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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年版),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仅限于购买一手自用车。 第三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流程,按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一节 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准入流程 第四条 贷款行可与由总行或省分行批准同意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由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的准入申
2、报流程具体参照关于明确机构改革后零售信贷业务有关部门职责边界和业务流程的通知(x发x117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不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准入流程 第五条 准入流程。 对于不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申报单位应在受理贷款申请前,派出两名信贷人员,分别作为主、副调查人,以双人见证方式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汽车经销商合作名单,对于经销商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在企业基本情况证明内填写相关信息,经消费信贷部门负责人复核通过后,连同已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一并上报省分行消费信贷部备案。 除特别说明需要提供原件之外,调查人员均应审核原件,留存两份复印
3、件(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提交审批),复印件应加盖汽车经销商公章。调查人员应在已审核资料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签字,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汽车经销商合作关系维护与监督 第六条 年度审核。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准入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应参照x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见x发x1127号,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审核。第七条 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需增加有效担保额度的,应另行申报。 第八条 汽车经销商的合作关系维护与监督由申报单位负责,主要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 第九条
4、定期检查 (一) 检查频次。对于汽车经销商及担保机构的检查频次为每年一次,各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应于1月20日之前上报检查报告。 (二) 检查内容。申报单位应重点检查当地汽车零售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竞争状况、与合作汽车经销商的业务合作情况、汽车经销商的生产经营及风险状况等、并获取相关资料。对于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1. 业务合作情况,包括累计向我行推荐户数、审批情况、发放金额和资产质量情况;是否足额缴纳保证金,以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扣收情况等; 2. 经营状况,应重点包括库存状况、销售车辆类型、销量、销售收入; 3.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重点包括办理流程有无重大
5、变化、合作贷款资产质量状况,以及与其他银行开展合作情况等; 4. 重大事项检查,重点包括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发生法律诉讼等; 5. 经销商对贷款销售车辆及借款人的跟踪情况(如贷款行有要求且和经销商进行了约定)等。 申报单位应在定期检查之后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经业务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省分行消费信贷部审核。 省分行消费信贷部应填写审查意见,并经消费信贷部负责人复核后,加盖省分行消费信贷部公章,并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条 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出现下列情形时,申报单位消费信贷部门应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专项检查: (一) 汽车经销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二) 汽车经销商
6、发生影响经营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 某一区域的贷款集中度过高或出现大范围逾期; (四) 国家出台对汽车经销商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政策; (五) 其他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 专项检查由申报单位消费信贷部门负责,检查完成后应撰写检查报告,并向省分行消费信贷部上报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合作汽车经销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警并暂停受理由其推荐或提供担保的新的贷款业务申请: (一) 合作汽车经销商不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和担保责任的; (二) 合作汽车经销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的扣款不成功笔数占比连续两个月高于其所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总笔数的5%的; (三) 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余额达
7、到合作协议约定的高担保额度的; (四) 保证金余额不足或不能及时补充的; (五) 贷款发放后,车辆相关后续资料提交不及时的;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未能在时限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保险或强制执行公证(如需)的; (六) 出现重大法律纠纷,但尚未对其正常经营或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 未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 (八) 贷款行或上级行认为有必要暂停新贷款业务合作的其它情况。 在暂停受理合作汽车经销商新的业务申请期间,申报单位应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合作汽车经销商继续对已经签署合同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经过整改,上述情况得到消除的,可恢复与合作汽车经销商开展新的业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
8、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与合作汽车经销商开展新的贷款业务合作,同时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合作汽车经销商继续对已经签署合同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一) 合作汽车经销商不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担保责任的; (二) 合作汽车经销商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购车发票、购车金额凭据、首付款金额凭据、抵押登记文件等资料的; (三) 合作汽车经销商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所出现的虚假信息审核不严,对借款人欺诈行为不能发现和制止的; (四) 合作汽车经销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的扣款不成功笔数占比连续两个月大于其所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总笔数的10%; (五) 合作汽车经销商出现合作
9、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作事项的; (六) 合作汽车经销商出现严重亏损的; (七) 合作汽车经销商出现重大法律纠纷,已对其正常经营或担保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 (八) 贷款行或上级行认为有必要停止合作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贷款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贷款申请受理流程和要求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分支行应充分利用营业网点、经销商经营场所、互联网、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宣传手册、车辆登记部门、驾校和销售现场等渠道和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宣介和咨询服务,吸引客户主动申请我行贷款;合作机构对于提出贷款需求的客户,应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10、考察后,把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客户向我行进行推荐。 贷款咨询重点向客户介绍以下情况:贷款业务产品介绍,申请贷款业务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资料,办理贷款业务的程序,贷款业务利率、还款方式,与贷款业务有关的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事项,合作机构有关情况,获取申请表格及有关信息的渠道等。 对于意向客户,客户经理应在初步了解其身份、婚姻状况、购车签约等实际情况后,告知其办理流程、费用项目、以及信贷部门联系方式,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行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并审核借款相关人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共同购车人,下同)主体资格,核实贷款用途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受理合作机构推荐的客户时
