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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委及厅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部署,落实厅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健全预防腐败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保证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程序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
2、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规范行使。 第五条 厅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但对以上事项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厅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厅主要领导要支持分管厅领导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加强指导和监管,强化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分管厅领导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厅党组和厅主要领导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厅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
3、 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 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 重要人才工程、社保工程,以及其他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和事关全局性的重要举措; (四) 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 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 重要的人事人才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 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八) 重要的群众信访、投诉; (九) 涉及本厅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4、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 向上级组织推荐拟提拔对象和省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 厅管干部选拔、任用、交流、挂职锻炼、考核和奖惩; (四) 厅、公务员局机关、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或选调工作人员; (五)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 重大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 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及装修项目; (三)产权属于本厅的土地、房屋等大宗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出让或其他处置; (四) 重要的人事人才工作项目; (五) 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5、保险、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调整; (六) 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七) 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使用安排; (八) “三公”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 (九) 大宗物资采购事项; (十) 未列入年度预算或临时调剂的大额行政经费开支事项; (十一) 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规定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涉及本厅干
6、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或厅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厅党组或厅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调整或撤消。 第十二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厅党组成员或厅领导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集体研究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时,厅党组
7、书记、厅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表态。发言时应先表达个人观点,再归纳总结与会人员集体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厅党组成员或厅领导班子成员,如对决策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决策作出后,由分管厅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厅主要领导明确牵头负责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的分管厅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厅党组应当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全厅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十六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机关纪委应当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