不防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6、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处置)抵押物。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固定资产、证券的转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实行担保、股权转让、与其他人合资合作等事宜,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乙方履行主合同所应获得的余热发电效益款及抵押担保范围内相关费用。抵押人应在收到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后3日内,将款项支付乙方。7、抵押登记前,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形,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抵押财产总金额1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
13、失的,抵押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就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9、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提存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10、主合同甲方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即: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后,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11、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者其他催收文件,抵押人有义务签收。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配合抵押人共同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手续。2、 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能
14、够履行本合同需要的有关文件。3、 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财产情况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铺产权证书等)。4、 按照主合同约定,投资人没有按时收到履行主合同所获得或者正常履行(主合同甲方持续经营、余热量达到合同约定)本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时,投资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5、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下的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进行转让,通知抵押人即可。6、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抵押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应在债权届满之日起履行担保责任。(1)不论任何原因,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的。(2)乙方依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乙方履行主合同所应获得余热发电效益款6000万元
15、的。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乙方全部损失。2、抵押人在乙方的配合下主动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每延迟一天,除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甲方还承担向乙方支付延长相同天数的节电效益款的责任。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7项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乙方履行主合同所应获
16、得余热发电效益款。4、乙方保证在抵押人全面履行主合同义务后,向抵押人移交的电站,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5、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6、因抵押人过错(包括没有成功办理抵押手续)造成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抵押人应该在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乙方履行主合同所获得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全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该由主合同抵
17、押人或者本合同抵押人应该支付的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抵押人仍然需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与主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为中文。2、凡因本合同
18、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解决约定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第十七条 其他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2、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有约束力。3、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主合同各方及本合同各方均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误解。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各方通知地址以本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该在得知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
19、内,将盖有公章的变更后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余各方。6、本协议一式六份,本合同各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 抵押人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抵押登记手续有关材料。3、 抵押人的配偶声明(抵押人承诺:如果未填写本附件,则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配偶,抵押人提供离婚证或者户口簿等能够证明抵押人没有配偶的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本行以下无正文)甲 方(签名):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签约日期:2015年 月 日 附件3:抵押人(甲方)的配偶声明本人系抵押人(甲方) 的合法配偶,事先知晓并完全同意抵押人对 2014 年 11月 有限公司(主合同甲方)与xx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乙方,亦即本合同乙方)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余热发电)商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39-03-14-012),项下的主合同甲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履行主合同所应获得的全部余热发电效益款等项)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于 2015 年 月 日签署的抵押合同,并愿意接受所有合同条款。特此声明。声明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