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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各单位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提供 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合 同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 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单位利用学校仪器设 备对校外单位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服务时依法依规签订 的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合同归口管理,对学校 各二级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指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将年度合同编号成册,并将年度 合同目录报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重大项目或个别案 例合同,可提请合同主管部门复查后签订。第四
2、条提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学校二级单 位为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论证、立项、拟订、报批、 履行工作,对相关服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费标准的 合规性,服务能力胜任情况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 同管理、履约工作的责任人。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五条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 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第六条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附 件1)。第七条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方信息,受托方信息, 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 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 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八条合同签订程序(一)具体提
3、供测试、化验或加工等开放服务的实验室、 课题组(以下统称受托实验室)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填写标 准合同,明确相关事项;(二)受托实验室填写服务合同申请单(附件2);二 级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核合同所载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收 费标准的合规性,胜任服务能力,委托方主体资格等,并在 申请单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三)受托实验室联系委托方在合同正本上签字并盖法 人单位公章(含合同专用章),受托实验室经办人在合同正 本签字;(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合同,加盖“大学测试 化验加工合同专用章”并编号、登记和备案。第九条学校留存合同正本不少于一式四份,其中,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二级
4、单位(合同承办单位) 以及受托实验室各执一份。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并督促委托方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 合同承办单位要注意收集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材料, 并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合同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处理 纠纷。如遇对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损失,合同承办单位应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报告。第十二条合同因故需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单位应 及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按合同订立的审批程 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等文件应以书面 形式做出。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 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给学 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 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单位为纠纷处理 的直接责任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第十五条对外服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学 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 物私用,不得利用仪器设备谋取私利,不得开展非法测试、 化验或加工活动。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