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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管理,规范进口 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学名义申请用于科研、教学 用品进口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申请论证招投标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申购进口科教用品,须确认经费来 源,并按有关规定完成科教用品购置的审批、论证、竞价等 相关程序。第四条 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批量总价 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口科教用品,需填写大学进口 设备申请表,经审核后,通过“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竞价网” 确定供应商。第五条购置单台
2、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批量总价 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科教用品,应按照大学关 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论证。 论证通过后,填写大学仪器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经审核后,由采购管理中心实施招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 定供应商。第三章外贸代理与合同第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价格及供应商确定后,须签订进 口科教用品技术协议,对科教用品的性能及技术指标、价格、 付款方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约定。第七条按有关规定,进口贸易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外贸 公司代理。选择外贸代理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注重外贸代理商的业绩、信誉,并通过“大学进口仪器 设备外贸代理竞价
3、系统”确定。外贸代理商确定后,须签订 委托外贸代理协议和外贸合同。第四章免税范围及申请第八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 征收关税。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 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 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第九条 学校直属的三所附属医院(*医院)如需购置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律由学校向海关申请免税。学校根据 附属医院从事医学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需要,可将以学校 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委托放置于附属医 院专管使用,其资产账、财务账须建立在学校,对其处置也 必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有关
4、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 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 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第十一条 按海关总署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 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不包括空调)、电冰箱(电冰 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 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 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不属 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不能申请免税。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由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购单位有责任配合 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的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
5、在海关。如不能免税, 申购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第五章验收商检索赔财务结算第十四条 进口的科教用品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会同商检机构、外贸代理商、供货商及使用单位组织商 检、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数量、质 量及技术指标未达标及货物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提出索赔。 进口科教用品索赔期为90天(自货到港口之日起)。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进口科教用品进行验收后,单台 价值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还应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 求填写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第十六条 进口科教用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或货到付款结 算方式。申购单位应在委托外贸代理协议及外贸合同签订后 及时办理请款
6、手续。有关结算要求按照大学进口设备财务 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十四天内必须报关 提货。如因未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进口相关 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申购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 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补 办有关手续。第六章监管稽查第十八条 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接受海 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监管 期内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出售、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十九条 在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 的三年内,海关可随时对该进口科教用品及其直接相关的企 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
7、有关资 料实施稽查。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 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 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和海关 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 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立即停止 为其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若有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者, 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 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 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 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大学 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