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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依规科学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第三条 县级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财务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综合运用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
2、收益,配置资源,真实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第四条 县级行社应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开立资金账户,对发生的经济财务事项,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地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依法形成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第五条 县级行社应按本规范规定,有序开展财务工作和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并按本单位章程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县级行社应当依法纳税。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组织第七条 县级行社应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规范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一)统一管理。县级行社
3、应顺应一级法人体制要求,突出集约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对本单位财务计划、绩效评价、薪酬管理、财务资源配置、资产负债定价、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建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取得和处置、各项准备金计提、呆账核销、对外捐赠、税费缴纳、利润分配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应由总部统一管理。(二)分级负责。县级行社应按照“严谨合规、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并明确各管理层级、各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实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日常财务活动。 (三)相互制约。县级行社应按照职责明确、流程高效、制约有效的原则,科学设立财务会计岗位,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均是财务活动的参与者和监
4、督者,应共同做好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和精细化管理。(四)规范核算。县级行社应依托全省财管系统等统一的科技系统平台,遵照全省统一的会计核算规则,规范处理账务。第八条 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一)理(董)事会、社员(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理(董)事会决定本单位重要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层的财务管理权限和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财务监督和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审议或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等重大财务事项;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变更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拟订合并、
5、分立、重组、清算的方案,并报股东(社员)大会审议批准。社员(股东)大会决定本单位重大资产购置和处置、财务预算及决算、利润分配、经营者报酬;决定筹集资本、股权投资、对外捐赠、担保、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事会检查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财务事项决策、财务风险管理和财务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二)经营管理层。由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及其他分管经营工作高管组成的经营管理层,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本单位章程规定和理(董)事会授权具体行使财务管理职责,定期向股东(社员)大会、理(董)事会报告财务管理工作。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经营管理层应在所获得的授权范围内集体研究。
6、县级行社可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作为县级行社经营管理层行使财务管理职能的集体决策机构,在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审议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重点财务事项,以及理(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县级行社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奇数),主任委员由主任(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或有关业务条线的高管人员担任,成员可由财务、会计、业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应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级行社监事会派员列席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三)财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县级行社财务部门是日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财务制度的
7、拟订和执行,财务事项审查审核,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财务考核评价、成本控制与分析;对分支机构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辅导。县级行社各部门为财务开支的需求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财务开支需求、编制预算草案、管理实物等。各分支机构应全面贯彻执行本单位的有关财务政策,负责本机构内部的日常财务管理事务。第九条 财务人员的配置及管理。县级行社应按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配足配强财务人员并加强管理,选择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具备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相关经验。第十条 财务授权。理(董)事会应以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业务发展、有利于工作
8、开展为出发点,对经营管理层进行合法、合规、合理的财务授权,明确授予经营管理层的财务管理事项、范围及标准,并形成决议。财务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理(董)事长代表理(董)事会授予主任(行长)。主任(行长)对除财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财务事项以外,可视工作需要,向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转授权。需开展财务授权的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权限、费用审批权限、利率定价权限以及其他日常经营相关的财务权限等。对常规授权之外的事项,必要时可针对某一专项权限进行特别授权。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社(行)章程及法人治理情况,明确需要社员(股东)大会审定的具体财务管理事项及标准。社员大会
9、审定范围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由理(董)事会决定或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对购置或处置重大资产、高管人员履职待遇和薪金等重大事项,原则上,还应经本社(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县级行社对财务管理委员会及财务等部门,应依据本规范规定,制定具体职责。财务授权书及相关决议、各部门职责等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第三章 预决算与分析评价第一节 预决算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财务规划和预测工作,按照本单位发展战略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财务工作目标和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加强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监督,强化财务分析和评价,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目标。县级行社应将预算作为组织、协调、监督、
10、控制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中长期经营目标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年度经营成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组织。(一)县级行社理(董)事长应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二)县级行社原则上应在理(董)事会下设或专门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财务预算草案,下达经股东大会或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下设预算管理办公室,一般挂靠财务部门,负责各部门预算的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监控和报告,及时向预算管理委员会和预算执行部
