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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5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法冲刺讲义第 一 章 总 论导读 主观题出题角度:i .合同法2 .企业所得税3 .公司法4 .票据法5 .增值税第 一 章 总 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 律(人大常委会、X X 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 X 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 X 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注 意 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
2、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 .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3 .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2)纵向对策行为:后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
3、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 .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 .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 制(大于等于10 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 于 1 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注意】营 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4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 S 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3)有心栽花花不开。5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效;2 .有 效(代理、纯获益、细小
4、日常生活)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效力待定;2 .有 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 .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掩盖非法无效【注意】超经营范围有效,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会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6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 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考点四】代理1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
5、种法律制度。2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3 .代理权的滥用V S 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4 .无权代理的后果:效力待定(1)各自的权利:追认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催告权(无论善恶)催告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2)其余被代理人负责的情形:被代理人明知、紧急+维护被代理人、表见代理。5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一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6 .代
6、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行为能力【考点五】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注意】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 仲裁法。2.原则:“双方”自愿;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一裁终局原 则(就 同 纠 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1)书面;(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
7、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4.仲裁程序:(1)一般开庭不公开。(2)可以和解或调解: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法院强制执行。【考点六】诉讼1.诉讼管辖:(1)一般:原告就被告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注意】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审判程序:(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
8、,一般开庭且公开。(2)一审简易程序: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运输看登记地、目的地和事故地,人身看被保险人)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高院确定的中院和基层法院海事纠纷 海事法院不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涉及用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开庭方式法院决定。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开庭程序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传唤方式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转换简易可转为普通,普通不得转为简易(
9、3)二审: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提出(4)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出;对错误的调解书提出应在生效6 个月内。3.执行程序:(1)履行期的最后-日起2 年内提出。(2)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受理。(3)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4.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普遍性和强制性。5.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6.诉
10、讼时效的种类:7.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2年普通诉讼时效知道起计算(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国家赔偿从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I I)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20年所有合同权利被侵害时起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原因发生时间效果中止客观因素:不可抗力、其他障碍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暂停中断主观因素:(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进行中清零考点一公司类型子公司分公司性质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11、责任承担不同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同点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考 点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1 .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 .担保能力的限制: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他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数额约定事项3 .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 0%的担保;(2)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 0%。(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
1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 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考 点 三 公司的设立要求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3 5%)期限 允许分期出资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人数 1-5 0 人2-2 0 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无须验资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组织 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 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 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2 .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 .非货币出资:(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4 .公司章程:对公司、
14、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5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考点四出资责任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1)首次出资:追究者股东发起人恶意受让人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 与股东连带(有限公司特X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未出资本息内承担带有)【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2 .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
15、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抽逃股东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本息与股东连带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和抽逃出资本息内承担3 .其他后果:(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一股东会决议除名(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f另行募集+赔偿(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
16、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一公司承担(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一发起人承担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对比|股东|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 资“计划”丁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大事的审议批准权。董事会2 执行+4制订+4决 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监事会监督,建议罢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案权经理 具体管理+2决 定(具体规章;高管以外的管
17、理人员)考点六组织机构的组成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执行机构人数3 13人5 19人董事长产生章程规定国资委指定全体过半数选举职工代表国有投:必须有,其余:可以有应当有可以有任期不超过3 年会议频率章程规定-至少2 次/年召开条件章程规定-过半数出席董事会决议章程规定-全体过半数2.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不得少于3 人不得少于5 人不得少于3 人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o主席监事过半数选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监事过半数选举次数1 年 1 次6 个 月 1 次任期任期3 年,连选可以连任限制董事、高
18、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考 点 七 会议制度1.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 /3 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临时董事会(股份公司)代表1 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 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5 人或章程的2/3 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 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提议;监事会提议2.决议的通过方式:会议性质通过方式普通决议创立大会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股东大会出
