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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考试大纲,年中,职称考试,会计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本文简介: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驾驭商业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的有关内容(二)驾驭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三)驾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四)驾驭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五)熟识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六)熟识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七)熟识本票、支票的相关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本文内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驾驭商业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的有关内容
2、(二)驾驭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三)驾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四)驾驭票据法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五)熟识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六)熟识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七)熟识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八)了解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的分类(九)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十)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平安性原则。2.流淌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的设立。2.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3.商业银行的接管
3、。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峻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4.商业银行的终止。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存款做不同的分类。(一)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汲取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运用“银行”字样。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打算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打算金,留足备付金。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心银行的存
4、款。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6.合法正值汲取存款。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纳其他不正值手段,汲取存款,发放贷款。(二)储蓄存款业务规则储蓄是指个人将其全部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1.储蓄存款原则。(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2)存款支
5、取规则。(3)挂失规则。(4)帮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三)单位存款业务规则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2)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需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干脆支付(即坐支)(3)限制支出原则。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4)
6、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贷款以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一)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贷款人的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
7、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需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2.贷款人的权利。(1)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有关的资料。(2)依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确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运用的借款。(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3.贷款人的义务。(1)
8、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供应询问。(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刚好答复贷与不贷。(4)根据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隐私以及个人隐私等状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需实行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9)对流淌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样资金流入流出状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4.对贷款人的
9、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需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和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2)信用贷款的发放必需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3)贷款的发放必需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5)不得给托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二)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2.借款人的权利。(1)有权自
10、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运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状况。3.借款人的义务。(1)依法向贷款人刚好供应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供应虚假材料。(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运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査,并予以协作。(3)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4)应当根据借款、贷款发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1、。(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平安时,应当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实行保全措施。4.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流淌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淌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7)不得套
12、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运用外币贷款。(9)不得实行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三)贷款发放程序规则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3.贷款调查。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5.签订借款合同6.贷款发放。7.贷后检查。8.贷款归还。(四)贷款期限规则1.贷款期限的设定。2.贷款展期。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五)贷款利率规则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2.贷款利息的计收。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
13、定。3.贷款的贴息。依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依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确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确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其次节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二)证券市场1.证券市场的分类。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2.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加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
14、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1.公开、公允、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二、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二)股票的发行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干脆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实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峻缺陷。(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
15、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实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运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公开债券发行的条件。2.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是
16、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1.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2.非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证券发行的程序1.作动身行决议。2.提动身行申请。3.依法核准申请。4.公开发行信息。5.撤销核准确定。6.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7.备案。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二)证券上市1.股票上市。(1)股票上市的条件。(2)申请股
17、票上市交易。(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2.公司债券的交易。(1)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2)公司债券上市程序。(3)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4.持续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的发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关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中,根据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有关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推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1)首次信息披露。(2)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3)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18、。5.禁止的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2)操纵市场行为。(3)虚假陈述行为。(4)欺诈客户行为。(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四、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1.上市公司收购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样行动的他人。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1)收购人的义务。(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允对待收购本公司的全部收购人。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
19、采纳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三)要约收购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2.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收购要约的撤销:4.收购要约的变更。(四)协议收购(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分类1.保险的本质。2.保险的构成要素。(1)是可保危急的存在。(2)以多数人参与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3)以损失赔付为
20、目的。3.保险的分类。(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2)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三)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设立。2.保险公司的变更。3.保险公司的终止。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四)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托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五)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供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
21、解。(六)保险监管机构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五)保险合同的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居处。2.投保人、被保险人
22、的姓名或者名称、居处,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处。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先期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六)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单。2.保险凭证。3.暂保单。4.投保单。5.其他书面形式。(七)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急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平安义务。(5)主动施救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2)支付其他合理
23、、必要费用的义务。3.索赔。(1)索赔的时效。(2)索赔的程序。4.理赔。(八)保险合同的变更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九)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十)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恳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24、。(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1.迟交宽限条款。2.中止、复效条款。3.不丢失价值条款。4.误告年龄条款。5.自杀条款。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一)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关系。(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2.票据基础关系。(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需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实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需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需符合法定形式。2.票据行为的代理。(1)代理概述。(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担当票据责任。
25、(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担当票据责任。(三)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1)票据权利的取得。(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3)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假如票据丢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丢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丢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一般诉讼。(4)票据权利的歼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歼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恳求权和追
26、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2.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种类。对物抗辩、对人抗辩。(2)票据抗辩的限制。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二、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汇票的出票1.出票的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1)肯定应记载事项。汇票的肯定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2)相对应记载事项。(3)非法定记载事项。3.出票的效力。
27、(1)对出票人的效力。(2)应付款人的效力。(3)对收款人的效力。(二)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形式。2.背书连续。3.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托付收款背书。(2)质押背书。4.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担当汇票责任。(三)汇票的保证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2.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担当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四)汇
28、票的承兑1.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2)承兑成立。2.承兑的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需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需担当延迟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需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担当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恳求权人和追索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五)汇票的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歼灭票据关系的行为。1.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29、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支付票款。2.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六)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权发生的缘由。(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2.追索权的行使。三、本票(一出票1.本票的出票人。2.本票的记载事项。(1)本票的肯定应记载事项。(2)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二)见票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四、支票(一)支票的出票1.支票出票的概念。2.支票的记载事项:3.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4.出票的效力。(二)支票的付款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2.付款。3.付款责任的
30、解除。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殊提款权;其他外汇资产。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一)外汇管理体制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二)常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常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常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常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1.常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改变的交易项
31、目,包括资本转移、干脆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2.外债规模管理制度。3.对外担保许可制度。4.向境外供应商业贷款登记制度。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1.汇率管理制度。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1.外汇监督检杏权限。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第29页 共29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第 29 页 共 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