11、门提供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等信息。(三)县级行社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预算编制(初编、修正)、执行、汇算、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相关部门应就预算情况及时与预算管理办公室沟通。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内容及方法。(一)预算编制应坚持“科学测算、效益配比、统筹兼顾、保障发展”的原则,围绕经营管理目标,综合考虑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在科学预测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最终形成全面预算方案。预算编制工作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二)预算编制内容应包括负债筹资预算、股权筹资预算、信贷资产营运预算、固定资产预算、投资预算、成本费用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和全面预算等。预算
12、编制应按拟定目标、编制上报、审查平衡、审议批准、下达执行的程序进行,并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选择或综合运用相应方法进行编制。 成本费用预算主要采取增量预算、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方法进行编制。对员工薪金及提留,主要采取增量预算;对维修费用、广告宣传、会议及培训等与上年无直接关联的费用,主要采取零基预算;对业务招待、车船使用、公杂、邮电等办公或营销费用,主要采取弹性预算;对利息支出、减值准备、折旧和税金等费用,可采取增量与弹性相结合的方法,编制预算。固定资产预算主要根据网点建设规划、固定资产比例等情况,采取零基预算。其他项目预算可采取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任一种方法或多种方法
13、相结合的方式进。第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按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利润、资产利润率、资产费用率、成本收入比等重点财务指标,根据省联社核定的年度目标以及本单位成本费用预算、固定资产预算、财务收支匡算结果等,合理编制。第十七条 预算审批、执行和控制。(一)预算审批和执行。预算经理(董)事会审议后,报社员(股东)大会批准。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逐级落实到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县级行社应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份)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二)预算执行的报告和监控。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定期向预算管理
14、办公室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有关预算执行部门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 正式下达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对执行中因经济金融政策、会计制度、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导致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调整预算。预算方案的调整应详细说明变动理由,并重新严格履行预算的申请、编制、审批等程序。第十九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系统年度决算报告编制规定,组织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前,县级行社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对业务经营行为和损益状况进行检查
15、。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以及会计处理不当的,应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决算日,县级行社应按要求做好应交税金、应付利息等应付款项的提留以及期末损益结转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以决算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为依据,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审计,或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决算报告经规范审计后,方可作为年度经营成果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评价依据。县级行社应向社员(股东)大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第二节 分析与评价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在省联社规定的绩效评价基本原则和框架下,结合本
16、单位实际,制定对总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每个员工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逐步建立科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确保预算编制、分解执行及内部绩效考评公平、公正。对内部绩效考评指标应涵盖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盈利和风险管理等指标,合理设置指标考评权重,突出正向激励。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开展分析与评价工作应明确分析内容,充分收集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合理运用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社至少应按季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及时、全面地掌握预算执行情况;针对预算执行偏差,充分、客观地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六
17、条 财务分析、评价主要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情况、流动性、经营增长等参考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净息差、净利差、存贷款利差、成本收入比、中间业务收入比、非利息收入占比等。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率等。经营增长指标主要包括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第四章 财务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当规范财务开支审查审批行为,以书面授权和转授权的方式,明确各级有权审批人的财务开支审批事项及权限,并在有关财务制度中载明。重大财
18、务事项应提交集体决策机构审批,个人审批权限不能超过集体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强化财务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查审批职能,加强对大额财务开支和重点开支项目的集体决策。(一)大额财务开支是指一次性支出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原则上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均应作为大额财务开支管理,但不包括税金、集中供热取暖费、水电费、省联社各种统筹费用、工资薪金提留以及折旧和减值准备等相对固定的费用支出。县级行社对应当作为大额财务开支的项目,应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或决定,不得化整为零。(二)重点财务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广告及业务宣传、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职工福利费、维修费、车
19、船使用费、保险费等,以及各种捐赠和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事项。各种捐赠及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事项,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或审批;其他重点开支项目由县级行社结合实际,确定需提交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或审批的具体额度。(三)县级行社可根据实际,降低需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的大额财务开支标准或扩大需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的重点财务开支项目。对超出理(董)事会授权范围和额度的财务开支事项,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审议后形成报告,提交理(董)事会审定。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社财务开支应根据其性质,划分为事前审批和事后签报。(一)事前审批是指财务支出发生前,经有权审批人进行财务立项审批的行为。事
20、前审批项目包括需经社员(股东)大会、理(董)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等集体决策机构审议的财务开支项目,以及由个人审批、但需从严控制的财务开支项目。从严控制的财务开支项目主要指达到一定额度的培训、会议、维修、业务宣传及广告、车辆燃油、差旅、物品采购等支出。县级行社应明确财务开支的事前审批项目及其限额,适当扩大事前审批范围。(二)事后签报是指财务开支事项终了,需要履行财务票据审查审核及签字报销的行为。事后签报项目包括已经履行事前审批程序和无需履行事前审批、直接进行事后报账的财务开支项目。第三十条 事前审批的财务开支项目,属于财务管理委员会、理(董)事会或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审定的,应依规履行程序,相关