11、,受理岗应及时查询合作机构的总体情况,包括我行是否已暂停或停止受理该合作机构推荐的业务,判断拟发放贷款是否超出合作机构贷款合作额度、担保额度上限。 贷款行受理岗接到客户申请,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确认其是否真实购车、购车是否自用,并初步判断客户资质是否符合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相关要求。在取得客户签署的征信授权书后,为客户采集其个人信用报告。对符合我行征信管理要求的客户,协助其填写贷款申请表和相关声明,要求相关人员当面签字,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贷款申请资料。共同借款的,应当面向共同借款人强调其应承担同等还款义务。 自然人提供保证的,必须与保证人面谈,确认其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当面向保证人强调其应承
12、担无条件连带清偿义务。 贷款行应留存受理岗与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如有)面谈的合影照片。 第十六条 借款相关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向我行提交申请资料: (一)借款人 1.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职业证明、还款能力证明、首付款凭证、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原件、主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需),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其中,首付款凭证和还款账户可在贷款审批通过之后、发放之前提供。 2. 提供借款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拥有的本地住房权属证明材料(如需)。权属证明原件在其他银行收押保管的,可不提供原件,但应提供复印件,并
13、由原件保管银行在复印件上确认“原件在我行存放,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者由房管部门出具借款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拥有房产的证明。 (二) 借款人配偶 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配偶声明,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职业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借款人配偶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借款人配偶声明,可不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但应对内地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三) 共同购车人 拟购车辆其他共有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抵押物共有人及配偶声明原件,我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 保证人 1. 合作机构保证人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有更新资料,应补充提供。 2. 自然
14、人保证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职业证明、担保能力证明、本地住房权属证明材料(如需);选择是否提供教育程度证明。 (五)借款人或配偶信用记录为次级类,或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法、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的,借款人应提供账户流水单、房产证、行车证、定期存单、债券、保单等家庭大额资产证明原件,以佐证其还款能力。我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以上申请资料要求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在核对无误后均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由提供者本人和受理岗签字,职业及还款能力证明须留存原件。未盖章戳或未签字确认的,调查人、审查人和审批人均应以资料无法确认真实性
15、为由予以拒绝处理。 上述资料均应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的要点进行审核。对以复印件留存的,需核验与原件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填写并提交下列单式原件: (一) 借款人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一份,并在受理岗见证下当面签字。 (二) 借款人配偶填写借款人配偶声明一份。借款人配偶不能现场签字的,应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当面签字。 (三) 自然人保证人在受理岗见证下填写个人保证人及配偶声明一份。 上述单式均要求提供原件,受理岗在核对上述单式填写无误,且内容与申请资料一致之后,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并注明填表日期。 第十八条 受理初审受理岗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购车行为
16、的真实性,借款人资质,以及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 审核购车手续,判断购车行为、用途的真实性及购车价格、贷款成数的合理性; (二) 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客户收入和资产状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合法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 审核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若申请人满足基本申请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受理岗应一次性向客户说明所缺全部资料或需要重新提供的材料;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相关规定,受理岗应拒绝申请并及时通知客户及经销商。 对资料齐备、基本条件符合的申请,受理岗应将客户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九条 除本
17、办法另有规定外,贷款调查流程和要求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的贷款,由客户经理逐笔调查,现场调查时必须由两名客户经理(可由该笔贷款的受理岗兼任)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步骤为: (一) 调查核实汽车经销商是否已经准入。 (二) 核实借款人及其配偶资信状况 除应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进行核实外,还应: 1. 确认客户身份及资质是否与其所购车辆类型相匹配。 2. 根据借款人资质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居访调查。 3. 第三至五类客户中的自雇人士,客户经理均应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结合资料审核、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核实客户收入能力。调查过程中,应考察客户经营历史、经营成果、行业特点等
18、基本情况,确认经营合法、稳定;实地查看场地、设备、水电、雇员等使用情况,确认经营状况良好;分析银行对账单、税单、进销货单据等凭证,计算经营净利润,并按入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客户及家庭的净利润。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留存以下影像信息:调查人员与借款申请人在调查现场的合影;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如生产线及生产场景、存货(包括主要生产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贸易类、销售门店等。 (三)抵押汽车调查与价格认定。 1. 核实借款人所购车辆是否为一手9人座以下(含9人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用车辆。 2. 通过互联网查询、电话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汽车购买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
19、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的真实合理性。 3. 审核购车合同的真实性。 (四) 保证人资信状况。 (五) 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网址: (六) 如具备条件,应登陆交通管理部门网站,查询借款人已有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交通违章、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按照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评级表,对本次贷款申请进行评级。 第三节 贷款审查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贷款审查审批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权审批机构审查人负责对贷款报批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要点包括: (一) 贷款申请是否已通过系统上报审批,录入信息是否准确。未通