19、席+表决权+过半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特别决议支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代表+表决权+2/3 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出席+表决权+2/3 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述+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 0%出席+表决权+2/3 以上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合营董事会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合作董事会+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出席董事一致通过3.召集:有限公司(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董 事 会(董事长f副董事长一半数以上推)一监事会一1
20、0%股东股份公司董 事 会(董事长一副董事长一半数以上推)一监事会-90日以上1 0 湖殳东4.通知:有限公司股东会约定一会议召开1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年会:2 0 日前;临时股东大会:1 5 日前股份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1 0 卜|前通知5.其余内容:(1)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 0 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2)【必背法条】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决议违
21、反规定致使公司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3)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 .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2 .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 .不设股东会;强制审计。4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考点九国
22、有独资公司1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2 .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考点十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支1 .对内: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2 .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3.冒名股东: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必背法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第三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处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对债权人【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考
24、点十一股权转让、股份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自愿转让:先看约定对内:可以;对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 3 0 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注 意 1】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一出资比例)。【注意2】股二卖: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处分股权,受让股东可以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如果第三方构成善意取得,第三方可以取得股权。(2)强制转让: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2 0 日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回购转让: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25、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2)【必背法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 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短线交易: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针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董监高。(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 0 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 年内转给职工);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考点十二股票发行1 .普通股:(1)记名: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要记名,并且背书转让(N O T 交付转让)。(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3)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 .优先股:(1)设置问题: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允许发行在其他条
27、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2)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3)【必背法条】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 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 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4)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5)【必背法条】表决权不受限制:表决权恢复:累计3 年或连续2 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 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 以上。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 0
28、%;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发行优先股。考 点 十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1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无或限制行为能力;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经济犯罪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 年;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 年。2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甲和乙的 职 工(本 人+直 系+社 会)甲上市公司乙公司(分公司)甲的个人股东OlKsfittlO)甲的法人股东的职工(5%重怫)(本人+直系)(本人+直系)媒+年在1内甲和乙的中介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收入归公司。与本企业交易从事相竞争的业务以企业财产为他人
29、担保个独管理者 投资者同意一X投资者同意fX普通合伙人 约定f一致同意f xX约定f一致同意f x有限合伙人 约定f J约定f J约定f 一 一 致同意f X董事、高管 章程股 东(大)会同意一X股 东(大)会同意一X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一X考点十四股东诉讼L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不能提解散公司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高英管理人员引起:由点I会诉讼*陶 展 人 员 造 成监事g跟二南.今诉讼 小如小出国me拒绝提起诉讼(2收到情求 之日起3 0日内未提起诉讼、外都人员遣虏:事事含喇他事全附法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螳以弥扑报*腹辕以白己的符文 提
30、 相-有限公司三股乐膑第公司:连曦1 8 0日以上单薄或合计片有公司1 以上股毋的鞍乐考点十五利润分配1 .分红权:约定一实 缴(有限公司)o r 股份比例(股份公司)。【必背法条】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先约定后法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法定。2 .利润分配: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 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 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任意公积金转增,法律没有限制;法定公积金转增,留存
31、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考点十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1.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1)决议之日起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3 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 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 5 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没有后一句)(2)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为公告之日起4 5 日后。【注意】其余变更登记:般为3 0 日。2.责任承担:合并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分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考点十七公司解散和清算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受理陷入僵局
32、(3 种)+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表决权10%以上陷入僵局表现为:两年未开股东会;两年股东会表决不过;董事冲突无法解决不广受j里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解散公司诉讼2.清算组(1)自行清算:1 5 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指定清算: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一股东申请法院指定。3.骼免清算:合并、分立需要注销不清算,其余注销且清算。4.通知债权人通知公告接到通知未接到通知个独清算清算前15 日内3 0 日6 0 日合伙企业清算确定清算人
33、之日起10日6 0 日3 0 日4 5 日公司清算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6 0 日3 0 日4 5 日公司合并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 0 日3 0 日4 5 日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特征:(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 担 无 限 责 任 一 不具有法人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 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
34、、“有限责任”或 者“公司”字样。(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事务管理: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4.解散和清算(1)清算人: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考点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 也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1)2 个以上(2)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
35、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1)2-50个(至少有1普通和1有限)【注意】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有限人对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3)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国有、上市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货币等财产权利(协商或评估)出资,也可用劳务出 资(协商确定)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字样考点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清算前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要求: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份额转让对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1.约定f 一致同意2.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出质一致同意,否
