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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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篇)执行异议申请书1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2、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

3、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

4、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

5、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

6、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执行异议申请书2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8、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

9、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

10、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

11、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复议申请人:_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恳求事

12、项:申请人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年_月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系_,人民法院判决_,剥夺了我的_权利,特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4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恳求事项:1、恳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拖延履行的

13、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2、恳求执行庭根据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xx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看法。一、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

14、不合理。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但是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xx年6月1日始至20xx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明显,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执行20xx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旧处于拖延状态,对于该拖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

15、付拖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假如执行法官认为计算拖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假如允许其每月偿还20xx元,且不计利息,这不

16、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或许到最终损耗殆尽。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当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肯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躲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依

17、据内政办发电20xx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xx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xx元的工资但对于其起先扣除工资后拖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20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5异

18、议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恳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20_年_月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20_年_月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

19、详见民事起诉状)。20_年_月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状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居。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0_年_月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运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爱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值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开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

20、双方冲突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恳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解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_日期: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6异议人:_,女,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市_区_路_大街_号,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梁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就(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

21、于_市_区_街_大道_号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区南沙街_大道_号_号房产。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方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区_大道_号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_年_月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运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须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

22、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区人民法院异议人:_日期: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7案外人:李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_镇青年东路_号院_排_号,身份证号:。电话: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

23、银行_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_3号1-3层A号;负责人:_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冉_,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_洞上38号,身份证号;电话:13608_27_申请恳求:1、恳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2、恳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李_与被执行人冉_于20_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约定被执行人冉_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其次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_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

24、给郑州市商业银行_路支行(现郑州银行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行为侵扰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恳求人民法院撤销(20_)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8异议人(案外人):张_,女,_年7月24日诞生,汉族,住_市_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_(代理

25、人)。申请执行人_市江汉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地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_市_区_大道邬树村_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地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_,男,汉族,_年3月17日诞生。被执行人作文吧刘_,女,汉族,_年4月9日诞生。被执行人: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_市_区_路南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_市江汉区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科

26、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刘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鄂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年8月8日作出的(_)鄂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帮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恳求事项:马上中止对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张_与被执行人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年9月14日签订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市东

27、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运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运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料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缘由,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全部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另外,依据另一异议人谭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鄂_中执

28、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的案件状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恳求马上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9申请人:方_,女,汉族,1963年_月_日生,住_市_区_路_大街_号,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梁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就(20_)穗南法民一初

29、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申请人的财产,即:位于_市_区_街_大道_号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申请人依法提出本执行申请。恳求事项: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申请人的财产位于_区南沙街_大道_号_号房产。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方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_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区_大道_号_房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_年5月8日,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申请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申请人运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30、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须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申请人是案外人,贵院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日期: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0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居处:xx,现无业。恳求事项:恳

31、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

32、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供应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其次、柴某与王某之间始终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值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

33、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与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全部。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全部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恳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

34、xx年4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1申请人:赵丽,女,_年_月_日诞生,身份证号:_,居住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5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万通妻子。申请事项: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万通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请理由: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赵丽曾于_年11月以万通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实行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万通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万通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

35、务。然而就在赵丽对万通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万通,诉称万通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万通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状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万通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干脆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万通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特别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峻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一

36、、万根诉万通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万通与申请人自_年实行婚礼同居,_年生大女儿万悦,_年补办结婚证,_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万通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详细如下(见房产档案):1、南昌市金盘路9号17号店面(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2、南昌市赣抚路5号丰源金润广场678店面(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9栋单元675室住宅(另有车位及贮存室)(

37、20xx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万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说明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状况下,万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看法、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全部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38、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民法通则看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担当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日常生活须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确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

39、活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确定,夫妻双方应当同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同等的占有权、运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样。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状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扰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万通的父

40、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万通的亲生父亲,万通系其子,万根对万通与赵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行能不知情,更不行能对申请人起诉万通离婚案不知情。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万通父亲的万根不行能不知情,万根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万通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状况下,万根对万通置业行为不行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其次,万通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

41、作出约定,嗣后万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万通不履行前述协议书状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周任根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状况特别清晰,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再次,万根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万通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特别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综上,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一案具有特别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一再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万根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

42、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2申请人:吴某,女,19_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_市_区_路_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_系夫妻关系,贵院于08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某的银行退休工资卡赐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当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_个人之债,不应当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纳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峻违反法律规定,故恳求马上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其次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

43、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其次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精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依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

44、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假如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仔细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感谢!此致申请人:_日期: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13申请人:梁,男,汉族,20xx年7月1日诞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023419710 038.申请人:王,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诞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 47.恳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45、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吵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终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托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假如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据此,申请人恳求贵院马上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给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此致申请人:xx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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