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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11) 上海市地方标准 7.3.2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申请持续评估。评估人员应依据持续评估结论,对持续评估对象是否需要更改现有效劳形式及效劳内容提出建议,并描述缘由。 7.4评估报告确实认 7.4.1评估人员应在完成评估后,填写附录B所示的评估表根本信息。 7.4.2评估人员应在完成评估后,再次确认完成该次评估的种类(首次评估、持续评估或复核评估),并由评估员本人签名或盖章。 8评估质量的监视和改良 8.1评估质量的监视 8.1.1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的有效性进展监视,包括(不限于): 评估过程的独立性; 评估流程的标准性; 评估方法的科学性、
2、公正性; 评估结论的精确性。 8.1.2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定期对评估质量进展抽查,包括(不限于): 参数工程评判的合标性; 分值计算的精确性; 评价和描述与照护等级的全都性; 评估建议与评估结论的匹配性。 8.1.3抽查人员应留下本人信息(姓名、联络电话、所属单位等),并由本人签名盖章,以确认抽查结果。 8.1.4评估争议的处理 8.1.4.1评估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评估结论告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 8.1.4.2复核评估由养老效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实施。 8.1.4.3复核评估结论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 8.2评估质量的改良 针对监视抽查和调查发觉的问题,分析缘由,实行订正措施或预防措施,持续改良评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