36、则无效约定f J【必背法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必背法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考点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处理: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或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必背法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关联交易约定一一致同意一X约定f V竞业竟:争 X约定一 J损益分配约定f协商f实缴f平均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亏损给部分
37、合伙人约定f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中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包括: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4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事项:约定事项(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9)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1 0)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
38、伙人,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1 1)新合伙人入伙;(1 2)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法定事项(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H I质的;(2)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考点五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1.普通合伙企业: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先事后人(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肇事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2)其余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第
39、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考点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的债务:不得代位、抵销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可以用收益清偿、可以让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全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考点七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转变、解散和清算1.退伙条件(1)当然退伙:(2)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死亡、全部强制执行、吊销资格证书退伙退伙丧失偿债能力退伙不退伙丧失行为能
40、力并不必然不退伙2.【必背法条】入伙和退伙后的责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继承:普通合伙人继承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按照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否则退还份额继承人为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退还份额有限合伙人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在
41、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身份转变:约定f 一致同意(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 .解散的情形: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 0 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6 .清算人:(1)全体合伙人;(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 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考点八外商直
42、接投资的投资项目1 .鼓励类: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2 .限制类:技术水平落后;保护性开采;逐步开放;不利于3 .禁止类:危害;占用大量耕地;特有工艺4 .允许类:出口占销售总额7 0%以上的限制类+经批准考点九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 .债权和债务的承继:(1)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方的债权和债务;(2)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和债务。2 .注册资本:(1)协议购买: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2)认购增资:原资本+增资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上限)2 1 0 万美元以下1 0/7 倍2 1 0 万 美 元(含 2 1
43、0 万美元)50 0 万美元2 倍50 0 万 美 元(含 50 0 万美元)1 2 0 0 万美元2.5 倍1 2 0 0 万美元以上(含 1 2 0 0 万美元)3 倍【链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必背法条】(1)投资总额在3 0 0 万(含 3 0 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 0:(2)投资总额在3 0 0 万美元以上至1 0 0 0 万(含 1 0 0 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 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 1 0 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 0 0 0 万美元以上至3 0 0 0 万(含 3 0 0 0
44、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 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 0 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 0 0 0 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 0 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 0 0 万美元。4.出资期限:(1)并购期限一次出资3月分期出资6月26 0%,总期限1 年【必背法条】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口起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 0%以上,在
45、 1 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2)外资小于2 5%的前提下:A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B .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 个月内缴清;C.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考点十中外合营企业出资1 .出资人: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2 .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 5%。3 .减资、增资:董事会特别决议,审批机关 批 准(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合营他方有优先购
46、买权。5.出资方式:(1)现金出资:中方用人民币;外方用外币。(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批 准+协 商 或 评 定。(3)场地使用权出资:未用其出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使用其出资(1)中方投资者出资使用(2)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考 点 十 一 合 营 企 业V S合作企业1.组织机构:合营企业合作企业性质股权式企业契约式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1.若是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2.若是非法人,为合伙关系出资比例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 5队1 .若是法人,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 5%o2 .
47、若是非法人,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人数不得少于3人副董事长必要性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产生协商或选举章程规定董事任期4年不超过3年董事会召集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时会议: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会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一般决议按章程全体董事过半数特别决议支出席一致通过:章程修改;中止、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出席一致同意:章程修改;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管理机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多样性制投资回收方式不得提前回收期满后其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48、需审批(可税前回收投资,由“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但需要先补亏才能回收)2.需要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合营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设立;出资额的转让;分期缴付收购价款;延长合营期限;解散合作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设立;出资额的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延长期限;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解散外资企 也增减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设立;财产的转让、抵押;经营期限;延长期限;组织形式为其他责任形式;解散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资本全国性商业银行1 0 亿元;城市商业银行1 亿元;农村商业银行5 0 0 0 万元。2.分支机构的设立(1)设
49、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3)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 0%。(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3.接管:(1)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2)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3)接管期由银监会决定,最长不超过2 年。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需要银监会批准的事项
50、: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如分支行所在地、5%以上股东)、合并分立、接管、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考 点 二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1 .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确定存款利率的上下限。商业银行在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存款利率。(2)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3)我国能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2 .结息规则:乖乖的到期按开户定期,否则按支取日活期。3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查询、冻结和扣划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与刑事案件打交道的+证监会一查询、冻结查询审计机关、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