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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筹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是指债务资本筹资,主要包括公司各级企业从银行、信托公司等金筹机构、公司外企业取得的借款类筹资,债券类筹资等外部筹资行为;公司内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内部筹资行为。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行为参照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2、办法不适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四条 筹资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三)规范运作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第二章筹资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公司总部是筹资的管理机构,设立借款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借审会”),负责对由公司审批的筹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后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借审会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资金财务部。第六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是筹资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由公司审批的筹资事项
3、进行审核,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制定公司筹资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相关规定,对各所属企业的筹资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筹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筹资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筹资动态,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五)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司各所属企业对筹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公司申办本企业范围内筹资事项;(二)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筹资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的筹资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对涉及本企业的筹资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公司汇报本企业范围内所属企业的筹资情况;(四)履行公司关于筹资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筹资方案的制订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筹资方
4、案的制订以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明确筹资用途、规模、机构、方式,估计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 各所属企业应将经过论证的筹资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财务部对公司及各所属企业上报的筹资方案进行审核,应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先考虑从公司、所属企业间内部进行筹资,不足部分从外部补足。第四章筹资方案的变更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资金的筹措安排,可以进行筹资方案的变更,对公司总部筹资方案变更由资金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的筹资方案变更由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的筹资方案变更由公司总
5、经理办公会批准。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企业的筹资行为必须经过公司审批。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从公司外部借款应符合如下要求:(一)能按期及时上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二)财务状况和综合财务指标良好;(三)借款已纳入年度筹资计划。第十六条 从公司外部筹资的审批程序(一)由各所属企业对筹资事项初步审核后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报告,同时附报资金使用计划、还款来源说明、近期财务报告所属企业对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公司借审会对申请报告及附报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上会条件的借款事项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三)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需要董事会批准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6、后,对申请单位进行批复,申请单位可依照公司有关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各申请筹资单位需按要求及时将有关筹资合同报送公司资金财务部备案存档,并在筹资存续期间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备案。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的筹资行为,资金财务部拟定筹资方案后,报借审会审核通过,由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需要董事会批准的,须报董事会审批)后, 相关部门落实筹资安排。第十八条 公司范围内企业间申请借款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越级申报,对违反上述报批程序的,公司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按程序申报。第五章银行授信与信贷业务第十九条 银行授信类型包括公司整体授信以及独立授信。第二十条 整体授信是指由公司与
7、商业银行总行协商,为公司及所属企业取得总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按一定标准再划至各所属企业。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分为刚性与非刚性额度。其中,刚性额度包括银行长、短期借款、承兑、贴现等;非刚性额度包括保函、信贷证明、信用证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划分(一)各所属企业根据其上一期或上年度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期预算,确定本期授信额度需要,上报公司。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授信需求总额、以及按授信品种分类额度;(二)公司根据上一期或上年度各所属企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所上报的本期授信额度需求,确定本期银行总授信额度需求,上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与授信银行总行协商谈判,落实
8、总授信额度及各所属企业的额度切分,并签订相关协议。第二十三条 各所属企业授信额度不足时,应向公司提出授信额度调配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授信银行、调配授信额度金额、授信品种等。公司根据申请以及公司授信额度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授信银行总行相关部门进行相应授信额度的调整。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负责落实还款、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备付资金、保函及信贷证明撤销等事项,并于办理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及信息反馈至公司。公司登记台账,并将已撤销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进行恢复。第二十五条 独立授信是各所属企业在公司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时,报公司批准独立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 独立授信额度的申请、使用、调整、恢
9、复同公司授信。第二十七条 单笔信贷业务是指独立于公司、独立授信额度之外的,由各所属企业报经公司批准,办理的单笔银行信贷业务。第二十八条 单笔信贷业务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与公司授信额度的申请及审批程序相同。第六章筹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如下筹资管理制度:(一)台帐制度。定期对筹资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二)跟踪和监管制度。对筹资的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借款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报告制度。各所属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有关筹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对筹资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公司有权对筹资企业进行定
10、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筹资情况,将依法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筹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公司全部筹资事项。第三十二条 公司范围内筹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向公司报批、备案或报告的;(二)向公司和被筹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未向被筹资单位提供详尽的企业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应由被筹资单位知情的信息,造成损失的;(四)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筹资实际损失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公司有关筹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