20、过系统上报,或者录入信息有误的,不得进行纸质审批。 (二) 贷款报批资料是否完整,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 审查抵押车辆、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标准,分别向借款人、抵押汽车所(共)有人、自然人保证人(如有)进行电话核查,确认借款人亲自向我行申请贷款,抵押车辆所(共)有人自愿以汽车提供抵押,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抵押车辆所(共)有人和保证人均知晓本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四) 核实判断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要求,审查借款人相关人员征信分类是否正确,偿债能力是否充足、具有持续性。 (五) 核实贷款用途是否明确,核实借款人购车行为是否真实,购买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21、。 (六) 调查人员建议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成数、还款方式、放款模式和终收款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七) 调查人员所做贷款评级是否正确、客观,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 (八) 调查人员的意见是否客观。 对合作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员工作为借款人,或者合作机构集中批量推荐的借款人,尤其要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出现虚假贷款、套现、合作机构挪用资金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决定发放的贷款,由客户经理及时将审批结果电话通知借款人和合作方,并通知经销商备好拟购车辆。对于未审批通过的申请,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四节 合同签署及贷款发放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合同签署及贷款发放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
22、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将放款、收款、还款账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生成借款合同号。抵押、保证合同单独签署的,还应生成对应合同号。 在总行合同系统打印功能上线前,由客户经理手工填写以下纸质合同文本,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贷款行为二级支行的,为支行长或分管消费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复核: (一) 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份数按照合同当事人和抵押登记机关各一份的标准确定。 (二) 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一式三联。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在填写时无法确定的,可待实际放款时填写。 第二十六条 贷款条件落实 在借款合同签署之后、贷款发放之前,作业监督
23、岗应确认已落实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保证、公证、保险等手续,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凭证等证明文件,核对证明材料信息是否符合贷后落实条件,经客户经理核实、确认后,复印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注明审核日期并与客户经理一同签字。同时,贷款行应确保抵押车辆已安装 GPS 并留存了备用钥匙(如需)。 各项手续具体落实要求如下: (一) 车辆登记手续。 客户经理应通过实地核实、电话核实或比照经销商购车合同预留样本方式核实购车合同的真实性。 如借款人已办理车辆登记的,贷款行应核实车辆登记证真实性(尚未办妥车辆登记证的,应核实车辆登记回执的真实性)。 (二)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车辆抵押登记应由作业监督岗
24、亲自办理,贷款行按照当地车辆登记部门要求,准备相应材料,作业监督岗与抵押人一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可授权贷款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直接从登记机关取得抵押登记证明或回执原件。原件经作业监督岗和客户经理审核无误后,原件入库保管,复印件与其他贷款档案共同保存。贷款行能借助车辆登记部门信息系统实时核实抵押登记信息的,可以由作业监督岗或合作机构经办人员代为办理并领取,但应经该客户经理外的贷款行其他人员核实。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购车发票、保险单原件、汽车备用钥匙(如需)等重要凭证应经客户经理(或其他人员)核实后,交档案管理岗存入信贷档案库中的权证保险柜或金库专门保管,入库、出库、查
25、阅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档案管理手续。 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抵押登记办妥的证明材料和购车发票(适用于在放款前无法取得购车发票的地区)可在放款后一个月内(实行牌照拍卖的地区,在总行核定的时限内)落实。 (三) 保证手续。自然人保证人亲自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及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上签字,机构保证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 抵押车辆保险手续。 1. 贷款行作业监督岗应及时与借款人一起办理保险(含续保),指导借款人办理保险手续。我行可在以我行为收益人的保单上约定保险公司对单次理赔金额5000元以内的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对保险
26、事故单次理赔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通知我行,经我行审查若客户有欠款或影响我行利益的情况,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原件由我行保管。 2. 逐年投保的,在保险到期前1个月客户经理应提醒借款人与作业监督岗办理续保手续。作业监督岗应直接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单原件,原件经客户经理核实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岗入库保管,复印件与其他贷款档案共同保存。 客户经理根据贷款行内部放款安排,与客户、合作方协商确定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再将借款合同、手工借据原件移交贷款行信贷放款岗。 信贷放款岗审核借款合同、手工借据等法律文件与会计系统信息一致之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确
27、保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购车发票、保险单、车辆备用钥匙(如需)、公证书原件(如需)已收妥后,如有需要,方可向经销商出具提车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均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借款人填写贷款借据并提交支付授权通知书,客户经理应及时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将贷款划转到经销商账户。受托支付完成后,归集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之后7个工作日内,客户经理应电话通知借款人每期还款日及首期还款金额,并通知借款人领取借款合同、手工借据和还款计划表。 第三十条 贷款在见抵押登记证明前发放的,客户经理应建立个人消费贷款抵押补登记台帐,跟踪车辆抵押登记办理
28、进度,督促作业监督岗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证明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第三章 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测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测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见x办发201235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保险理赔。 对保险事故单次理赔金额5000元以上的,贷款行客户经理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欠款或影响我行利益的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复核。如有欠款或影响我行利益的情况,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我行指定的账户;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险金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用于车辆维修或人身损害赔偿,由客户经理填写理赔通知书并由业务主管复核。 保险赔偿金可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并按我行有关规定办妥质押手续继续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或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或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 风险监测。 (一) 省分行和二级分行定期监测贷款逾期情况,掌握逾期贷款发生的原因,督促贷款行采取有效催收措施。 (二) 在宏观经济或汽车市场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年份,省分行将有选择的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压力测试,并采取相应的信贷政策调整规避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