21、决议作为已履行事前审批的依据。除此以外的财务开支项目,由财务开支需求部门提出需求、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县级行社应严格执行财管系统规定的报账流程,事前审批的财务开支项目一般应执行的审批流程:开支项目经办人(申请人)签字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签审核人审签(开支预算审核)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审批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权限内的财务开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作为有权审批人审批;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权限内的财务开支,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再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主任(行长)或理(董)事长权限内的财务开支,先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审签,再由主任(行长)或理
22、(董)事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事后签报的财务开项目,一般应执行“取得合法票据开支项目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机构)负责人审签票据审核人审签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流程。 对已经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财务开支项目,事后签报时,只需经办人、票据审核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最终有权审批人审签后即可报账。事前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的财务开支项目,由主任(行长)作为最终有权审批人审签;经理(董)事会或社员(股东)大会审批的,由理(董)事长作为最终有权审批人审签。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财务开支事项,由票据审核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依规审签后,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有权审批人审签程序。(一)员工薪金和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23、积金、劳务派遣费支出,可由经办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人事领导审签;(二)省联社分摊的服务费等统筹费用,可直接由分管财务副主任(副行长)审签;(三)利息支出、减值准备、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依规正常缴纳的各种税金(不含罚金和滞纳金)、提取的薪金提留等刚性成本支出,可不用审签。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范有明确规定可简化审签程序的财务开支项目外,县级行社不得随意简化审签程序。对涉及部门较多的财务开支项目,可将项目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开支需求部门分管领导等纳入审签人员,加密审签流程。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已经事前审批的财务开支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遇有特殊情况,执行中可能突破预算的,应当在支出实际发
24、生前,重新依规履行审批程序。未重新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第三十五条 县级行社各审查审批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财务开支事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权责对等。(一)财务开支经办人员应提供完备的报销资料,包括会议决议或事前审批单、合同文本、报销票据等原始资料,并对业务事实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二)票据审查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提供与财务开支事项相关的各种文本资料和原始凭据,对所审查票据的合规性负责。(三)财务开支审批审签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或审查人员陈述事实或提供书面说明,对财务开支事项的合规性负责。第五章 财务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县级行社应按监管
25、要求,建立健全涵盖各类财务风险的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各部门对各类财务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制订各类财务风险控制政策、程序、应急预案和具体措施,对各类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实现各类财务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第三十七条 资本风险管理。县级行社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和监管达标要求,制定科学、可持续的动态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资本指标不得低于最低监管要求。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加强资本金管理,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运用资本监管法规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创新补充资本工具,并着力增强内源性积累。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应指定部
26、门和专人负责,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关系,控制流动性风险;按有关规定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持续分析流动性需求和供给,避免头寸过量或不足;按照“期限配比”原则,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第三十九条 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应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的原则,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准确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依规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第四十条 利率、汇率风险管理。应按照“定价合理、风险可控、成本与效益对等”的原则,定期对利率、汇率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评估利率、汇率变动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具备操控能力的,还可在监管法规许可范围内合
27、理、适当地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利率、汇率风险,减少资产损失。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对关联交易业务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有效控制总量和规模。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第四十二条 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管理,明确委托业务授权范围和双方职责,从严审查受托方风险管控能力和内部控制水平,科学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及具体操作程序,按季(月)对账,加强跟踪管理和风险监控。委托业务资金或财产的投入,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账内核算。第四十三条 受托业务风险管理。县级行社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
28、生产品以及开展其他受托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四十四条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应按规定及时、完整地记录和管理所有表外业务,并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严格控制表外业务风险,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第四十五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县级行社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登记簿,及时跟踪监督。 支金同第四十六条 操作风险管理。县级行社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业务辅导和内部审计,完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畅通风险报告渠道,确保
