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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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cc省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行为,有效防范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促进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cc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适用于与县级行社拟建立合作或已建立合作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各级行社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应遵循“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并权衡对比其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系统对接情况及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四条

2、 双方合作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客户创造价值。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cc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职责:负责对保险公司合作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行社与保险公司的重大合作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第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的职责:负责辖内合作保险公司的协调、分类管理和收集、保管有关资料;负责监督、检查辖内县级行社与保险公司业务合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 县级行社的职责:负责制定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保险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第八条 各级行社保险业务管理部门是合作保险公司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合作

3、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合作条件第九条 合作的保险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0亿元以上;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3.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级别为A类或B类;4.cc省保监局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不低于70分(含);5.保险公司机构、人员应与各级行社相匹配,保险公司全省分支机构不少于11家,在合作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包括营销服务部;6.省级保险公司开业两年以上,近两年依法合规经营、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安全;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等;7.保险公司市场认同度高,合作产品、服务等适合cc省各级行社业务发展要求和客户需求;8.保险

4、公司有明确的业务合作方案、发展规划和具体措施,有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保险公司不予合作:1.提交资料不全或虚假资料;2.发生两项以上(含)关键性降级指标事项(见附件1);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有关规定。合作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双方应停止业务合作,并且在下一连续评价期不得推荐或合作。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因特殊需求确需合作的,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提出书面请示,经省联社批准后,可在特定的业务领域或范围内开展合作。第十二条 对于仅开展批量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业务,并通过“信保通”系统处理的保险公司可直接向省联社提出合作意向,双方协商,经省联社同

5、意后,可以开展合作。第四章 评级流程第十三条 提出意向。省联社每两年进行一次评级。评级年度的3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一级分支公司向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提出合作意向、合作方案、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1)和相关资料复印件、真实性声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审核。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接到保险公司相关资料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对保险公司提交资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征求辖内县级行社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出具相关调查报告和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1),推荐拟合作保险公司3-6家(见附件4-2),4月15日

6、前提交省联社。第十五条 评级。省联社保险业务合作评级小组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并根据全省保险业务的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需要,确定保险公司备选库名单,对备选库中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评定级别和业务合作状态进行网上公告。第十六条 合作。县级行社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方可开展业务。第五章 评价组织和评级内容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内部评级工作由省联社保险业务合作评级小组负责。评级小组成员由省联社市场拓展部和部分市、县级行社相关业务人员及专家组成。第十八条 评级小组根据各地上报资料和保险公司情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资格评价和合作情况评价,得出最终评级结果。第十九条

7、 保险公司资格评价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指标构成及计算标准见附件2)。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合作情况评价包括:保险公司管理经营状况、保险业务合作情况。(指标构成及计算标准见附件3)。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评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评级标准:保险公司资格评价(权重40%)、业务合作评价(权重60%)。根据最终得分确定(见附件4-5)。第二十二条 新入围或双方合作不足1年的保险公司,仅进行资格评价,其评价得分视同评级最终得分,评级结果最高C级(含)。第二十三条 评级结果的运用1. 评级最终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A级,属于战略合作,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双方本着做大做强业务的目标,合理分

8、配资源,积极推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市场性业务合作,探索相互投资的资本性战略合作。 2. 评级最终得分75分(含)以上的,为B级,属于重点合作,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双方要扩大合作项目,丰富合作产品,在资源上进行适度、合理的分配。3. 评级最终得分65分(含)以上的,为C级,属于一般性合作,可在推荐合作的地市或某项产品进行合作。双方进一步争取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应逐渐由A、B类公司替代,以保证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4. 评级最终得分65分以下的,为D级,属于淘汰类。双方应停止业务合作,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评级结果决定是否合作,严禁与未经评级或评级结果为淘汰类

9、保险公司进行合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cc省农村信用社内部评价合作保险公司办法(试行)(cc发200823号)同时作废。附件:1.保险公司关键性降级内容2.保险公司资格情况评价标准3.保险公司合作情况评价标准4.保险公司评级操作表附件1保险公司关键性降级内容一、营销行为不合规或损害农信社利益。如:利用获取的农信社客户资料,未经农信社同意而向客户营销保险产品;在农信社网点直接向储户营销保险产品;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和农信社同意的保险产品;其他不属于监管及合作范围内的营销活动。二、存在影响农信社形象及声誉的行为。如:诋毁或

10、恶意影响农信社系统的形象和声誉;因保险公司原因造成农信社系统形象及声誉负面影响;对农信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虚假或不实的报道等。三、监管部门公布保险公司运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如: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指数高;财务危机或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四、满期给付(赔付)应通过而未通过农信社渠道。客户满期给付或投诉处理不妥引发矛盾,客户大量投诉、退保,给农信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五、扰乱农信社代理保险业务规范管理、合规发展。如:存在柜面返现等严重违规情况;培训中存在误导农信社客户经理,导致销售误导等。附件2保险公司资格情况评价标准一、定量指标(权重70%)1.拟合作意向情况(40分)8家(含)以上地市推荐的,得满

