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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维护后勤保障部和劳务人员 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用工,是指聘用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且享受退休工资人员的用工方式。第三条各部门原则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员工,确因用工 紧张或对业务技术有较高要求短期内无法替代的,可聘用劳 务人员。第四条 聘用劳务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已享受退休工资;(二)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三)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其他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第五条聘用已在后勤保障部工作,且符合第四条规定 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本人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
2、请,同时 提交退休工资证明、体检报告,由用工部门进行初审;(二)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科审核并汇总,人力资源 科向部长办公会议定期通报使用情况;(三)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其他劳务人员,根据用工部门需求进行招聘;聘用的, 按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劳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非一线工作;(二)驾驶员、电工、高空作业等对身体条件要求较高 的工作。第七条劳务合同期满的,用工部门根据需求,对劳务 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察并决定是 否续聘。达成续聘意向的,按照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劳务人员的待遇,原则上执行后勤保障部编 制外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相应岗位一级薪酬;特殊需求岗位
3、的劳务人员,由用工部门与劳务人员协商,报人力资源科汇 总,经部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执行。后勤保障部为劳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第九条劳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合同期内劳务人 员身体状况明显不符合其从事的劳务的,用工部门应及时解 除劳务合同。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后勤保障部劳务用工审批表中心(科室):时间:聘用人岗位个人情况口已享受退休工资口已进行健康体检(血常规检查、心电图、内 科检查、肝功能状况等检查)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正确无误,所 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 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签字:日期:聘用部门 意见签字:日期: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