29、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加强对业务单位实施独立、交叉和经常性的检查。强化对疑点、薄弱环节以及操作存在问题的报告和持续跟踪检查。第四十七条 县级行社对其分支机构,应按统一核算原则,加强其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跟踪监督分支机构的财务信息。第四十八条 县级行社应监督和跟踪控制财务风险动态,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财务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并做好风险后评价工作。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第一节 权益资金管理第四十九条 权益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通常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准备和未分配利润。第五十条 县级行社
30、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最低限额的管理规定。向投资者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资本金发生变动的,应依规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第五十一条 股权结构管理。县级行社应按照监管政策规定,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内部职工股、社会自然人股、法人股等不同类别的股权比例,正确处理好股权分散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股权对推动经营发展的制衡作用。第五十二条 资本的维护管理。(一)县级行社应加强资本监督,防控投资者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风险,防控少部分股东控股风险;不得接受本单位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除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回购股份用于奖励本单位职工等合法情况外,不得开展股份回购业务。将回购股份用于职
31、工奖励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单位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要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第五十三条 资本的补充。县级行社应以合规且科学合理的方式,及时补充资本,并降低资本消耗,提高资本充足水平。(一)可采取向股东配股或增资扩股的方式补充资本。向股东配股应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增资扩股应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监管政策规定,拟定筹资方案。配股和增资扩股方案应经本行社理(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大会表决。(二)可通过改善自身经营状况、提高盈利能力,加大各项准备提取、增加留存收益以及合理控制现金分红
32、比例等措施,提高内源性积累和自我补充资本能力。县级行社股金分红必须符合监管政策和省联社有关政策规定。(三)有条件的可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等方式,增加附属资本。第五十四条 资本公积管理。资本公积是指收到投资者的超出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符合转增资本金有关规定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按法定程序转增。第二节 债务资金筹集管理第五十五条 债务资金是指除权益资本外以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通常包括吸收存款、借款、发行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第五十六条 债务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效益原则。积极组织低成本资金,扩大低息和无息负债比例,优化负债结
33、构,降低负债成本。(二)安全使用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长、短期债务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流向,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三)规范核算原则。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各种债务资金。(四)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借款合同,及时足额筹集资金,以保证按期兑付或偿还各项负债。第五十七条 县级行社吸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等债务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或变相以及违规提高筹资利率水平和付费标准,不得不计成本随意定价。第五十八条 各项负债应严格按规定的适用利率、结息日和期限,按月(季)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或虚减利润。第五十九条 县级行社拆入资金的用途、最长期限、最高拆
34、入限额等应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第六十条 其他应付款管理。县级行社应加强其他应付款管理,规范其他应付款挂账和支付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建立其他应付款管理台账,详细反映各项其他应付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按期核对,及时清理,严禁转移用途支付。对有可靠依据表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账龄五年以上,并经内部规范程序进行认定),可依规转入损益核算。对预收款、押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款项应建立客户档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权利,以合同为依据、按权限审批后支付。第三节 财政资金管理第六十一条 县级行社取得的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执行。(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及对单位支农等专项奖励的,作为收益处理或按财政规定执行。(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的,按规定用途用作弥补亏损或收益等处理。(五)属于向政府借款的,作为负债管理。国家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改变用途,更不得将用于单位的财政资金分配给单位高管员工或向投资者分配。第七章 资产营运管理第一节 现金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款项,存放省联社款项以及其他合法形式的现金资产等。第六十三
36、条 现金资产坚持“适度控制,适时调节,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一)适度控制。县级行社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应控制现金资产的存量,减少占用比例;对库存现金、库存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款项、存放省联社款项、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进行合理配置,在流动性与效益性之间选择最优的现金资产结构。(二)适时调节。根据业务过程中的现金流量变化,及时调节资金头寸,确保现金资产的规模适度。(三)保障安全。对现金资产特别是库存现金的管理,必须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严格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资金安全。第六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认真测算库存现金需求量,及时调节存量,合理设定库存限额;加强现金管理和账务核对,做到库存现金账账、账
37、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或白条抵库。严格金库管理,明确现金清点、包装、调拨、押运、保管等各个操作环节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对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管理,既满足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又适度控制超额准备金规模,及时对头寸进行调度。第六十六条 对于存放同业款项,除因代理业务及结算收付资金需要,必须开立结算账户、存入结算资金外,其他富余资金的存放必须以安全、效益为前提,严禁在同业随意开立账户,严禁利益输出。第六十七条 对于拆放同业款项,有关最高拆出限额、最长期限、拆借资金用途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其他形式现金资产管理。县级行社应做好票据托收时间匡算,及时将
38、到期的票据兑现,减少在途时间。对各机构网点的备用金管理,必须坚持“限额管理、逐笔结清、重新领用”的原则,确保不错不乱。第二节 贷款和应收款项管理第六十九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包括普通贷款、押汇、贴现、透支、转贷款、信用证垫款、承兑垫款、担保垫款和应收款项(含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第七十条 县级行社应科学组织贷款利率定价,按照“集中管理、合规授权、分类定价、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体系,规范定价行为,形成贷款利率定价的决策、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等相互制衡的利率管理体系。第七十一条 县级行社贷款利率定价应充分考虑客户资信状况、行业类别、贷款用途、贷款方式以及资金成本、运营
39、成本、风险成本、目标利润等各种定价要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运用利率杠杆作用,优化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第七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对抵质押物实行全面、系统化管理,不断优化抵质押物选择、评估认定、动态估值、风险识别、应急处理、信息维护等环节。对抵质押物应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测,加强抵质押权证登记、入库保管及表外核算工作,确保抵质押物入账及时、准确,账实相符,严防保管过程中因人为原因造成押品贬值或损失。第七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健全贷款质量监控体系,细化对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贷款质量考核。对表外不良资产(包括已核销贷款、已置换不良贷款、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应比照表内资产管理,纳入考核范围,落实清收管理责任,充分维
