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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民主程序的改革创新错了也不必担责据3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随着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 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也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 现失误,将可能免予追究。改革创新需要自由的思考,需要标新立异,当然有一定风险,为 了不让主持创新的官员们丧失改革激情,用法规的手段对在“秉公改 革”中犯错的官员进行保护,这无可厚非。但我觉得,这种做法是一 种犯错后的被动式补救措施,如果我们在该条例中引入民主决策理念, 使这种保护的关口前移,不但可以避免或减少改革创新中的犯错,甚 至会出现犯错了也无需担责的局面。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改革创
2、新的性质。创新不可能绝对正确,不可 能不失败,失败本身不是错误,这是一般的常识。但是,这种法则更 多的是针对学术、科技等个人或民间领域的创新,这类创新即使失败, 那也是他们个人的失败,与政府无关。而改革创新却是由某个或某些 具体官员主导的,是一种政府决策行为,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 学术、科技创新纯粹是个人或小团体独立思考的产物,这种思考越是 与大众逻辑相悖就越可能有价值;但改革创新几乎正好相反,它的目 的是为公众服务的,必须与公众呼声相呼应,越是与普通公众的意愿 相吻合,它才越是有价值;如果它失败了,这是政府决策的失败,是以公众的税款为代价的!因此,学术创新可以一个人关起门来拍脑袋,但改革
3、创新却不能。 那么,要想保护主导创新的官员,首先要使改革创新具有合法性和科 学性。要做到这一点,将民主决策的完整程序引入改革创新过程是唯 一举措。笔者没查到已经通过的条例,但最后提交的草案中,有 关民主决策的部分是这样说的:“市政府应当建立改革创新公共信息 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创新提供便利”。我觉得这很不够。民主参与 不是笼统的提倡,必须由完整的系列程序和完善的机制来保障,不但 需要信息平台,还要有各种声音的博弈平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平台、 有公众参与的评估平台、处罚平台等。如果没有这些,民主决策就无 法落实。也许有人会说,改革创新是高智商的活动,只有政治、经济等精 英人物才能胜任。这是一个很
4、大的错误。改革开放后涌现的“农村联 产承包责任制”够伟大了吧,够成功了吧,可它却来自安徽农村的几 个农民之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创新带来了近代工业的发展和物质文 明,但它也不是某个专家、官员发明的,而是许多不知名的小工厂主、 商人在无意识中摸索出来的,亚当斯密等学者的贡献,只是起了个 总结、“拔高”的作用而已。最最重要的是,如果官员们主持的改革创新是按照“搜集民意、 形成思路、拿出方案、向社会公开、组织听证、交人大讨论批准、形 成法规”这一整套民主程序形成的,这就成为辖区内全体公众的集体 智慧,实施时失败的几率就会很小,即使真的失败了,公众也没有理 由让哪个官员来买单,因为这是大家的错,只能总结教训I,从头再来。 当然,也就不存在免责不免责的问题了。否则,公众不但要向犯错的 官员追究责任,还会质疑为其免责的法规的公正性。(3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