11、分,即40分;每减少1家地市推荐,扣2分。2.保险公司省内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数量与县级行社匹配情况(20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00家(含)为满分值20分;100家以下的,得0至20分;按比例进行计算,即(实际数量100)20分。3.保险公司服务质量情况(20分)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得分乘以20%进行折算;4.分类监管级别情况(10分)保监部门的分类监管级别为A类,得10分;保监部门的分类监管级别为B类,得8分;5.偿付能力情况(10分)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含)以上,得10分;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以下的,按比例进行计算,即(实际值200%)10分。二、定性指标(权

12、重30%)1.运营管理规范情况(25分)保险公司运营管理规范、系统完善、渠道畅通等情况优良的,得25分;较好的,得20-25分;一般的,得15-20分;较差的,得5-10分。2.社会认可度情况(25分)公司和产品社会认可度很高,得25分;认可度较好,得20-25分;认可度一般,得分15-20分;认可度较差的,得5-10分。3.合作方案的可行性(50分)方案良好、可行性很高,得50分;较好,得40分至50分;一般,得30分至40分;认可度较差的,得20-30分。附件3保险公司合作情况评价标准一、保险公司管理经营状况评价(权重40%)(一)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情况(25分)。1.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

13、况(10分);2.培训、宣传、回访等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情况(15分);(二)保险公司社会信誉状况(25分)。1.公司和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和发展前景(10分);2.积极提供或研发农信社系统所需的保险产品或服务(15分)(三)保障范围基本相近产品的保险费费率与其他合作保险公司相比优惠情况(20分)。优于其他合作保险公司的(20分),与其他合作保险公司基本相近的(15分),高于其他合作保险公司(12分)。(四)保险公司对银保业务的支持情况。对政策协议和方案的执行力度如何。(30分)十分重视银保业务,每年度每阶段有省对省推动方案;全力执行省对省方案,并配套有分对分措施(30分);支持省对省推动方案力

14、度一般,没有分对分推动方案或配套措施(15分至30分);不重视银保业务,没有推动方案或者不执行方案 (0分)二、保险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评价(权重60%)(一)保险公司综合效益指标(40分)1.相近产品签约结算手续费标准情况(10分)高于农信社签约平均水平,得10分;与农信社签约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得8分;远低于农信社签约平均水平,得3分;2.农信社代理保险手续费同比增长情况。同比增长或增长额排名就高不就低,财险类公司和寿险类公司分别计算。(15分)两年平均同比增长20%以上或同比增长额排名第1位,得满分,即15分;两年平均同比增长每相差2%的或同比增长额排名每下降一名,扣减1.5分;最低为0分。3

15、.双方合作手续费收入在农信社代理手续费收入的排名情况。财险类公司和寿险类公司分别计算。(15分)排名最高分为15分,每下降一名扣1.5分,最低为0分。(二)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指标(20分)1.代理保险费同比增长情况。同比增长或增长额排名就高不就低,财险类公司按意外险和财产险分别计算,权重分别为50%;寿险类公司按意外险和非意外险分别计算,权重分别为50%。(10分)两年平均同比增长20%以上或同比增长额排名第1位,得满分,即10分;两年平均同比增长每少2%的或同比增长额排名每下降一名,扣减1分;最低为0分。2.双方银保业务量在农信社代理保险业务量的排名情况。财险类公司和寿险类公司分别计算。(10

16、分)排名最高分为10分,每下降一名扣1分。最低0分 (三)其他业务合作(包括信贷、存款、电子银行、信通卡,代发工资(佣金)、代收保费、续期缴费、代付保险金及其他业务)(15分)存在多项重要合作业务,并取得良好效果,得15分;存在多项合作业务,并取得较好效果,得13分;存在多项合作业务,但效果一般,得11分;存在少数几项合作业务,可进一步加大合作范围,得9分;仅存在银保业务合作,无其他合作领域,得7分。(四)县级行社合作机构占比情况(10分)合作机构达75家(含)以上的,得10分;合作机构在75家以下的,得0至10分;按比例进行计算,即(实际合作家数75)10分。(五)保险公司后援支撑服务(15

17、分)。1.配合农信社系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等资格证情况(4分)。2.双方沟通情况(2分)。包括双方合作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定期业务交流和业务发展、推进情况发展,系统故障解决是否及时、系统测试或系统维护是否提前告知。3.售后服务情况(4分)(1)客户对保险公司合作业务理赔(满期给付)的满意情况(2分)客户对理赔(满期给付)速度是否满意(1分);理赔(满期给付)金额是否足额到位(1分)(2)及时满足客户售后各项服务(如变更信息、退保等)和单据配送情况(2分)4.特殊情况处理(5分)(1)配合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情况(2分)能积极配合处理客户投诉,主动妥善解决问题,得2分;在农信社的要求下,配合处理纠纷,得1分;推诿,将责任推给农信社,造成不好影响,得0分。(2)应急情况处理及时情况(3分)事先有应急预案,能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合理处理,客户满意度高,得3分;在农信社的要求下,配合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理,得1分;消极对待,单方面推给农信社处理,得0分。附件4保险公司评级操作表4-1.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表4-2.拟合作保险公司名单4-3.保险公司资格评价操作表4-4.保险公司合作情况评价操作表4-5. 保险公司评级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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