40、护债权。第七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结息及还款方式,坚持按月(季)结息制度,依规准确计提应收利息,并加强应收利息台账管理和责任催收管理。第七十五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其他应收款管理,不得随意挂账、垫付款项或支付借款。对因业务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挂账的,须明确责任人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挂账,并至少按季清理挂账,及时收回或处置挂账款项,严禁出现问题资产或损失。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挂账,应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前提下,依规加快处置进程,严禁久挂不销。第七十六条 县级行社委托律师或向法院等部门预交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按规定经本单位集体决策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先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处
41、理,案件终结后属于本单位承担部分应及时计入损益,属于对方承担部分应优先受偿并及时催收,严禁将对方费用转嫁自身承担。第七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详细记载各项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定期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与债务人核对账目,做到债权明确,账账相符,及时催收,防止坏账发生。第七十八条 县级行社对清查确认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依规申报税前扣除。对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做到账销案存,并落实清收管理责任,应收尽收。 第三节 资金运营、投资管理第七十九条 在满足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资金结算备付要求以及支农资金需求的前
42、提下,县级行社可在获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资金运营、对外投资,包括拆放同业、同业协议存款、债券市场业务、股权及其他形式的投资等。第八十条 县级行社应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结构优化、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由总部统一负责资金运营和投资管理,实行集中运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富余资金运作效率。第八十一条 县级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运营和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落实调查部门、经办部门和后续管理部门,明确事前调查、事中审查和事后检查等各个操作环节责任,分工负责并强化协调配合,有效防范资产损失。第八十二条 对资金运营和对外投资业务,应规范审查审批和决策程序,并强化集体决策。重大融出资金项目或关
43、联交易,应依据有关规定,提交理(董)事会或股东(社员)大会表决。凡集体决策机构议定的融资投资事项,要做到会议记录完整,重要事项清晰,档案资料齐全。第八十三条 县级行社应按照监管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资金和人员状况,审慎稳妥开办资金运营和对外投资业务。要严格客户准入,认真做好客户资信评定和风险评估,防控风险集中度;加强期限管理,严禁超期限办理资金业务;根据融出资金成本、期限和风险程度等,科学确定资金利率水平;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与合作方公允签订合同,严防法律风险。第八十四条 县级行社对资金运营和对外投资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财会制度要求,根据业务实质,准确使用会计科目,规范账务核算;取得的收入
44、必须作为收益核算,严禁随意挂账或账外核算。第四节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县级行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单位价值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对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的,该软件应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财产,列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应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原则,按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八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合理控制固定资产增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
45、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简称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40%。对历史原因造成超比例的,应通过控制固定资产增长、增加资本积累等方式,逐步将固定资产比例降到规定标准之内。对新增固定资产应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新形势,重点向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及科技投入倾斜,适度压缩物理网点投资金额和规模。第八十七条 县级行社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流和实物流分离管理,明确财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各自职责。对固定资产编号、卡片管理及登记等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财管系统要求操作,并适时监控固定资产存放和使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
46、,应在离岗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交接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移交人员和接收人员必须在固定资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对电子卡片信息作相应变更,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符。第八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一)属于固定资产盘亏的,应将固定资产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事实和责任认定后,经集体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二)属于固定资产盘盈的,应取得证明账外金额的原始凭证或重置成本的依据资料,原始凭证可以是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或受赠移交凭据等。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资产价值,入账资料齐全后,纳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第八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固定资产处置
47、包括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县级行社处置固定资产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处置房屋、车辆等单项估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严禁低价出售或暗箱操作。对因价值较小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卖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固定资产买受人,并对无法采取拍卖原因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对经县级行社有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已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等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县级行社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第九十条 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对按照市场化原则,依规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应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和支付价款。固定资产租赁价格应符合同类资产的同期租赁市场行情,并向职工公示。第九十一条 固定资产重点账务核算。(一)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或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等,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得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列支。(二)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并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